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启示_俄罗斯公务员制度经验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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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启示

一个国家在遭受腐败严重困扰的情况下出台阳光法案,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甚至要担负某些社会风险。笔者认为,俄罗斯能够做出这样的举动,离不开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上层的决心和行动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关键。梅德韦杰夫总统2008年上任伊始就决心系统解决俄罗斯公职人员腐败问题。首先成立由他本人领导的反腐败委员会,制定了国家反腐败计划,2008年底出台了《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这项法律的重要内容。当《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在审议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和抵触时,梅德韦杰夫总统又及时出面施加影响。2009年4月,梅德韦杰夫总统又带头申报并公开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没有俄罗斯总统的坚定推动,俄罗斯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无法建立起来。

其二,妥协的智慧催生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俄罗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形成过程体现了妥协精神。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总统提交的一揽子反腐败法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读的时候,议员们提出了200多处的修改意见。为保持法案原貌,梅德韦杰夫总统借一次会议讲话,表明了对法律草案审议的态度:他能够接受的修改只限于他同国家杜马领导人约定好的部分,其余内容应尽最大努力保持不变。最后,法案的一些实质性条款还是作了修改。审议中争议最大的条款涉及官员财产申报问题。当初梅德韦杰夫总统提议,任何级别的官员都应申报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而在最后生效的法律中,申报主体除官员本人,只剩下官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俄罗斯法学家尼·库兹涅左娃称,梅德韦杰夫总统当初提交国家杜马的草案,经过审议已经失去了锋芒。但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最终还是体现了梅德韦杰夫总统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一些基本主张。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生效后,在梅德韦杰夫总统签署的配套命令中把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扩大到了国有公司领导人,这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中没有的。

其三,俄罗斯没有因为担心社会稳定而使财产申报制度受阻。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即将出台的时候,有些议员提出这项制度应推迟到2010年初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现在正处于经济危机时期,让官员申报并公开财产容易引起国家机关混乱,影响稳定。梅德韦杰夫对此作出明确回应,这项制度必须按反腐败计划在2009年初实施。应当承认,在腐败严重的情况下出重拳反腐败,将会伴随一定的社会风险。但是,越是早采取坚决措施解决腐败问题,它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会越小,对我国而言尤其如此。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直接或间接反映了官民关系紧张的现实,而腐败则是官民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建立旨在减少或消除腐败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论从眼前还是从长远来看,都有利于社会稳定。

其四,单靠一项财产申报制度不能治理腐败。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承认,腐败是一种系统的社会现象,反腐败也需要采取系统的措施。仅靠一部反腐败法,还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俄罗斯制定了庞大的反腐败计划,内容包括建立反腐败的法律基础和腐败预防机制、实现公众和议会对反腐工作的监督、优化国家管理、提高司法官员素质、加强法制教育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只是俄罗斯反腐败法的一项内容。当前,国内舆论对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十分强烈,对这项制度寄予了很高期望。但是,我们应当清楚,仅靠实施这一项制度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腐败问题。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过于理想化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有害。事实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只能是全部反腐败组合动作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不会是它的全部。(作者: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杜永明)

2010年第3期 境外及香港特区财产申报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以俄罗斯、美国和香港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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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11-1-4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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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 等

近现代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阳光法案”、“阳光政策”,不仅是从源头上预防与遏制腐败、推动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而且有力保障了政府权威性与公信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追溯到1766年的瑞典,此后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泰国、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阿根廷、智利、尼日利亚、保加利亚、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不同的立法形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境外及香港特区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我国当前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境外及香港特区财产申报制度介绍

(一)俄罗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俄罗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包括这样几项内容:

1、申报主体

根据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目前的申报主体大致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是充任联邦国家职位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总统、政府总理和副总理、总统办公厅主任、政府办公厅主任、列入政府成员的联邦部长、各联邦主体领导人、联邦委员会会议成员、国家杜马会议成员、联邦审计院正副院长及审计员、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以及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及最高仲裁法院正副院长及法官等等。

二是充任联邦国家公务职位的人员即联邦国家公务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此外,联邦国家机关中从事有腐败风险的职位清单在2009年9月1日前单独确定,充任这些职位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也要申报财产。

三是属于非营利组织性质的国有公司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申报内容

各类申报主体申报的信息是一致的,即关于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权债务的信息。共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收入信息。包括主要工作地收入、教学活动收入、学术活动收入、其他创作活动收入、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存款收入、有价证券及商业组织参股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类是财产信息。其中包括不动产和交通工具。

第三类是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账户的货币资金信息。

第四类是有价证券信息。

第五类是财产性债权债务信息,包括使用中的不动产和其他债权债务。

3、申报信息的核实和公开

俄罗斯没有建立一个单独的机构专门负责对申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申报信息可靠性和完整性由接受申报的各机构人事部门有选择地进行核实。申报信息由各机构人事部门负责在各自的官方网站发布或提供给全俄大众媒体。

4、责任追究

希望获得国家公职职位的公民不提供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权债务的信息或者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将失去获得相应职位的机会;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不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将被解除国家或地方公职,或者依联邦法律承担其他纪律责任。

(二)美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美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包括这样几项内容:

1、申报种类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大类。所谓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要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或复印。大约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要公开申报。秘密申报的材料不予公开,由各单位内部掌握,适用于大约25万名中、下级官员和雇员。一般公务员不申报财产。

按照为联邦政府服务的时限,财产申报又分为任职财产申报、在职财产申报和离职财产申报三种。

任何将担任法定需申报财产职位的人员,在任职后30天之内必须申报本人、配偶以及所抚养子女(指未婚、年龄在21岁以下、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子女或养子女)的财产状况。

离职官员和雇员在离职30天之内递交离职财产报告。

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的官员向国会提名审查委员会和廉政署申报;总统、副总统、独立检察官及其任命的人员、各单位廉政官向廉政署申报;其他官员和雇员向本单位廉政办公室申报。

2、申报人员

凡担任赋有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必须公开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包括:

(1)被批准提名或参选总统、副总统职位的候选人;

(2)由总统提名需经参议院批准的任职人员;

(3)新当选或在任总统、副总统;

(4)职薪高于GS-15级以上的高级官员和雇员,薪俸为0-7级或以上的军职人员,廉政署确定属于或同等于GS-15级的人员;

(5)行政法院法官;

(6)特殊行业从事秘密工作或具有制订政策性质工作的雇员;

(7)邮政总局局长、副局长、美国邮政理事会理事、以及基本薪金相当于GS-15级的邮政总局和邮资委员会的官员和雇员;

(8)廉政署署长及各行政单位任命的廉政官;

(9)政府特别雇员。

秘密申报人员范围一般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一般为文职GS-15级、军人0-6级及其以下的官中或雇员。主要指那些从事工程合同、物资采购、执照发放、奖金管理、企业监管、行政执法以及对非联邦实体产生经济影响的人员。

3、申报内容

由以下7大部分构成:

(1)财产及其收入。

本部分包括个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所有财产,这些财产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各种服务性收入。

财产包括证券、债券、退休金、抚恤金、避税年金、个人储蓄、互助基金、房地产、自产粮食、牲畜、用于出售和投资的收藏品以及任何用于投资或产生收入的财产。

收入分投资收入和劳动收入。投资收入指申报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从财产和经营中获得的利息、租金、版税、股利、资本收益等,同一源的收入超够200美元就要申报,申报等级同前。劳动收入包括工资、佣金、服务费、讲演投稿费、以及其他劳动性补偿、起点同样为200美元。

(2)买卖交易。

申报人必须报告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某些财产的买卖和交换情况。这些财产包括房地产、证券、债券、互助基金股票及其他证券。

(3)馈赠、补偿、旅行。

申报人必须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所接受的食、宿、行、乐方面的馈赠和款待、各种补偿、好处及其他有价值的赠品。申报起点为价值250美元,按当时公平市价估算。旅行补偿与直接礼品分列,按实际估算。

(4)债务

申报人必须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债务,含申报期间从1万美元降到1万美元以下的债务,非公经营所负债务也不例外。这些债务包括各种贷款,如租借抵押贷款、学习贷款、投资贷款及个人限额信贷。

(5)任职协议与安排

指申报人的未来任职协议或安排、以及过去延续下来的安排。申报项目有未来拟任职情况、原雇主的继续支付包括未付的解雇费、继续参加原雇主的福利计划等。

(6)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

申报人必须报告个人在社会上所有有偿和无偿的兼职情况,例如担任营利或非营利机构、劳工组织和教育机构的官员、董事、信托人、合伙人、老板、代理、顾问等。

(7)5000美元以上补偿来源

初次任职者申报此项。报告前两年度因个人服务而获得的5000美元以上补偿的来源。必须注明款源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服务的性质。

4、处罚

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和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违反利益冲突法的规定、参与与其经济利益有关系的事项的行为,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处罚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两项并处。

(三)香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香港特区财产申报制度包括这样几项内容:

1、申报的主体

香港财产申报主体共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27个主要职位构成,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各局局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审计署署长以及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第二层次包括上述第一层职位人员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以及第一层以外的所有首长级职位。另外,公务员事务局会定期检讨是否有需要把其他职位列为第一层职位。

香港公务员事务局还特别制定了《指定须申报投资职位的指引》,其中规定,凡是职位可接触敏感资料,而这些资料足以影响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交易的地产及房产、股票及证券、货币、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价格,这类职位应被列为财产申报指定职位。

2、申报的内容

香港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1)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2)配偶的职业。除申报投资外,期间他们如作出任何每次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3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7天内申报。

3、财产申报的时间

香港财产申报的时间主要有初任申报、现职申报和随时申报三种。初任申报即作为申报主体第一层和第二层职位的人员在初获委任时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现职申报规定担任第一层职位的公务人员,在获委任时及其后每年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担任第二层职位的公务人员,须在获委任时及每两年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随时申报规定,担任第一层和第二层职位的公务人员在每年或每两年一次申报期间,如有任何每次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3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后7天内申报。

