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简答题)_律师与公证制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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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主持下进行活动。
2、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和被告。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公证制度按照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制定。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诉讼法对其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公证制度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
5、不服法律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
简述公证法律责任的原则
1、公证机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2、公证人员个人对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3、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4、公证机构承担财产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原则。
简述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的权利
1、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2、就律师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有权收集和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在了解情况时,有调查访问权,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事实真相、给予配合。
4、有权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5、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的许可,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发问或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6、拒绝代理权。
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
1、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条例、通知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
2、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
3、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
简述法律援助的意义
1、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3、完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4、促进法律服从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
什么是公证的确定管辖?
确定管辖是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确定管辖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管辖,而是法定的享有确定权的行政机关确定的管辖。确定管辖不是对事物的管辖,也不是确定对人的管辖,而是确定有关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的范围。
确定管辖有两种情况:
1、直辖市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直辖市司法局确定;
2、省(自治区)辖区公证处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司法厅确定。
申请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代理权证明;其他代理须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
3、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合同书、遗属书、毕业证书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简述办理死亡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书中关于死者死亡时间和地点要写得明确、具体;死亡原因要写得准确、简练。
2、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程序上要严格。死亡证明书中除了要写明死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外,还应写明死因。
简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征
1、独立的法律地位。顾问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2、平等的法律关系。顾问律师与聘方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契约关系。
3、服务内容广泛、方式多样,具有明显的预防性。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聘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全方位的。
简述律师见证的特点
1、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
2、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3、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
4、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人只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
5、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讼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简述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进行调查取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辩护律师调查时须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一般不得少于2人。
2、辩护律师调查要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会见或提供材料的,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3、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经上述人员同意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4、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必须说明调查的目的和要求,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5、律师调查应针对不同对象注意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做好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简述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区别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国外华侨、外国人等;国内公证申请人只能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使公证管辖权的机构不同。申请涉外公证应当向司法部批准的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申请,无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处,或者无涉外公证权的公证处不得办理,国内公证不受限制。
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同。涉外公证申请人既可以在中国境内,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国内公证只能是我国境内申请人申请的4、使用文字不同。涉外公证文书应当根据使用国和当事人的要求,附有相应的外文,并经过外交程序予以认证;国内公证文书不必有外文译文,也不需要外交途径认证。
5、使用地域不同。涉外公证文书发往或带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国内文书必然在国内使用。
6、使用法律有特别要求、涉外公证文书,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规定;而国内公证出具的公证文书只能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简述涉港澳台公证与涉外公证的不同
1、不需要认证。台湾属于中国领土不需要认证,香港、澳门回归后也不需要认证。
2、不需要附译文。发往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文字,不需要附议任何译文。
3、公证文书使用地不同,发往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是在我国领域内使用,而涉外公证书是在他国使用。
简述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1、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也称为领事认证。
2、认证仅是国家外交、领事机关证明公证机构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与印鉴属实,以便一国的公证文书能够在域外使用,即领事认证的目的在于使公证文书在他国被认可。
3、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程序为:首先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者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认证,证明我国公证机构的印鉴属实和公证员印鉴属实:然后再由公证文书使用国家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明公证文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认证印章属实。
简述公证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抵押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方要有特定的资格,即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没有资格作为贷款方。
2、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且抵押人又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同时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3、公证人员有权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勘验、清点、评估并登记。公证机构应当设立抵押登记簿。对已办理公证的抵押贷款合同,应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处所、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权益的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专项登记。
简述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审查的重点内容
1、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是否确已发生。
2、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债权人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债权文书规定义务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债权人的申请有无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
5、当事人是否就该债权文书的执行问题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6、该项公证事务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等。
简述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
1、涉嫌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程度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
4、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5、拘留后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
6、拘留、逮捕超过羁押期限的。
简述公证调解的程序
1、公证调解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包含了双方申请或者一方申请后,另一方同意调解。如果一方申请,另一方不同意调解,不能调解。
2、公证调解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只能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公证调解后,双方达成新的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简述律师在刑事公诉案件二审程序中辩护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二审辩护除了针对原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外,主要是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如果二审是由于检察机关抗诉还要针对检察院的抗诉发表意见。
2、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资料、调查取证都要有重点、有目的的围绕原审判决认定存在的错误或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
3、认真研究原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总结经验教训。
4、辩护不受上诉范围和抗诉理由的限制。
5、如果二审不开庭,辩护律师应重视辩护词的撰写,通过辩护词表达辩护意见。
6、注意维护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法定权利,防止二审法院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加重刑罚或者变相加刑。
简述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1、必须有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
2、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过错属于违法行为。
