单位考勤制度_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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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县政府制订的作息时间表,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上下班考勤采用考勤机,工作日实行签到、签退制度,每日四次。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00以前,12:00以后,下午2:30以前,6: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办私事。因公外出,1天以内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报局长批准,并将出发单及时交局办公室备案,否则以旷工对待。

四、工作人员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上班,应向科室和分管领导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局班子成员及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局长批准;科室、单位副职请假1天,须经正职同意,超过1天须报分管领导批准;科室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1天需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报局长批准。无特殊情况,因事请假,原则上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天,超过2天以上,每超过1天扣10元。

2、工作人员休病假要有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1天以内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报局长批准。病假超过1个月的,应向人事科备案;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3、工作人员法定休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准予休假手续。

4、对事假期满无故超假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经劝解不归岗位者,按旷工处理,即停发工资。自旷工之日起10日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并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旷工超过10日的,单位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5、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五、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按照局有关规定做好值班工作。

六、对工作人员考勤实行百分制考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上班迟到30分钟、下班早退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2分;迟到超过30分钟、早退超过30分钟的,每次扣5分。

2、不按规定值班,每次扣2分。

3、不遵守请假制度,遇事外出不按规定请销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每次扣2分。无故旷工1天的,扣10分;每月旷工3天(包括3天)以上,每超过1天扣10元,需向局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4、其他情况酌情给予扣分。

5、经考核,每周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的(含10分),每1分扣10元钱。

七、对考勤结果一周一汇总、一月一通报。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评先树优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八、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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