4、财产申报受理与审查

在香港,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索取第一层职位人员以及属于第二层职位但不隶属于任何局长的部门首长的申报表,由局长或部门首长指定并负责索取第二层其他职位人员的申报表,属于第二层职位的部门首长应直接向所属局长申报,受理机构即是审查机构。

5、财产申报的公开

在财产申报制度中,申报资料是否向公众公开是一个相当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香港的具体做法是由第一层职位的公务人员作出的申报中,只有某些财务利益可供公众查阅,包括:(1)地产及房产(包括自住物业);(2)公司股东、合伙人或董事的身份——包括聘任性质,持有的权益所占比例,业务性质;(3)任何上市、公共或私人公司发行股本的1%或以上的股权——包括持有的权益所占比例,业务性质及地点(香港或海外)。第一层职位的公务人员申报的其他资料,以及第二层职位人员的申报,均不对公众开放。

6、违反财产申报的惩处

在香港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财产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财产,都属于违纪行为,违纪人员可能会因情节轻重而被革职或勒令退休。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466条,公务员如未能遵守任何申报投资规例和规则,包括没有呈报与公职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均可能遭到纪律处分;如有运作需要以及法理依据支持,更可受其他管理措施规管,例如被指令放弃投资、禁止购入或出售有关投资或把有关投资由他人全权托管。

二、财产申报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深刻转型,官员腐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已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借鉴境外及香港特区财产申报制度,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以及财产申报的实际状况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财产申报制度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是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

引起热议的姜宗福“公示官员财产会引起社会混乱”的观点,至少从一定视角表达了对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担忧。俄罗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即将出台的时候,有些议员提出这项制度应推迟到2010年初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当时正处于经济危机时期,让官员申报并公开财产容易引起国家机关混乱,影响稳定。梅德韦杰夫对此作出明确回应,这项制度必须按反腐败计划在2009年初实施。应当承认,在腐败严重的情况下出重拳反腐败,将会伴随一定的社会风险。但是,越是早采取坚决措施解决腐败问题,它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会越小,对我国而言尤其如此。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直接或间接反映了官民关系紧张的现实,而腐败则是官民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建立旨在减少或消除腐败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论从眼前还是从长远来看,都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上层的决心和有效的行动是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保障

梅德韦杰夫总统2008年上任伊始就决心系统解决俄罗斯公职人员腐败问题。首先成立由他本人领导的反腐败委员会,制定了国家反腐败计划,2008年底出台了《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这项法律的重要内容。当《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在审议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和抵触时,梅德韦杰夫总统又及时出面施加影响。2009年4月,梅德韦杰夫总统又带头申报并公开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没有俄罗斯总统的坚定推动,俄罗斯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无法建立起来。

(三)分步实施、逐步扩大是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有效战略

财产申报制度应分步实施、逐步扩大。渐进式改革可以减小一些阻力,不至于一下子产生太大的震荡和冲突。同时,财产申报应该从高级公务员也就是领导干部开始。然后,结合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原则,按照职位说明书核定普通公务员中需要进行申报的职位,按职位申报。由于中国公务员队伍庞大,全员申报要新增设不少机构编制,涉及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过高,并且,对机关内设机构的普通公务员进行申报也没有太大意义。在美国,目前联邦政府需要申报的仍然是高级官员,GS15以下的普通雇员不需要申报家庭财产。这样也可以赢取一些普通公务员的支持。俄罗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中,适度的妥协也保障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总统提交的一揽子反腐败法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读的时候,议员们提出了200多处的修改意见。为保持法案原貌,梅德韦杰夫总统借一次会议讲话,表明了对法律草案审议的态度:他能够接受的修改只限于他同国家杜马领导人约定好的部分,其余内容应尽最大努力保持不变。不过,最后法案的一些实质性条款还是作了修改。

(四)完善的预防和惩治体系是治理腐败的关键

腐败是一种系统的社会现象,反腐败也需要采取系统的措施。仅靠一部反腐败法,还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政府应该制定完善的反腐败计划,内容包括建立反腐败的法律基础和腐败预防机制、实现对反腐工作的监督、优化国家管理、提高司法官员素质、加强法制教育等。当前,国内舆论对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十分强烈,对这项制度寄予了很高期望。但是,我们应当清楚,仅靠实施这一项制度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腐败问题。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过于理想化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有害。事实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只能是全部反腐败组合动作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不会是它的全部。

(本文根据2010年《中国监察》、《学习时报》等刊物公开发表的多篇研究报告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 伍 纯

自从240多年前瑞典首创官员财产透明制以来,这个“治官之术”就被世界多国仿效。全世界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这

项制度。在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制度。

瑞典严格

官员接受“赤裸生活”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始推行官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取得了查阅所有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的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权查看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迄今已有240多年。后来,瑞典规定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公民和团体,都必须向税务部门公开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明细,并接受所有人的查询。不少瑞典官员自我解嘲说,自己处在一个“赤裸地生活着”的国家。任何一个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甚至王室成员的资产和纳税情况。

1995年10月,时任瑞典副首相萨林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了几十克朗的巧克力,此事被一位认真的瑞典记者一直追查到银行,并调出了萨林的全部刷卡消费记录,指责她“挪用公款”,最终迫使其引咎辞职。

美国严谨

礼品超335美元要上缴

美国1978年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该法案1989年又被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成为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该法规定财产申报的对象包括正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纳入范围的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及其配偶或子女的财产状况,上任后须按月申报。

美国法律还对官员收受礼物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政府雇员不能从外国接收超过“最低价值”的礼物。如政府雇员收到的礼物价值超过335美元,就必须申报上缴。

去年,伊利诺伊州州长布拉戈耶维奇意欲出卖因为奥巴马当选总统而空出的参议员职位,结果被州议会弹劾下台,还面临刑事指控。

新加坡严厉

普通公务员也要申报

新加坡同不少北欧国家一样,实行高薪养廉制度。“高薪”背后,更有着“严厉”的防腐、反腐制度。较之美欧,新加坡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更为全面和深入。该国法律规定,上至总理、下至刚入职的普通公务员,全部纳入财产申报范围。

新加坡对公务员接受礼品、礼金、馈赠的规定十分具体。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条例》中明文规定,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礼品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将视同贪污受贿而受到严惩。新加坡《防止贪污法》规定,对犯有贪污罪的人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处以罚金或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的监禁。

俄罗斯严防

总统带头公布财产

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去年带头公布家庭财产状况,包括他个人工资和家庭存款、房产等。这是俄罗斯领导人首次对外公布个人家庭财产。

俄罗斯长期受腐败问题困扰,数任领导人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收效不明显。梅德韦杰夫就任总统后,将反腐败作为工作重心之一。他推动立法,强制高级官员必须每年公布他们的家庭收入和财产。

印度严密

一人一个永久账户

印度所有公职人员工资都打入银行账户,便于财政部门掌握,包括租房、兼职在内的经济活动也要以支票结算。

印度所有成年公民还都必须办理个人永久账号号码,这组10位数的号码会伴随一个人一生的经济活动。在一个账号的约束下,印度的公务员不去申报收入是很难过关的。

故事

“章鱼之首”

在美国政府多达350万雇员的庞大行政部门中,编制不足75名的美国政府道德办公室(英文简称为OGE)绝对是一个微型部级单位。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不大的机构,却在美国政府的廉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一年一度的联邦行政官员财产审核,更是被视为对官员的廉政测试,通过与否,决定着官员去留。打个比喻说,如果所有联邦行政部门中涉及道德监督的部门构成一个像“章鱼触手”一样的网,那么OGE就是 “章鱼之首”,是联邦行政部门廉政道德体系的中枢。

“诚信小卖部”

印尼反腐败委员会在一些中、小学展开反腐败教育。例如在一些学校开设没有售货员的 “诚信小卖部”,培养学生的自律精神。(来源:《北京晚报》)

关于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思考

•堵德成•

内容摘要

资料简介;关于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思考

原创观点,思维独特,内容充实 页数;20页

字数;21535

本文针对建立我国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根据民众社会的正义呼声与合理要求,从研究和探讨西方文明国度的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入手,对照中国的社情及国情做了一项全面的分析比较,就中国政府官员的财产状况如何立法、如何申报、如何公示、如何查询、如何审核、如何处罚、如何监督等方面做了一个全面的论述,阐述了建立该项制度必须“自上而下”、“以我定位”、“从我做起”的个人意见和观点,同时发表了建立针对死人的法律追究制度的司法建议及其理由,对人民群众的正义呼声与要求给予了理论上的支持和肯定,以期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增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关键词;

财产申报

公开透明

自上而下

从我做起

审核机制

处罚措施

正文

在我国2009年年初隆重召开的“两会”上,政府各级官员财产申报的议题再次成为会议的公开话题,也成为了备受中国公众瞩目的一大焦点问题。

其实,有关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话题,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国民众的正义呼声便由来已久,而随着近年来国内政府官员的贪腐案件不断增多、以及中国政府高层不得不将反腐的力度持续加大,中国民众对于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关注力也在大幅度提升。

目前,我国民众都已清楚地意识到,为了杜绝腐败,打击贪污受贿,提高各级政府官员的廉洁认识,增强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理念,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亟需建立一个制度,一个可以让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参与、并且由全体中国人民依法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政府各级部门“从上到下”官员的财产公开公示制度。

然而,建立这样一项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我们声嘶力竭地呼吁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我们的政府迄今仍然不能满足我们的合理要求,我们仍然无法实现民主监督这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目标——这不得不让我们心里产生疑惑——这不得不让我们的老百姓心中产生不满——难道我们国家建立这样的一个合理的民主制度就真的这么难吗?

