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举报制度_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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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举报制度

1、加强疫情监测工作,确保不漏掉每一次疫情,要充分发动和组织镇(办)、村兽医防疫人员、疫情报告员,不定期地巡查辖区内的家禽饲养场(户),要求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及时发现疫情和异常情况。

2、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应当做好疫情举报记录,有关举报电话记录、信件等要妥善保存;核查过程中的核查记录、处理结果要归档备案。

4、核查中,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要注意保密。对及时举报,避免疫情扩散或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子适当奖励。

5、对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举报的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核查,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署名举报和线索清楚的举报必须进行核查。

动物疫情举报电话:4337966

邹平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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