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讨论制度_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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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讨论制度
1.临床病案讨论
①医院应选择病因、病机、诊断明确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案每月全院至少举行一次或定期的临床病案讨论会。②临床病案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③每次临床病案讨论会前,负责主治的科应将四诊摘要、治疗经过等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人员,作好发言准备。
④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病因、病机、诊断、治疗原则及方药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主持人作总结。
⑤临床病案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2.疑难病案讨论会:凡遇疑难病案,由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3.术前病案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要向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报告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计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地讨论。
4.死亡病历讨论会:凡死亡病历,一般应在死亡后1周内召开,特殊病历应及时讨论。尸检病历,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2周。由主任医师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派人参加。讨论其逆转的原因、死因、诊断及治法,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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