笔者针对我国建立政府各级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表以下个人观点和看法;

一,世界各国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

目前,全世界共有169个主权国家,迄今为止,已有97个主权国家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其中,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也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数量已超出全部主权国家的半数以上。

遗憾的是,全世界唯一幸存的社会主义国家——世界人口数量排名第一的中国——人民始终不能对政府大大小小官员的财产状况实施民主监督!

不得不说,国外社会的民主进步、国外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民主法制进程,对我们中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的、直接的、深远的影响。

在国外民主制度的推动下,在国外民主法制的促进下,中国人开始了思考了——“人民的公仆”该不该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的“权力”(不是权利)如何得以施行?

(一)世界上最早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

世界上第一个向人民开放政府官员财产记录的民主国家是瑞典;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财产申报法律的民主国家是英国。

1,瑞典;世界上第一个向人民开放政府官员财产记录的国家

瑞典的民主法制在全世界首开先河,远在两个多世纪以前,瑞典就建立了由人民监督政府官员的财产情况的查询制度。

公元1766年,瑞典国的公民就有权查阅本国政府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情况。

1776年瑞典国开放了政府记录,供全国民众查询。

2,英国;世界上第一个出台政府官员财产申报法律的国家

英国是世界上第二个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依照该法律,英国女王、英国王室成员、英国首相、英国的大臣们都必须带头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向人民公开公示自己的所有收入与纳税的状况。

(二)美、俄、日、韩四国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状况

现在让我们看看美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是怎样进行的?

1,美国;政府官员财产申报从总统开始

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美国政府根据《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设立了一个廉政署,这是美国政府中的实权机构,它由总统直接领导,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工作。廉政署的主要职责就是管理政府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一旦发现谁有违法收入,廉政署立即处理。正是由于政府直接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双管齐下,美国政府官员不敢轻易以身试法,绝大多数官员都会老老实实申报自己的财产。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是儿戏。法律规定: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国会或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也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将酌情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2,俄罗斯;反腐从政府官员公示财产入手

“腐败摧毁了民众的信心。”2008年7月,梅德韦杰夫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特别指出,“腐败已经成为俄罗斯面临的严重问题。”

据全俄社会舆论研究中心今年进行的一项民调显示,官员和商人的贪婪以及法律不完善是俄罗斯腐败蔓延的主要原因。

3月10日,梅德韦杰夫在参加俄罗斯总统反腐败委员会会议时表示,自己已经签署了一项反腐败五年计划,规定所有国家公务员都必须每年申报个人收入,这其中也包括总统本人。申报内容包括每年的收入、私有资产的数额,甚至房产数量。

梅德韦杰夫说,尽管法律没有要求总统申报个人收入,但他本人还是决定每年都进行申报,“无论如何,今年我会说到做到。希望其他官员也能效仿。”

“总统每年申报个人收入可以促进国家公务员执行反腐法律,特别是促使官员们申报个人收入。”梅德韦杰夫说。这项议案将于近期提交给杜马,进行讨论和表决。

3月15日梅德韦杰夫在接受电视采访时,公开表示官员拒绝申报财产将被解职,并表示自己将带头申报。

梅德韦杰夫加大反腐力度的举动赢得了舆论的广泛称赞。然而,俄罗斯国内的腐败问题盘根错节,反腐行动要取得显著成效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正如梅德韦杰夫所说,腐败是俄罗斯面临的严峻挑战,反腐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

3,日本;比较完善的资产公开制度

日本内阁最早的资产公开始于1984年的中曾根内阁执政时期。当时田中角荣首相因“洛克希德事件”被判有罪,为监督首相、大臣是否有不当收入,内阁会议决定导入资产公开制度,规定阁员需公开个人资产。

此后日本又于1992年通过了国会议员资产公开的相关法律,可以说,日本的资产公开制度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

如今在日本,如果你想知道首相、大臣们持有什么股票,只需查查他们的资产公开项目便会一目了然了。

4,韩国;将财产公示作为“例行公事”

韩国的反腐力度及财产申报制度堪称典型,其财产申报制度早于1981年便已出台,由当时的总统全斗焕政府制定颁布,在经历了近30年的风风雨雨后,“阳光法案”如今在普通公职人员的眼里,已如“例行公事”一般成为一种自觉履行义务式的习惯。

1981年,全斗焕政权制定了《公职人员伦理法》,首次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政策。

1993年2月27日,金泳三上台后第三天即公布了自己及家人的财产情况,这被金泳三称为“改变历史的名誉革命”。

1993年5月,韩国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进一步为财产申报制度等反腐败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5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担任公职者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包括数量、来源、变动等内容,并要做出“令人满意”、“合理”的解释和“证明”。

1993年8月12日晚7时45分,金泳三根据韩国宪法第76条“总统紧急命令权”闪电发表了实施金融实名制的命令,从此所有个人和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时都必须使用实名,不得用假名、假地址。通过金融实名制,韩国政府更准确地掌握了公民个人财产状况,不仅可以防止偷漏税,减少经济暗流,同时作为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措施,还可以消除行贿受贿,使财产公示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此后,金泳三的继任者金大中继续建章立制,出台《防止腐败法》,扩大了财产登记及公开者的范围,加强了对财产公开的审查,增强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设置了总统直接管辖的“反腐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十项守则》,深入整顿公务员队伍。

2002年,韩国全面实行“清廉指数”评价制度,根据对企业和普通市民调查的结果、专家的评价、监察院和检察院监察整改情况、新闻机构的舆论调查以及行政改革成果和业务处理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估,每年评一次分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得分的多少决定预算分配。

卢武铉上台后,也致力于清理腐败,主张“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从严重的结构性腐败开始清理,不仅斩断其枝叶,还要连根拔起。”根据韩国公务员年收入明显增加的现象,卢武铉政府于2007年还出台了加强对贪污腐败公务员惩戒力度的《腐败公务员处罚强化对策》,延长了对犯下收受钱财、接受宴请、挪用公款和贪污等腐败行为的公务员的处罚刑期。

2008年4月24日,李明博总统就任前一天,韩国政府公务员伦理委员会公开了包括总统李明博在内的103名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明细账单。

正是逐步建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健全的申报机制,韩国的“阳光法案”才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可以说,财产公示现在已经成为韩国公职人员的“例行公事”。

二,我国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何迟迟建立不起来

我国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何迟迟建立不起来?——这是我们老百姓最不能理解和最不满意的事情——当全世界的国家首脑都意识到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有效的预防、制止腐败,难道我们国家就没有意识到吗?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的政府迟迟不能建立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呢?

(一)中国社会还没有走出封建制度的阴影

中国社会还没有走出封建官吏制度的阴影,是迟迟不能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原因。

几千年来,中国的老百姓都习惯了把中国的大小官吏称为“父母官”——自然,老百姓就都是儿子或者孙子辈了——世界上哪有儿子管老子或者管祖宗的?

“刑不上大夫”也是一种封建的“潜意识”。这是一条根深蒂固的残存的封建法则。这条法则在中国实行了好几千年——老百姓敢动贪官吗?那就叫“犯上作乱”!

在今年(2009年)国家召开的“两会”上,有位“专家代表”的发言不同凡响——那确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中国的新闻报道是这样描述的;

“有专家认为,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应考虑到被监督者的感受,被监督者认为合理的、可行的,这项制度才有可能落到实处。毕竟官员掌握公权,一举一动牵涉公共利益,属公众人物,他在各领域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所以,制度建设应立足于保护干部、预防腐败、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

根据这位“专家代表”的言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条结论;“我们可以不要中国老百姓的感受,但我们一定要考虑被监督者的感受!”

因为,这些所谓的“被监督者”掌握着公权!

因为,这些所谓的“被监督者”永远不会承认他们的权力是中国的老百姓给的!

因为,在我们中国,一直都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所以,刑就不能上大夫!

所以,被监督者说行就行,说不行就不行!

所以,建立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立足于保护所有“被监督者”,以防刁民犯上作乱,以避免发生“社会*”或者造成“天下大乱”!

(二)既得利益者心存抵触,不愿放弃既得利益

既得利益者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心存抵触情绪,是我们中国迟迟不能出台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原因。

目前,中国的公务员数量与中国普通老百姓的人口比例是1;197,按照这个比例计算,中国大大小小的公务员共计有600多万人,可以说,在中国的600多万公务员中,多数“人民的公仆”都存在大小不等、数额不同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一词是法律规定),如果我们现在就实行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那么,这些人不仅仅要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非法所得吐出来,而且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数额巨大”的,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问;哪个当官的愿意自己把自己送进监狱呢?

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对我们中国经济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刺激国内经济,中央出台了四万个亿经济刺激计划(暂且不说这四万个亿从哪里来、或者中国有没有四万个亿的资本),对此,中国的老百姓有自己的看法——他们在互联网上进行了热烈地议论,绝大多数老百姓认为,中央拿出四万个亿人民币的投入没有必要,只要中央认真清理了腐败,认真清查政府部门大小官员的家庭财产状况,找出四万个亿的人民币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很有可能还远远不止这个数目!

(三)贫富差距过大,官员不敢公开自己的财产

中国官员的收入一直是个谜。政府官员的工资标准是多少、实际工资是多少、各种补贴是多少,“灰色”收入有多少,这些情况除了当官的自己知道以外,老百姓根本就无法了解其真实的内容。

根据媒体报道;2009年初,在中国召开的“两会”上,“内蒙古包头市市长呼尔查认为,这种制度(指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实施,还需要考虑深层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虽然公务员的收入处于社会中间水平,但中国目前贫富差距比较严重。一旦公务员公示财产,社会公众能不能接受他们的收入水平还很难确定。”

笔者认为;呼尔查市长的这番言论缺乏对人民的起码的诚意。他在歪曲事实。他在隐瞒真相。他在愚弄中国的老百姓。——他在力图阻挠民主立法的进程。

在中国,谁都知道,公务员不但工作稳定,而且“收入颇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不知比普通老百姓的平均收入高出多少倍!——绝对不是查某人所说的“中间水平”!

