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大队考勤制度_社会组织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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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考 勤 制 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促进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每天必须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不窜岗。上班实行指纹签到(时间以上级下发通知为准),上班无签到记录计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扣除工作津贴30元。队领导可不签到,但请假必须按规定记载,考勤每星期公布一次,接受职工监督。
二、有事必须请假,请假需有请假条。单位书记、副队长请假需经大队长同意。中队长请假三天以内需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三天以上需经大队长签字批准。监察人员请假三天以内需经中队长和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三天以上需经大队长签字批准,否则以旷工论处。对无故超假者,所超天数着均以旷工计算。凡请假无请假条人员,一律按旷工计算。
三、星期
六、星期天、节假日照常上班,无签到记录者,不发放加班补助费用,并按旷工论处。
四、婚嫁十天,丧假七天,产假九十天。
五、除正常外出巡查,全体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单位办与单位无关的事项,不以外出执行公务为由办理与公务无关的事项,如发现按旷工处理。
七、上班时间内,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聚集、打闹,大声喧哗。
八、以上制度全体干部职工认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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