3、有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4、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简述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3、责任主体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4、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5、职务过错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简述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的主要工作
1、帮助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进行调查、申请鉴定。
4、建议或者帮助委托人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参加法庭审理,指导、协助或者代理委托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指导委托人参加法庭调解,帮助准备调解意见。
6、征求委托人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意见,告知委托人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协助委托人提出上诉。
简述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2、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简述公证书的基本内容
1、公证书的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
4、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5、出证日期。
简述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2、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3、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4、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简述律师的任务
1、律师的任务是由国家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执行职务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
2、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
3、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4、律师任务的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辩证统一关系。
简述公证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应当审查的重点内容
1、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转让资格。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及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条款是否明确、齐全。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
5、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抵押的情况。
简述公证机构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合同原本,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承办公证员应当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详细的勘验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公证申请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期间,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公证;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对方延迟履行合同或者违约期间,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出证。
4、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文书使用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出证。
简述民事案件律师代理权终结的原因
1、律师代理人因故辞去代理,委托人因故撤销代理,从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2、诉讼过程中,因律师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而终结代理权限。
3、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4、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5、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满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
6、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简述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简述公证机构的任务
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2、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
简述辩护律师的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收集、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内容,是收集、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
2、必须依法辩护,不得捏造事实、歪曲法律。
3、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简述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内。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简述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条件:
1、以给付为内容。
2、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
3、合同文书需要公证。
简述出生公证的办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档案管理部门的证明;公证机构一般只对我国国内出生的事实进行证明;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的,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确切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简述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已经一年。
4、品行良好且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5、没有公务员、人大常委委员等禁止兼职的情形。
简述公证员任职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具有我国国籍;年龄在25周岁至65周岁之间;品德良好;公证员任职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消极条件:即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以及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简述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是指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书。应当作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公证效力。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
简述公证书的效力内容
1、公证文书作为证据的效力。
2、债权文书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法定公证事项通过公证生效的效力。
简述律师收费的形式
1、计件收费,一般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
3、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一种将收费数额与办理法律事务结果挂钩的收费形式,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达到预期的效果,可以多收律师服务费,达不到预期效果,少收或不收律师服务费用,严格禁止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简述提存公证的审查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及清偿依据。
2、债权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3、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4、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录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5、是否存在应予提存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6、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简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1、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简述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主要情形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将会给律师造成不合理的费用负担。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的。
6、其他合法缘由。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律师取证有时间要求,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活动。
2、律师进行刑事证据调查必须符合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必须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才能调查取证,或者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后才可以进行。
3、根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4、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直接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必须经过法院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简述公证执业区域的确定原则
1、便于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原则。
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平等原则。
4、均衡原则。
简述律师谈判中的合理让步及其技巧
合理让步是谈判中很重要的一环,虽然合理让步可能花掉部分成本,但是却因为给对方带来了好处而使谈判在陷入僵局的时候出现转机。
1、让步时机要合理。
2、让步幅度要合理。
3、让步原因要合理。
简述律师辩论的平等原则
辩论平等原则是律师进行论辩活动的准则。它包含:
1、双方当事人的论辩地位是平等的。
2、双方律师与双方当事人论辩地位是平等的,论辩机会是均等的。
3、双方律师之间的论辩地位也是平等的。
简述公证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1、遵纪守法的义务。
2、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
4、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
简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1、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合伙人有参与本所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可以依约分配利润。
4、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简述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1、真实原则。
2、合法原则。
3、独立原则。
4、自愿与法定公证结合原则。
5、回避原则。
6、保密原则。
7、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简述涉外公证的作用
1、用于办理出境和入境的手续。
2、用于民间往来和办理各种民事事宜。
3、用于涉外经济活动。
4、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简述律师会见证人时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1、律师向证人表示尊重。
2、尽快会见证人。
3、在会见时将证人隔离,不要允许证人的朋友、家人或其他证人在场。
4、在会见时宽泛的开放式询问和窄式的开放式问题交互进行。
简述公证执业区域的慨念及其划分的意义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业务的分工和权限。其划分意义在于:
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3、增强我国公证在世界各国的公信力。
简述律师法律制度的特征
1、律师法律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前提。
2、律师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提供法律服务,且这种服务不具有强制性。
3、律师法律制度以促进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
4、律师法律制度是规范律师及与其相关主体的法律制度。
简述律师事务所终止的情形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5、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简述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询问的主要内容
1、询问原始事实或信息来源。
2、询问细节;此外还要了解案件发展情况,双方的主要争议之处。
3、就律师费进行协商。
简述法律代书的特点
1、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
2、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
3、代书的内容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4、代书是律师的一种创造性活动。
简述公证员的法定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2、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
3、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简述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的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扰、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