前不久,笔者从报纸媒体上了解到,国家对县处级干部给予了“一定的”工资补贴——每人每月增加工资3300多元——七品官们过去的工资标准拿多少,我们不知道,但就补贴的工资数额来看,就已经超过了我们普通老百姓的月平均收入的几倍多了!

前些年,中国的一群“精英”们争着吵着向中央政府要“养廉银子”,大吵大闹地要“高新养廉”,搞得我们国家乌烟瘴气、天翻地覆!

这群中国的“无产阶级先锋战士”吃着碗里的,还望着锅里的,真无耻呀,狗脸不生毛!

他们忘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们忘记了“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美好誓言。——他们将我们的党完全私有化了!

这种人,你要他公开自己的财产,他能有这么自觉吗?

最后,这位市长大人面不改色、大言不惭地向中国人大“建议”说;制定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问题,“还需考虑深层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财产申报制度,我们有必要考虑政治问题吗?——我们为什么要考虑政治问题呢?——我们需要考虑什么样的政治问题呢?

(四)法律漏洞使得少数“人民公仆”毫无顾忌

我国的法律一直依靠少数几个“专家权威”立法,正确与否,对与不对,都是他们几个人说了算,人民根本就没有话语权,就说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吧,一纸空文,根本就不能单独适用,贪官如果不是犯有贪污受贿罪,那么,贪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非法所得”就根本查不出来!——如何查?怎么查?

即使贪官污吏因犯贪污受贿罪被调查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律对他们的处罚也较轻,倘若查出贪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有几千万的,最多也就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拘役,“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因此,拒不交待、“不能说明”便成了贪官们逃避法律严厉制裁的最有效的护身符和法宝。

后来,我们国家(严格说是我们党——执政党)也出台了类似“财产申报”的制度,但这不是法律,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与效果!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来源于两份文件——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6月,中纪委和中组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实践中,因为这两份文件对于申报对象、申报范围界定过窄,实施起来成效并不明显。在有些地方,甚至就是走过场。曾经有专家指出,在案发之前,一些腐败分子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元的家产,根本就没有在两个规定面前显露出来。在近年来已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更没有哪一位贪官是因这两个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的。

为什么我们国家的法律那么不严肃,存在那么多的漏洞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制定法律的所谓“专家”、“学者”们也都是既得利益者!——他们已经攒够了美元!

三,社会主义中国,为什么还要照搬资本主义的那一套呢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按照毛泽东的理论,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根本对立的、不同性质的、你死我活的、水火不相容的社会制度。“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为什么笔者一开笔就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为题材呢?

其实,宣扬外国人的法制观点,这并非笔者的本意。

笔者一直认为,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中国的标准。中国人有自己的头脑。中国人有自己的思维方式。中国人完全没有必要依附别人的东西。中国人完全没有必要吹捧别人的思想理念——尤其是那些死人的观点!

但是,我国的法学专家、我国的法学权威们却总喜欢向我们摆弄西方的那一套,总喜欢宣扬西方的那些死人的观点,以此向中国人炫耀自己的“水平”和“才华”!

每当我们打开所有中国出版的各类法律、政治、历史等书籍,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的专家权威们在他们的论著中,连篇累牍都充满了西方的政治色彩,他们的每篇文章都在向我们的读者与学生们吹嘘他们的“博学”与“多才”,他们的每篇论著都在不厌其烦地引经据典,套用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他们不厌其烦地向我们灌输西方死人的观点,什么“人权”、什么“废除死刑”、什么“犯罪分子同样是人”、什么“犯罪分子同样享有生命权”、什么“经济类犯罪适用经济处罚”,这都是他们津津乐道的内容,而唯独对外国政府的财产立法方式、外国人如何监督自己国家的政府官员、外国人如何建立对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的法律制度、外国人如何对自己的政府实施人民民主监督、外国人如何检验对他们国家的政府官员的廉洁行为,这些话题,我国的法学专家和法学权威们却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为什么我们的法学专家与权威只向我们的人民灌输那些毫无意义、毫无用处的外国人的理论观点,包括一些死人的理论观点,而避口不谈外国人是怎样建立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呢?

中国的法学专家、中国的法学权威为什么对西方的某些制度如此忌讳呢?

难道外国人真的比我们中国人聪明一点吗?

当然不是!笔者认为,外国人其实非常愚蠢。外国人并不比我们中国人聪明——因为他们从不知道如何维护他们国家的统治者的利益!

相比之下,我们中国的法学专家、法学权威真的是聪明绝顶!——聪明到了使中国的老百姓民不聊生、怨声载道、深恶痛绝的地步!

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学权威其实不是真正搞法律的专家,而是实际上搞政治的专家,他们其实不懂得法律,只知道政治投机、政治钻营——看看他们制定的法律吧,哪一项条款没有漏洞?——哪一个章节不产生缺失?

中国的法学专家、中国的法学权威,他们根本不忠实于法律——他们只忠实于政治!

笔者不得不将中国法学权威们故意隐瞒、故意丢弃的东西捡起来——被中国的法学权威丢弃的外国人的法学理论——这才是中国人真实可用的法学理论!

尽管世界各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设计的细节上存在着差异,但各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宗旨却完全一致:打击贪污腐败,保障社会廉洁,保持民众信心,鼓励外国投资。那些建立并执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通过官员资产信息的公开,对其实施监督后,政府的清廉状况确实大有提升。

笔者不喜欢研究《共产党宣言》,不喜欢研究《资本论》,不喜欢研究《哥达纲领批判》,仅仅就喜欢研究外国人是如何通过立法程序监督他们的政府官员(廉洁行为)的!我们应当抛弃中国法学专家们搬弄引进的那些外国人制造的渣滓。我们应当正确选择外国人创建的有实际价值的法律模式和理念。

在2009年年初中国召开的“两会”上,人大代表、东南大学教授陶思炎表示,中国应当尽快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自欧美、新加坡、日本等国的经验表明,这一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减少犯罪,“有利于对干部的保护”。

在中国召开的“两会”与会的代表中,多数人都持类似这样的认识。

与此同时,针对中国的财产立法,《中国青年报》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中国青年报的文章指出;“从‘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国际通例被中国立法者所认识,到如今已近22个春秋了。而如今,有关部门仍在‘研究’、‘论证’之中,就难免让人生出光阴荏苒、岁月蹉跎之叹!”

《中国青年报》的文章进一步呼吁;有关方面对于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和出台来个“倒排时间表”,真正落到实处,并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如果还得等20多年,那(中国)就再也等不起了!”

为什么我们屡次要求尽快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类的法律,而某些人就如同遭遇了世界末日、感到了灭顶之灾呢?

四,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应当自上而下,“从我做起”

我国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果可能建立的话),我们应该采用哪种方法建立呢?

笔者的观点是;财产申报制度(或者法律),应当“自上而下”开始建立、应当“以我定位”、“从我开始”、“以我为核心”、“从我落实”——“自上而下”的意思是;从我们的党政“一把手”首先开始实行的意思。

这应当是一项基本原则。我党的最高领导人应当成为模范执行制度与纪律的表率。只有领导干部身先士卒带头做表率,我们才能真正开创和启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以我定位;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早些年,笔者从报纸媒体上看到,我国开始实施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初阶段是从县处级干部开始施行的。笔者当时的确高兴了一下。但冷静下来一想,还是觉得有点不大对劲;——为什么我们不从中央领导阶层开始执行呢?如果中央当领导的不主动带头做好,下面当兵的难道没有抵触情绪吗?——如果一个好的法律制度,中央领导层不是“从我做起”,我们的党中央能做到“令行禁止”吗?下面的当兵的能服服帖帖地做到“雷厉风行”吗?

笔者认为,我们实行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当以“我”定位,以“我”为标准,“以我定位”体现官兵一致原则,从中央做起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我开始;体现领导带头上行下效原则

“从我开始”这句话的意思,是指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身先士卒、模范带头、上行下效的意思——这句话让我想到了一个相同的句子;“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不得不说,我们中国人有那么一点点惰性。不得不说,我们中国人还有那么一点点奸诈。“村看村、户看户,社员看的是干部”,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你领导干部先要带个头,你领导干部那样干了我们才会跟着那样干。你领导干部这样做了我们才会跟着这样做。

如果没有领导带头呢?——下面就可能出现这种反映——“你领导干部自己都做不到,凭什么要求我们去做?”

——这就是中国人的德性!

因此,在工作中,领导的带头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千万麻痹不得;——因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三)以我为核心;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

我们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是“大公无私”的。我们党的最高目标是解放全人类,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当然,极个别带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伪装进步混进我们党的“政治精英”们除外。

我们党的上一届最高领导人江泽民同志向我们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将“社会主义新时期”下的“继续革命”的理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江泽民同志的这个执政理念,不仅仅只是讲给我们全体共产党员听的——同时也是讲给全中国的人民听的——包括绝大多数非共产党员。

那么,我们对于江泽民同志的这个执政理念应该如何认识、如何理解、如何贯彻、如何落实、如何体现呢?

如果我们现在连一个“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都不愿意搞,我们怎样去体现我们党是“大公无私”的政党呢?

难道社会主义制度非得要与资本主义制度不共戴天吗?

难道我们非得要按照毛泽东的理论“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去执行吗?

(四)从我落实;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按劳分配原则

中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财产分配原则是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反对剥削,反对侵吞“国家财产”,不劳动者不得食。

我们还没有实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的社会目标离我们还很遥远。我们目前还不能按需分配。我们只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所得原则。

我们的政府官员,他们的工薪收入、社会福利方面可以比普通老百姓高一点,——当然,现在各级政府官员的“劳动收入”与“社会福利”已经超出一般老百姓很多倍了——但你不能再贪!

