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常用企业管理制度之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_员工上下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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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本准则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第三条上班时间10分钟后30分钟内为迟到,30分钟后列为旷工一次,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早退超过30分钟者一律作旷工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需补充,违者作旷工半日论。
第四条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可提前向总经理或部门经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3次,超过视为事假或旷工。
第五条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一)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二)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迟到(早退)罚款1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罚款20元,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
(三)15分钟外早退者一律作旷工半日论。
(四)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者,每三次视为旷工一次。
第六条旷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旷工一次扣除一日薪金;
(二)无故连续旷工3天或一月内累计旷工6天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七条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一)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仪处。
(二)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外出吃饭或办理私事。
(三)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
(四)下班时刻到后,放可停止工作,不可未到下班时刻,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按擅离职守处分,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五)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从旷工半日论处,其代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第八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打卡,需以文字形式向主管说明情况并征得主管同意。
第九条工作时间内,不论何种班次,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若接班者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第十一条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必须向部门主管请示,批准后方可离开。第十二条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