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联系人(通讯员)工作制度(讨论稿)_供水协会工作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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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联系人

(通讯员)工作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各会员单位之间的紧密联系,加强协会联系人(通讯员)队伍建设,逐步实现联系人(通讯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使协会更好地为会员单位、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好联系人(通讯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员单位联系人(通讯员)(以下称:通讯员)是指在协会组织下开展联系工作的队伍。通讯员是沟通各会员单位与协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开展联系工作是各会员单位履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章程》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任务是:领取、接收、转呈、传达协会文件的任务;向本单位领导传达协会的有关精神;向《中国电力物流》杂志和网站报送本单位的有关信息和稿件;反映本单位对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各会员单位应明确专人承担联系的工作,积极支持通讯员工作,将通讯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供条件,保证联系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五条通讯员由各会员单位选派在职人员担任,并出具本单位有效证明,进行登记,经协会审核批准,即可聘为协会通讯员。因工作变动,需更换通讯员的会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协会秘书处。

第六条通讯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新闻工作,有奉献精神,并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办事能力;并能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工、传报、储存信息。

(四)了解和掌握水利、电力物资、物流行业工作,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

(五)每个会员单位选聘最多不超过两位通讯员。

第七条通讯员的权利

(一)为办好《中国电力物流》杂志和网站出主意,想办法;收集并反映本单位对本刊的改进要求和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免费获赠协会会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颁发聘任证书。

(三)优先考虑采用通讯员的稿件。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为通讯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个人信息、投稿情况、被选用稿件。网站定期公布获选刊登稿件的通讯员名单。

(六)通讯员均可参加通讯员年度考评。

第八条对通讯员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向协会反映本单位情况属实、影响重大的问题。

(三)了解和吸收协会发布和通报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反映。

(四)经常为《中国电力物流》和网站采写新闻稿件,每月至少向协会编辑部投1-2篇稿件。反映本单位、本行业的重大活动和重要新闻。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及其它活动,坚持调查研究,为搞好协会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组织《中国电力物流》杂志的征订工作。

(七)协助和支持协会组织有关活动和出版物的汇编工作。

(八)完成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情况通报制度。协会定期向联系人(通讯员)通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协会有关情况。通讯员应及时向协会通报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人事变动、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时准确报送本单位通讯信息,协助协会《通讯录》的汇编工作。

第十条信息报送制度。通讯员(联系人)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协会报送本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变动等信息,并积极向《中国电力物流》杂志和网站上投稿。向协会报送的重大信息,一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会费交纳制度。按协会章程规定联系人(通讯员)积极做好本单位年度会费缴纳和催办工作,在每个年度10月底前将本单位本年度会费上缴协会财务部。

第四章考评与奖励

第十二条联系人(通讯员)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考评时间:每年的一月份各会员单位上报联系人(通讯员)工作情况评比材料,二月末前公布考评结果。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报道严重失实,造成恶劣影响者,责任自负,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考评标准和方法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和稿件报送的数量和质量、上缴会费等情况。

(二)向协会提报合理化建议次数或提案件数。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调研活动、学习培训及其他活动情况。

(四)与协会业务联系,信息共享情况。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

(一)协会每年评选出优秀通讯员18名,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并颁发优秀通讯员证书

(二)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均有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标准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各会员单位可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0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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