我们老百姓可以容忍政府官员不做事——我们老百姓可以容忍政府官员少劳多得——不做事的官员比欺压老百姓的官员总要好一些的!

我们老百姓可以容忍政府官员没有任何政绩——因为那些所谓的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政绩”已经成为了我们老百姓背上的沉重的负担!

我们老百姓可以容忍政府官员“高薪养廉”——但我们老百姓绝不容忍那些“国家蛀虫”们还要大把大把的、成千上万的贪!

(五)自上而下;体现社会主义体制下的民主监督原则

自上而下,应该是实行社会主义立法制度的原则,同时也应该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原则。

为什么我们的立法非得强调和要求自上而下建立呢?——道理很简单——难道我们的法律仅仅只是针对我们老百姓制定的吗?

为什么自上而下建立的法律,就有助于我们的民主监督呢?——道理也很简单——如果有一天我们连中央领导干部都可以监督了,都可以依法提出批评或者建议了,那么,还有谁会怕得罪基层的那些小“父母官”呢?

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主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正当权利。人民中国只有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了,依法办事了,依法实施民主监督了,我们的国家才有希望,我们的老百姓才会看到光明!

五,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怎样的司法程序

我们应当怎样建立自己的财产申报制度呢?

当然,现在讨论这个问题,也许为时过早——因为中国的立法权还掌握在少数几个所谓的“法学专家”、“法学权威”的手里,人民暂时还没有话语权;但是,笔者认为,我们中国迟早是要建立这个法律制度的,因为这个法律制度代表了世界文明的主流,代表了国家的民主与进步。——虽然二十多年来,这个法律制度我们一直没有建设好,但我们中国始终是要走上民主法制的道路的,——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按照民主法制的理想和思路,笔者认为,我们建立的国家政府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应当设置以下程序;

(一)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应当明确申报的有效期限与时效

如果我们确定中国实行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目前只能用“如果”两字),那么,我们就应当明确制定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时间——政府官员是在上任前进行财产申报还是官员正式上任以后再进行财产申报?

笔者认为,正在准备竞(选)聘任职的政府官员应当首先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说明自己任前的财产的合法来源,以此作为官员竞(选)聘相关职位的先决条件——如果我们国家真正实行了政府官员民主选拔的话。官员在上任前向公众社会公开公示自己的财产,向民众亮出自己的家底,向民众介绍自己的家底,有助于提高官员的廉政意识,有助于政府官员总结自己的从政经历与廉洁状况,同时也客观地向民众介绍了自己的成长过程与相关经验,由此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更自觉地、更好地接受人民的检查与监督。

(二)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应当向人民公开、公示、公告

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了,这仅仅只是检验政府官员廉政作风的第一步,接下来的工作该如何开展呢?

笔者的观点是;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了,还必须向人民进行公开、公示、公告,采用实有效的方式、诚心诚意地接受人民的监督。

政府官员的财产公开公告公示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两项主要内容;

1,公开公示政府官员的“所有”收入与财产

笔者强调的是政府官员的“所有”收入与财产,无论其收入或者财产的来源是红色的还是白色的、或者是灰色的,都应当如实向人民公开公示公告,不得有所隐瞒,政府官员公开公示的财产卷宗报告中,应当包含其工资收入、职务津贴与补助、稿酬收入、演讲报酬、股票(息)收入、各类证券、各种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与外币币种存款、本地存款与外地(国)存款)、古董字画、珠宝玉器、赠与和继承的财产等等,并向以社会民众为主组成的政府官员财产审核机构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

2,公开公示政府官员的“所有”支出或者开支

政府官员同样需要有正常的开支和支出。笔者认为,政府官员的正常支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生活开支;

政府官员不可能天天吃请而自己不出一分钱。政府官员不可能天天都享受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免费娱乐。政府官员不可能天天都免费享受所有老百姓不能免费享受的一切社会公共资源,例如水、电、煤气等等生活资料。当然还有其他应当自己出钱才能享受到的内容和项目。政府官员应当有属于自己的合理的开支。

纳税状况;

政府官员应当有缴纳各种应当缴纳的税与费的记录。凡应当依法纳税的财产或者收入,都必须依法缴纳国家税收,不应当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三)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

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后,如何审核其财产的真实性是本项工作的关键环节,建立相应的审核机构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没有经过相关机构审核的财产申报就如同没有丝毫实际意义的一纸空文。

笔者不主张建立一个什么“权威”机构。笔者认为,对于政府官员的财产进行审核,只能建立一个类似于“人民陪审团”的规模或者模式、带有义务性质的民间机构,并由司法检察机关、税务机关、监察部门、国家审计署等行政职能部门派员参与配合,共同开展针对各级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审核。

我们的法律应当赋予“政府官员财产审核机构”有关成员相关权限,这些权限应当包括咨询权、召(约)见权、检查权、考察权、传唤权、境内与境外的各种存款与相关财产的调查权等等,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或者特殊现象,“政府官员财产审核机构”还应当具有强制执行检查与核实的权力。

检查的情况与核实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公示,以便于民众进行举报和监督——不得像我们以往的“政府工程”一样拖拖拉拉——要有一个明确的公示时间表。

(四)政府官员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允许老百姓依法查询

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了,应当允许中国的老百姓对政府官员针对某些不清楚的问题进行查询——比如,复印某个官员财产申报情况的资料,就官员申报的收入或者的开支(支出)情况询问其本人,包括依法查询政府官员及其配偶的合法收入、子女的抚养、升学以及就业状况、子女及其配偶的经济来源和收入状况等等,以法律规定的合法方式,监督政府官员及其家属子女的财产收入和支出,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

对于老百姓提出的相关问题,接受咨询的政府官员有义务、有责任如实地向老百姓做出清楚的解答,并且应当以“人民公仆”的身份回复老百姓的各种质疑或者询问。

(五)政府官员作风廉洁与否,应当由我们老百姓来评议打分

我们的政府官员直接面对的是中国的老百姓。政府的工作好不好,政府官员的作风的硬不硬,政府官员是否廉洁奉公,政府官员是否真心为中国的老百姓谋利益,政府官员是否与老百姓心贴心,我们老百姓心中都有一杆称,我们老百姓最有发言权。

然而,新中国建国六十年来,政府部门大大小小的官员们奉行的都只有一个宗旨;“对上级负责”。——老百姓的生活好不好,老百姓对政府工作还有没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老百姓对政府还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这些事情在很多政府官员的眼里好像都不是那么十分重要——在多数政府官员的眼里,只有对上级负责,只有将上级领导安顿好了、只有将上级领导安慰好了、只有将上级领导照料好了,只有将上级领导“哄”好了,自己才有可能官运亨通、步步高升、平步青云!

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工作好与不好,政府官员的作风廉洁与不廉洁,报纸媒体说了的都不算,只有在中国民间真实地开展民意调查,由我们老百姓来给政府官员打分。

六,制定财产申报制度应当明确对违法官员的惩罚

有制度就必须有相应的惩罚。我们制定这个财产申报制度,必须明文制定针对违反制度规定的政府官员的惩罚规则。如果我们制定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设置相应的罚则,这项制度的建立就毫无意义。

笔者认为;违法官员必须受到相应惩罚——谁违法,我们就惩罚谁——无论他的权力有多大!

笔者同时认为;制度惩罚的力度越大,法律的效力就越大。

那么,我们用什么方法对违法的官员进行惩罚,或者我们应当制定怎样的惩罚标准呢?

笔者发表以下个人意见;

(一)民事处罚

我们制定的民事处罚原则,适用于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1,适用民事处罚的情况

适用民事处罚的情况是指;应当依法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的政府官员,具有故意隐瞒不报(包括漏报)、故意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行为,经核实,涉案金额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尚未发现有数额较大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适用民事处罚的方法处理。

2,适用民事处罚的标准

适用民事处罚的标准是指官员隐瞒不报的财产数额大小的标准,这项标准应当以全国城镇职工个人的全年工资收入的平均数额为基准进行计算,凡官员隐瞒不报的财产,达到或超过全国城镇职工全年人均工资收入的一倍以上(含一倍)、五倍以下的,应当给予民事处罚。

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数额为依据。

3,适用民事处罚的方法

适用民事处罚的方法有三项,一是故意隐瞒不报的财产,无论其来源是否合法,只要当事人故意隐瞒不报的,该项故意隐瞒的财产一律以“非法所得”论,依法予以收缴;二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三是处以适当罚款。

罚款的数额可以与所瞒报的财产数额相当。

上述三项民事处罚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合并处罚。

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确认行为人有涉嫌职务经济犯罪的倾向、或者非法转移财产,涉案金额较大的,应当移送到刑事部门立案查处。

(二)行政处罚

我们制定的行政处罚原则,适用于政府官员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有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

1,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是指;应当依法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的政府官员,具有故意隐瞒不报(包括漏报)、故意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行为,经核实,瞒报财产的价值构成“数额巨大”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处理。

恶意转移非法财产,涉案金额构成“数额较大”或“数额较大”以上标准的,可以确定为刑事责任,应当移交刑事部门立案查处。

2,适用行政处罚的标准

适用行政处罚的标准,应当以全国城镇职工人均全年工资收入的平均数额为基准进行计算,凡官员隐瞒不报的财产,达到或超过全国城镇职工全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五倍以上(含五倍)、二十五倍以下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职工当年全年平均工资收入数额为依据。

3,适用行政处罚的方法

适用行政处罚的方法有三项,一是故意隐瞒的财产的,无论其来源是否合法,只要当事人属于故意隐瞒不报,这部分的财产就一律以“非法所得”论,依法给予收缴;二是给予违法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三是处以适当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可以与所瞒报的财产数额相当。

