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站考勤管理制度_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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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汽车站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车站考勤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效率,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为了避免领导、员工发生早退、迟到、旷工等违纪行为,促使其认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车站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上下班时间及工作日期
领导及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财务室、调度室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2时30分至5时00分;其他办公室实行轮班制上班,具体轮班时间为:售票室实行三班制(早班时间5时50分-9时30分、中班时间9时30分-14时00分、晚班时间14时00分-17时30分),出站综合检查室、“三品”检查室实行两组两班轮班制(早上组的早班时间6时00分-11时30分、中班时间8时-11时30分,下午组的上班时间统一为11时30分-17时00分),其中出站综合检查室员工因事需同另一组人员换班时,交换班员工需填写换班表签名确认,并将表交予办公室存档,每人每月换班不得超过4次;例保检查室员工上班时间为早班是早上6时00分至下午2时00分,中班时间为上午8时00分至下午5时00分,因我站下午4时后没有车辆检车的特殊性,例保检查人员下午可以于4时30分后打卡下班,但如果4时30分后有车辆需要检车发班,例保检查人员必须无条件第一时间到达车站检车。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另行通知。
第四条、加班管理
1、每周六、周日、法定假日加班时间计算及各办公室加班管理,周六、周日加班每天算一天、法定假日每天算2天。售票室、出站综合检查室、“三品”检查室全体员工每周六、周日、法定假日均正常上班;例保检查室员工因是分两组每两人一天一班进行轮班,则每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根据每班组实际上班日期计算加班天数;领导及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财务室、调度室员工每周六、周日、法定假日可以根据办公室工作情况自由调整加班,月底根据每人考勤日期计算实际加班天数。
2、其他时间加班计算,因车站工作的特殊性,经常会有除周末和节假日外的加班情况出现,如遇上级部门检查需全体人员上班及客流高峰期时超时发班等,白天加班不满4小时算半天加班,超过四小时算一天加班;下午5时30分后加班不满4小时算一天,超过4小时算2天加班。
第五条、考勤
1、领导及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登记方式。每月底打印指纹考勤统计表,以此作为计算工资、奖金、加班费等的依据
2、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1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10分钟以上到班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2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提前20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无指纹考勤记录者,除出差、请假外,一律视为旷工。轮班员工上下班、交接班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5—10分钟之内视为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3、职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含)者,每次扣除工资20元;达三次以上者,每次扣除工资50元,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4、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员工因公在县城内办理业务的考勤
1、员工办理外出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上班指纹签到手续。特殊情况需经科室主管人员批准。违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2、员工外出工作前须向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七条、员工因公在县城外出差的考勤
1、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站长、书记出差由集团公司批准,情况紧急不能向集团公司请假时,应向办公室备案。副站长出差由站长批准,各科室人员出差由站长、书记或分管副站长批准。
2、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办公室备案。凡因各种情况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各类假期规定
第一节请假手续
第八条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职工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请假期限。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3天以内或请病假5天以内的,由书记或分管副站长审批,报办公室备案;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由书记或分管副站长签署意见并附
各类证明交站长批准。
2、站长、书记请假按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执行,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节病假
第九条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为有效证明。就医后(含急诊)持病历等原始材料到公司审查、确认。
1、短期病假(指1个月以内)。
2、长期病休(指1个月以上)。
3、无医疗单位有效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病假审批
1、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时前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内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病假工资
1、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当月累计病假在7日以内者,正常计发工资及津贴,加班工资按照实际进行计发;
2、病休7日以上1个月内的,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加班工资;安全等责任目标考核奖按年终考核后个人的月平均数减除。
3、连续病休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执行医疗期工资,医疗期工资=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国家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参照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工伤和职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本人6个月工资,汽车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
职工连续病假在1个月以上者,病愈需要恢复工作,应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证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不满2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经组织批准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第三节事假
第十四条员工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
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员工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每人每年事假一般不超过12天,超过12天者年终扣除一月的责任目标考核奖。
第四节产假
第十五条正常产假按照国家及威信县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办理,但需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35天产假。
2、女职工享受流产假期,每人限2次,按病假规定计发工资。超出享受次数的,按照事假规定计发工资。
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在职发给工资,不发安全等责任目标考核奖、加班工资。
第五节婚假
第十八条婚假
婚假假期为5天,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假期不顺延。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以增加两周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九条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异地结婚的,路费自理。第二十条 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使用,并一次休完。
第二十一条 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第六节丧假
第二十二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5天,另外增加路程假。
第二十三条丧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路费自理。
第六节年假
第二十四条 车站正式员工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入职1年至9年(含9年)可享受3天年假,10年至19年(含19年)可享受5天年假,20年以上(含20年)可享受7天年假,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期;年休假限当年使用,不做累积。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如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2、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3、请假尚未批准前就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5、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6、职工在休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7、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8、迟到、早退三次折算一天矿工。
第二十七条凡旷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月旷工1天者(不满1天按1天计),按个人日工资额两倍扣款。
2、当月旷工2~5(含)天者,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
3、当月旷工5天以上不满10天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工资降级等处分。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者,扣发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奖励,并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休假和请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汽车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从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二〇一四年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