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定期通报制度_定期安全检查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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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宜委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全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一、全县各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除应当依法责令整改或及时处理外,还要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由县安办负责汇总,每月在全县定期通报。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执法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执法部门和县安办。
四、定期通报既要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更要通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促进各类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通报情况纳入对所在乡镇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好的予以加分,差的予以扣分。对同一问题或隐患被连续通报2次仍未整改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连续通报3次仍未整改落实的,年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同时对其实施新闻曝光,请该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电视谈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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