三项行政处罚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合并处罚。

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确认行为人有涉嫌职务经济犯罪的倾向、或者非法转移财产,涉案金额较大及较大以上的,应当移送刑事部门立案查处。

(三)刑事处罚

我们制定的刑事处罚原则,适用于政府官员“恶意转移财产数额较大或者瞒报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1,适用刑事处罚的情况

适用刑事处罚的情况是指;应当依法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的政府官员,具有故意隐瞒不报(包括漏报)、故意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行为,经核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涉案金额在较大及以上的,适用刑事处罚的方法。

2,适用刑事处罚的标准

适用刑事处罚的数额标准,应当以全国城镇职工全年工资收入的平均数额为基数标准进行计算,凡官员隐瞒不报的财产,达到或超过全国城镇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二十五倍以上的(含二十五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数额为依据。

3,适用刑事处罚的方法

适用刑事处罚的方法有三项,一是故意隐瞒的财产,无论是否合法,只要当事人属于故意隐瞒不报,就该财产一律按“非法所得”论处,依法予以收缴;二是能够查明财产来源、确认财产属于犯罪所得的,应当根据所犯之罪确定罪名称谓、对照犯罪的数额标准给予定罪量刑;官员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的,依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别巨大”规定处罚;三是加判犯罪的附加刑罚。

附加刑的罚金数额可以与瞒报的财产价值相当。

三项刑事处罚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合并处罚。

(四)适用刑事处罚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针对犯罪设立的附加刑,其意义与目的共有四项;一是从政治上对犯罪分子加以否定,如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二是不给犯罪分子留任何“好处”,以斩断和消除他们犯罪的经济基础,杜绝他们重新犯罪,如判处没收财产;三是给犯罪分子一定的警戒,让他们“痛”一下,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如并处罚金;四是可以适量的补充一点办案经费,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笔者认为,我们对于应当依法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的政府官员,具有故意隐瞒财产不报(包括漏报)、故意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行为,经核实,涉案金额构成数额巨大以上的,或者发现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犯罪数额在巨大以上的,应当适用附加刑的刑事处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以下三项;

1,没收财产

2,剥夺政治权利

3,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笔者认为,以上三项附加刑可以同时合并使用。

(五)建立针对死人的法律追究制度

有的犯罪分子,生前大家都不清楚他是一个贪官,死后我们才知道,他建造的皇宫别墅、他购买的宝马奔驰、他留给子女儿孙的亿万财富,全都是非法所得!

我国的法律只追究活人的责任而不追究死人的责任。中国人习惯了“人死账亡”的人生结局。看着贪官的后代子女在其老爸为他们建造的皇宫别墅内天天灯红酒绿,过着糜烂奢侈的生活,没有哪一个有正义感的中国人心里会好受的!

贪官生前拼命地为子女、亲属聚敛财富,这在中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否则我们就很难解释;贪官为什么那么贪得无厌、越贪越大,永无止境的贪个不休呢?——贪贿所得的钱财他自己敢用吗?——贪贿所得的钱财他哪辈子用得完呢?

法制风雨数十年,从贪官的“杀了我一个,救了一群人”,到贪官的“死了我一个,富了几代人”,暴露了我国法律的一个重大的漏洞——我们没有建立针对死人的法律追究制度!

在2009中国召开的“两会”上,有位“人大代表”针对我国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公务员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5年内也适用(财产)申报规则。”——这个观点笔者赞同——人大代表的提议总比中央的那几个“法学专家”的建议好!

不过,笔者还是认为,这位人大代表的提议过于保守——这项提议的目的是不是告诉贪官的后代;只有五年,这五年内你安静一点,五年后你就可以随意挥霍,随心所欲了?

五年,弹指一挥间!

我们的思路是不是可以更远一点?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建立针对死人的法律追究制度。这个制度不应当设置时效期限。如果非得设置时效期限的话,笔者个人的观点认为,这个时效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十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较为有效地打破贪官们做的美梦——让他们死后都做噩梦!

(六)美国针对违法官员使用的制裁方式

美国的财产申报法律可以作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参照标准。

美国制定的《政府道德法》,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以及财产申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官员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政府各部门可以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美国司法部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联邦法院可对当事人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以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我国的法律措词术语叫“罚金”)或5年监禁;同时对违反利益冲突法的规定、参与其经济利益有关事项的行为人,可以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处罚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项同时并处(我国的法律措词术语叫“合并处罚”)。

美国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笔者认为,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在维护人民的利益方面应当做得比美国更好!

七,警惕有人肆意干扰和破坏民主立法的进程

本人对中央负责立法的少数几个“专家”、“权威”有点不放心——他们喜欢出馊主意。他们喜欢出坏点子。他们有可能在立法的过程中,人为地制造各种障碍,干扰和破坏民主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看看他们过去负责制定的中国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吧!——几乎没有一项是完整的、几乎没有一条是不存在漏洞的,几乎没有一个章节是没有缺失的。

因为他们也是既得利益集团的成员。所以由他们负责起草法律文件,都是带有政治目的和政治色彩的,而且是具有“权威”性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针对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民主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对以下几个环节提高警惕;

(一)警惕有人在财产申报的“主体资格”上做手脚

如何确定财产申报的对象?——也就是哪些人应当申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法学专家最好做手脚了——可以随心所欲!

对于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对象,有人认为,我们可以选择“领导干部”,也可以同时选择包括“主任科员”以上的“非领导干部”。

想一想也是——在政府机关、政府部门里,那些掌管着主要行政支配与管理权的官员们都存在着生成贪污、受贿的机会和条件,其它一些“小职员”、“小办事员”、“小公务员”一般都没有这个机会和可能。

然而,我们就有可能忽视后面的问题,例如;国有企业的董事长、董事、高管、财物总监、会计、行政主管等实权人物,是否应当参加本次财产申报?

又如;农村的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是不是本次财产申报的对象?

1,国企高管阶层是否应当申报自己的财产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中国实行了政企分离,国企的高管们现在已不具备政府官员的身份,但是,中国的国企掌控着中国的国有资源,国企老总的权力一点也不比政府官员差,国企老总的待遇一点也不比政府官员的低,——像中国平安保险的马明哲,他一人的年薪6600多万,天文数字了,可以养活解放军正规部队一个师了!

我国的人事制度一直是这样的;什么级别的国企,选派什么级别的政府官员担任领导,如中央企业,选派原省部级的官员出任董事长;省级国有企业,选派原厅级政府官员出任该企业的负责人;地方国企,一般都派遣原处级政府官员去担任管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贪污、受贿的,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定罪量刑。那么,针对政府官员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国企的老总们是否也应当参照此项标准执行呢?

应当警惕我们的“法学专家”以“国企”不是“政府”为由,将掌管着国家丰厚资源的国企老总排除在“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外!

2,农村的村长、村支书是否应当申报自己的财产

农村的村长、村支书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更谈不上是“领导干部”了——但是,村长职务、村支书职务这块肥肉。往往被某些人争得面红耳赤、打得头破血流,甚至闹出人命,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村长、村支书这帮“土皇帝”掌管着全村人的经济命脉;如村集体的土地资源、拆迁款、土地补偿款、农业补贴、农资补助、扶贫资金、扶贫物资、抢险救灾款项以及物资、国家下发的卫生医疗补贴款项等等等等。

村官们要发村民的财太容易了!——村官们要发国家的财也太容易了!

一部分村官横行乡里,鱼肉村民,建立黑社会组织,欺压和剥削农民,对自己的“阶级兄弟”大打出手,严重损害了我们党的形象!

村官是代表我们的政府到基层工作的。村官的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我们党与基层老百姓的关系。这是绝不可掉以轻心的问题。

难道我们不可以用制度规范他们一下吗?——如果我们责令“村官”们也要申报、公示自己的财产,那么,我们在农村开展实行“村务公开”的难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了!

在“村官”的问题上,我们也要警惕那几个“法学专家”以“村官”不是“政府官员”为由,将“村官”们排除在“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外!

(二)警惕有人在财产申报的“公示对象”上做手脚

财产申报了,还应当给予公示——那么,哪些人的财产申报材料可以给予公示呢?

这应该不是那么十分费脑筋的事情!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却需要警惕那几个“法学专家”在如何公示的问题上做手脚,设置障碍、制造混乱。

在2009年中国召开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旗长色音图表示;“对官员财产进行公示有利于预防腐败,但是具体操作程序需要细思量,在公示与不公示,怎么公示,公示什么等方面就需要有关部门审慎考虑。什么级别公示什么?是对现任干部全部公示,还是针对新提拔的干部予以公示?”

财产公示难道可以因人而异吗?

这位“人大代表”的发言,实际上是在向我们暗示;我们立法的时候,应当遵循“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应当照顾某些被监督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财产申报了,有的人给予公示,有的人不给公示,这个制度有效吗?——建立这样的法律制度有意义吗?

趁早别浪费人民的大米了!

(三)警惕有人在财产申报的“申报范围”上做手脚

如何确定财产申报的范围?——换句话来说,就是政府官员的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有人会问;这个问题还需要讨论吗?——不是说政府官员的“所有”财产都应当进行申报吗?

问题不是那么简单。关键问题是,我们的法学专家对官员应当申报的财产列举了许多项目,而法学专家们所列举的这些项目并不能涵盖政府官员所有的财产。

所谓“财产”的名称,应当有无数个种类,你法学专家(尽管你是“专家”)能将所有财产的名称种类列举得干净彻底一览无余吗?

