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_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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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地区各运政执法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运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运政执法机构做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包括运政执法机构对公民和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运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上级运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四条 运政执法机构向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上级运政执法机构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构、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构等内容。
第五条 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运政执法机构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上级运政执法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第六条 在审查过程中做出处罚决定的运政执法机构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上级运政执法机构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执法机构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执法机构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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