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_药品质量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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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定义】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两类。
重大质量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违规购销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者;
(3)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再供药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用药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一般质量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控制程序购进药品,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所在部门必须12小时内报企业总经理室、质管部,由质管部在24小时内报上级部门; 1.2 其它重大质量事故也应在24小时内由企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得超过3天;
1.3 一般质量事故应3天内报质管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管部。
2.发生事故后,发生单位或个人要抓紧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止、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3.质管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4.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5.质量事故处理:
5.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予以相应处罚; 5.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行政、刑事责任,除责任人以外,事故发生者所在部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5.3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管部负责人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