法学专家列举财产申报的名称、种类的意思,是明确地向某些政府官员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我规定了的财产项目,你必须申报;我没有规定的财产项目,你自己看着办吧!——你完全不必申报!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

前些年,中央曾经出台过两个文件,文件内容是关于下属政府官员实行财产申报方面的有关规定,但这两个文件并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文件要求的财产申报对象范围较为狭窄,并且没有涉及到官员的近亲属,申报范围也只规定了基本收入申报,而没有要求全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受理机构”缺乏监管的权威性,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太过于温和。

例如,官方文件主要要求下属部门公示申报人的收入和收礼情况,而申报人的个人存款、汽车、住房以及其它动产、不动产,股票、有价证券等理财产品,由遗产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得的财产,债权债务等七项内容,被列为秘密申报范畴,不予公开。

现在我们针对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正式立法,上述现象能够有所改善吗?

本人不抱乐观态度!

因为,我们针对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正式立法,肯定要触动某些人利益和神经,同时也很有可能严重“触犯”某些掌管着国家立法大权的法学专家和法律权威的切身利益与神经——因为他们实际上也是少数既得利益者,他们会千方百计地跳出来干扰立法、破坏立法,想方设法削弱法律的效力,以达到其“长治久安”的目的。

(四)警惕有人在官员“亲属范畴”的认定上做手脚

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什么还要涉及到官员的亲属呢?

笔者认为,有的政府官员可能会为其子女、后代、亲属积聚财富,会把一些财产转移到其子女或者亲属的名下,使得官员的非法所得很难查、无法查。

司法实践表明,有些贪官,生前都给自己的子女、后代、近亲属留下了天文数字的财富,为了给自己的子女、后代、亲属创建“和谐社会”,贪官们宁愿“亏了我一个,富了几代人”。——否则,贪官们聚敛那么多(几千万、上亿)的财富做什么?——贪官这一生一世花得完吗?——贪官们需要那么多的钱干嘛?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针对“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时,还应制定特别的程序、划分特别的范畴,责令政府官员对其近亲属的财产状况进行如实申报。要把官员、官员的子女以及近亲属乃至与官员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当事人都纳入到财产申报的范围,否则所谓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五)警惕有人在本案的“审判主体”上做手脚

涉嫌违法犯罪的官员必须受到审判。人民法院审理贪官的案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吗?

笔者从两个方面讲述自己的担忧,同时说明自己的观点;

1,我们的法律制度还欠缺公平、公正

我们的法律制度还欠缺公平、公正,表现于当官的“特殊主体”与平民百姓的“一般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比如说吧,一个“一般主体”的行为人如果盗窃银行(金融机构)的财产一百万的,那这个人必死无疑了;而一个“特殊主体”的当事人如果渎职造成了国家几千万损失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只可以判处有期徒刑5-10年(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而且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是不会对“特殊主体”给予从重处罚的;

针对财产(经济)犯罪案件来说吧,“一般主体”如果侵犯国家财产一百万的,就得死,而“特殊主体”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财产案值超过几千万的,都只能判处有期徒刑5-10年,甚至只给判处拘役;“特殊主体”犯“受贿”罪,案值超过千万的,目前最多也就判一个无期徒刑,关不了几年就保释出狱了——而犯罪行为人给国家造成的更大的财产损失是不会同时受到追究的,大不了在量刑时就加上一个“情节严重”。

当然,还有许多不平等“条约”,笔者就不一一枚举了。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能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学专家、法学权威为“特殊主体”制定的法律,不是“一般主体”的老百姓都能适用的!

2,国家设立的审判机构缺少人民陪审团的参与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没有人民陪审团的参与,就难以确保人民法院会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案。就难免发生主审法院或者主审法官在审案时不会夹杂一点私人感情或者“奉旨办案”的情形。

然而,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为“人民陪审团制度”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

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呢?——因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应当比资本主义制度更优越、更民主。

建立人民陪审团的要求,我们也呼喊了二十多年时间了,套用马丁•路德•金的一句话“我有一个梦”,我们时刻都期望着梦想成真!

最后,笔者强调;我们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否“水到渠成”,目前关键的问题就是制度设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要针对个别既得利益者提高警惕,提防他们以“合法”的身份、合法的方式、“合法”的手段对我们的立法工作实施干扰和阻挠。不过,笔者相信,我们何时能够通过立法把制度建立起来,真正使之成为预防腐败、遏制腐败的一把利剑,大家期待这一天不会再遥远。

结论;反腐肃贪,财产申报——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后,我们是否就能保证在我们党内、在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内不会再出现腐败的党员和腐败的官员了呢? 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后,我们是否就能保证在我们党内、在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内就再也没有人敢贪污、就再也没有人敢受贿、就再也没有人敢徇私枉法了呢? 谁也无法保证。谁也不敢保证。

笔者认为,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仅仅只是我们反腐肃贪工作进程开始的第一步——万里长征刚刚开始的第一步。因为,少数腐败分子仍然掌握着公权。

因为,在我们中国,在全世界,权力仍然是滋生腐败的土壤。权力仍然是创造腐败的条件。权力仍然是产生腐败的根源。权力仍然对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不可忽视的阻力。

因为,我们所有人——所有中国人,对我们的党、对我们的政府仍然有所希望、仍然有所请求。当兵的希望有个好奔头。希望能得到领导的照顾。希望能取得领导的信任。希望能得到领导的提拔。

当官的希望有个好前途。希望自己能够步步高升。“一步一个新台阶”。政绩卓越。官场得意。得到上级的赞赏。事业一帆风顺。

中国的“精英”们希望得到一个好仕途。出人头地。平步青云。得到栽培、受到培养。继而展现他们自己的“人生辉煌”。

老百姓的要求不高但更为迫切。希望自己有工作。希望自己有事做。希望自己买得起房。希望家人看得起病。希望子女读得起书。

甚至犯罪分子也希望自己能够得到“法外从宽”、大罪轻判、重罪减刑、保外就医或者无罪释放的结果。

因此,所谓的“资产阶级糖衣炮弹”就会继续发射。所谓的“革命意志不坚定”的个别人就仍然有可能成为“资产阶级糖衣炮弹”下的“俘虏”。贪贿活动就仍有可能继续存在或者会愈演愈烈。

中国,民主法制的道路还很长。中国,民主法制的任务还很重。中国,民主法制的建设还很艰辛。

2009年在中国召开“两会”的期间,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中国正在积极准备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将是中国政府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委员会副书记何勇在全国“两会”期间透露,中央纪委正在想办法制定官员财产公示的有关《条例》或者《规定》。

民主进步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资本主义国家如此,社会主义国家也如此!

我们期待着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执政党、以温家宝为首脑的中国政府,早日实现自己对中国人民的承诺。

参考资料;本文10%的资料来自网络(经过了加工整理),其余均为作者自己的原创观点,引用者可自己胡乱选择任何法学专家的论著为“参考资料”——这仅仅只是一个程序。

作者提示;本文适用本科法学专业。字数多了一点,但没关系,因为一般情况,增字不容易,减字却非常简单——只要是你不喜欢的字句、章节、段落,你通通都可以删除。本人有个别词句(大约十来个)过于直率,请引用者谨慎选择。指导老师也会给出相关意见,请尊重老师,争取论文一次过关。

文章作者 堵德 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及其启示

www.daodoc.com 2009-12-18 10:56 汪志飞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自1989年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了财产申报法立法建议的20年来,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部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2008年新疆阿勒泰地区纪检、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决定公示领导干部财产状况。该规定公布以后,再次引发了人民群众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工作的广泛热议和持久关注。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指出,国家正在积极准备建立“不走过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人民群众对此产生了殷切的期待。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形势严峻,加快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进程的紧迫性是不言而喻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应当在立足我国反腐形势和人民群众诉求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运作良好的发达国家法律制度,尽快制定一部“不走过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

一、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公职人员或者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的家属如实登记并且向社会公示其财产状况的法律制度。当前不少国家已经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对预防腐败和树立政府形象起到了积极的效果。笔者试从如下几个方面介绍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一,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概况。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追溯到1766年的瑞典,当时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乃至是首相的财产和纳税状况,到1776年,瑞典开放政府记录,允许民众查询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1883年的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与防治腐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到目前为止,美国、日本、波兰、罗马尼亚、阿根廷、智利、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韩国、印度、墨西哥等诸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例如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泰国于1981年颁布了《关于官员申报资产和负债的王室法令》,韩国于1981年的《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法国于1988年制定了《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菲律宾于1989年通过了《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道德标准法》。其实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也都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如我国澳门地区立法会于2003年通过了《澳门财产申报法》。俄罗斯也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净化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1993 年12 月前后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曾先后两次制定反贿赂法草案,虽然其因涉及众多官员的利益时至今日仍未通过生效,但1997年5月叶利钦以总统令的形式确立了财产申报制度。2008年12月25日俄总统梅德韦杰夫批准了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相继通过的《反腐败法》草案,并正式签署了这一联邦法律。2009年3月10日,俄罗斯总统梅在总统反腐败委员会会议上宣布,已经起草了要求包括总统在内的所有国家公务员每年都要向利益冲突调解委员会申报个人收入的命令,敦促公务员遵守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即承担需要向国家申报并向社会公示其财产的义务主体。在如何界定申报主体问题上,根据是否区分申报主体的职务级别,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分为级别申报制和无级别申报制;根据公职人员的家属是否需要申报财产,其可以分为个人申报制和家庭申报制。

公职人员无级别申报制的代表有俄罗斯、尼日利亚、新加坡、泰国、巴基斯坦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或者总统令要求所有关于不区分级别地都要申报和公示财产。例如俄罗斯总统令规定包括总统在内的所有国家官员,必须公开每年的收入、私有资产的数额和房产状况。级别申报制的代表有法国、韩国、埃及、美国、墨西哥和中国台湾地区。例如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所有议员、武装部队官员等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职薪相当或超过16 职的人员,均须申报财产。韩国法律规定4 级以上的公务员需要进行财产登记。法国《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主要是要求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议员、中央政府成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市长依法申报财产。

个人财产申报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法律规定,只有政府官员本人负有申报财产和收入的义务。当前各国财产申报基本采取家庭申报制,只是在家庭的界定范围上还存在不同的规定。例如泰国《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债务申报国家法令》规定,公职人员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财产和债务,以及申报人应得的与夫妻或其他人共有财产中的部分,都须按规定如实申报。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将家庭的范围明确延伸到子女,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受其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不过,为了尊重个人隐私,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允许申报人配偶或与申报人有事实婚姻关系者独自填交申报书,我国澳门地区财产申报法律即其适例。各国之所以普遍采取家庭申报制,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公职人员将黑色或者灰色收入转移到其配偶或者子女名下。

第三,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范围。申报范围是指法律要求申报主体申报的财产名目。就申报范围而言,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和开支,但是并非所有国家法律都规定此三项均属于申报范围。

首先,财产申报范围的首要名目就是资产。这里所说的资产通常包括薪金收入、劳务收入、存款、,动产和不动产、有价证券、无形财产权和好处以及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但是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只有超过特定价值限额的财产才属于申报范围,或者根据公务员的职务不同而对申报的范围也有不同的规定。英国《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规定,议会议员在申报财产时需要如实填写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福利和免费旅游等事项,如果议员还从事咨询、授课、创作或者参与经营活动的,还需要将这些活动的收入如实申报;而议员以外的公务员,负有将其获得的任何与职务关系有关的实物、现金和其他好处都如实向政府申报的义务。但是韩国法律对申报范围规定了申报起点,例如现金、存款、股票、公债、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无形财产权的申报起点为1000万韩元,对黄金、白银、宝石、古董和艺术品的申报起点为500万韩元。此外,比较有特点的是,日本法律并不要求公布现金财产。

其次,某些国家法律规定,申报主体的债务也被认定申报范围。美国1978年《政府行为道德法》和1985年《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对国家行政、议会和司法机关等公务员及其配偶、抚养子女申报财产的范围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其中要求申报主体如实申报自己的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各种贷款和任何非公经营所负债务。例如申报主体必须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债务,含申报期间从1万美元降到1万美元以下的债务。泰国法律也要求申报主体如实申报其债务状况。

再次,某些国家法律规定,申报主体的开支状况也被认定为申报范围。例如乌克兰法律规定,公务员应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工作单位提交一份载明上年度国内外取得的所有收入、开支,财产及涉及金融事项的清单。

第四,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即申报主体在填写申报清单时所应填写的详细内容,例如申报主体持有股票的发行者、发行时间、发行价格等信息是否属于申报项目,诸如此类问题都是申报项目需要回答的。由于不同名目财产的项目构成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申报项目通常是因财产而异。但是根据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目的,申报项目应该以详细为原则,以便于公民掌握详细的线索监督申报主体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例如各国法律通常要求申报主体如实填写其现金资产的存放地点、存款资产的开户行名称和存折号码等信息;如实填写其不动产的类型、区位和获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时间、方式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填写诸如私家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号码、商标、型号、获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时间、方式和费用;如实填写金银珠宝等贵重动产的名称、成份、标志和估价;如实填写股票或者公债的发行人、发行号、持有数量和价值;如实填写所欠债务的债权人信息、债务数额和债务日期甚至债务发生事实等信息。

第五,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主要包含两项内容,即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周期和申报财产的起止时间。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时间通常有三种形式,即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形式。

初任申报即申报主体在首次担任公职或者成为公职人员候选人时申报财产的形式,例如美国法律规定,首次任职者必须在任职30天内提交财产申报,成为提名或选举候选人的在30天内、最迟不得晚于选举前7天提交财产申报书;法国法律规定,两院议员上任15天内必须向议院办公厅提交准确、真实的财产状况申报单;所有政府成员和地方官员上任15天内必须向申报受理机构提交个人财产状况申报清单。日常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在担任公职期间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受理机构申报财产的形式,例如新加坡法律规定,申报主体必须在每年的7月1日向受理机构申报财产;俄罗斯的总统令要求公务员联邦和地方政府官员必须在每年4月1日之前向其常住地税务机关申报自己名下的收入和财产。但是韩国还有不定期申报形式,其法律规定申报主体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时需在一定期限内申报自己的财产变动。离职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在卸任公职后的申报形式,例如美国法律规定,离职官员和雇员在离职后30天之内递交离职财产报告,埃及法律规定公职人员离任后需在2个月内申报自己的财产。

第六,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受理机构。申报受理机构是指接受申报主体申报财产的登记和审查机关。由于各国国家权力设置不同,故各国的受理机构也各不相同,通常有专门受理和兼任受理两种形式。一般来说,财产登记机构即为审查机构。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廉政公署受理总统、副总统、须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官员和雇员以及公共机构官员的财产申报;其他行政公职人员向其供职机构申报;国会秘书受理联邦众议员及其候选人以及参、众议员的财产申报;司法会议设立的司法廉政委员会受理司法官员和雇员的财产申报。新加坡法律规定,内阁廉政署受理申报事宜。有些国家的财产登记和审查机构还实行分离制,例如韩国公职人员所属系统的行政处负责财产登记,但是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各级政府分别设立的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负责财产审查事务。俄罗斯的税务部门兼任受理财产申报的登记工作,但是国家机关的干部部门为其审查机构。

第七,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财产公示。根据各国法律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公示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完全公示、有限公示、不公示和保密四种形式。财产完全公示是指,国家将以公开的形式公布公职人员的财产或者给公民提供无障碍的查询系统。例如法国采取了完全公示形式,所有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都公布在《政府公报》,公报向全体国民公开,任何国民可免费、自由查询。美国采取的是有限公示形式,即除了法定的高级官员财产需要在报刊上公开,并且公开的范围和详细程度也有所区别,其他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资料放置于法定场所,公民可以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进行查阅。新加坡采取的是不公示形式,即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并不公示,只有受理机构掌握申报材料,而公民或者其他机构不能查阅。泰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很有特点的,其采取的是保密形式,即申报主体依法将申报材料密封后直接寄交给反贪局,除非其涉及经济犯罪或者财经违纪,任何主体包括反贪局本身都无权拆开信封查阅申报材料。

第八,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违法责任。一部完善的法律必然有合理而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墨西哥于2002 年通过的《信息公开法》,规定所有墨西哥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的收入状况,以杜绝腐败现象该法实施后第7 天,一些官员由于未重视该法,没有及时申报财产,结果约1万名公务员受到处罚,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一般而言,各国财产申报法律都有对诸如不提交申报书、伪造申报书、或不据实申报而有非法所得财产等行为追究责任的条款,如美国法律规定,若发现公职人员有非法所得财产,有关机关可依法做出剥夺非法财产、归还不合法取得的财产,降职、削职或令其辞职,或者按贪污贿赂罪论处等决定。英国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将承担刑事责任。各国高官因违反此法而丢乌纱的案例实不鲜见。

第九,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措施。光有完美的财产申报制度是不够的,仍无法比较完整地反映公职人员财产状况,一些国家由于没有与该制度配套的措施,反腐效果仍然不明显。保障财产申报顺利实行的关键措施有金融实名制、完善的纳税制度和举报保护制度。例如法国法律规定,居民在银行开户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其中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须同警察局里登记信息一致,这些信息还将被用于租房、购车等所有个人商业活动。

二、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启示

腐败最害怕的就是阳光,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各国反腐斗争的有力武器,总体而言效果是积极的。我国当前反腐败形势严峻,公职人员犯罪日趋隐蔽和复杂。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工作,经历20余年而未见雏形。虽然党内出台了相关的文件,但是由于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以及规定的漏洞较多,效果甚微。故腐败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咬牙切齿的诟病,对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国外财产申报法出台伊始,多数官员的抵触情绪也是常见的,但是在国民呼吁和政治家的决心支撑下,法律还是得到了实施。因此,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首要启示就是充分认识到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的紧迫性,以坚定的政治决心对付多数官员的抵触情绪,甚至为了挽救更多易腐公职人员,可以研究短期的豁免规定,以便于尽快推进立法和执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信心制定更为完善的“不走过场”的财产申报法律。

参考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和审视我国当前党内关于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我国立法时尤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第一,申报主体不应局限于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从我国当前办理的一些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的实践看来,各级非领导干部犯罪不属鲜见,犯罪还呈现家庭化的特点。故宜把申报主体扩大到《刑法》中职务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由于我国特殊的家庭文化,对于是否可以把家属扩大到父母也值得深入研究。第二,申报的财产范围从收入扩大至所有财产并且详细填写财产信息,例如不动产和贵重动产,工资以外的从事证券和金融事务获得的收益、继承和知识产权创作获得的收益、贵重饰器以及重大债务和开支,具体标准可以展开调查研究。针对我国当前公费旅游和出国留学热的现实,笔者认为应该将这两项内容纳入申报范围。第三,申报时间设计应该更科学,完善初任申报、定期申报和离职申报的规定,尤其我国存在较为普遍的请托贿赂现象,可以研究特定职务公职人员离任后的数年内仍然申报财产的规定。第四,申报的受理机构是我国当前立法工作的一个难点。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笔者认为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类似于廉政署的机构,授予其必要的权力,负责申报登记和审查事宜,每年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接受审议。为了使廉政署公正从事公务,可以采取抽签等方式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其中的工作。第五,对于公职人员的财产应该通过公报或者网页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第六,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减少宣誓性条款,同时加重职务违法和犯罪的处罚力度。第七,完善与财产申报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例如个人身份认证、所得税申报监管、金融实名审查、不动产登记制度、反洗钱措施、利益冲突审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公民举报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保存等法律制度。此外,还有必要研究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如何保持适度平衡。国外财产申报制度不少内容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政建设规律的,值得在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殊性基础上为我所用。

(作者:汪志飞,男,中共中央党校法理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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