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_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晋煤安发[2010]1134号)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管理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晋煤销字[2010]442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各煤矿(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业公司安监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照管理制度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处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矿井。

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对本公司各级干部下井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同时对下属煤矿干部下井情况、下属煤矿干部下井及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干部下井情况和煤矿领导未按照制度下井、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忻州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第七条 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和各下属煤矿:

1、公司正职领导4次/月,分管煤矿的副职领导6次/月,其他副职领导4次/月,煤业公司副职、副总工8次/月,部门正职8次/月,副职10次/月。非生产口副处级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

(二)各下属煤矿生产(基建)矿井:

1、董事长和党委书记6次/月,矿长10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5次/月,其他副职领导8次/月;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长16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6次/月,生产、辅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比例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第三章 下井管理人员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 下井管理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第九条 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下井到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等情况全部反映到信息表中。

第十一条 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各下属煤矿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台帐,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并存档备查。

各煤矿于每月底将本月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汇总表及下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名单上报忻州煤业调度指挥中心及安监部。

第十二条 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下属煤矿安监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情况进行建档、考核,并与安全抵押奖罚挂钩。

第四章 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规定

第十三条 各下属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的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下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

第十五条 各下属煤矿调度室要在每月末排出次月各级干部下井带班计划,领导下井带班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每月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带班领导除正常的现场巡查外,应着重检查跟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等上岗履职情况,并对机电、监控等特殊岗位作业人员进行督察。

第十七条 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与职工同时下井、同时上井,不得迟下早上,实现工作现场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煤矿没有领导下井带班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矿井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老顶来压、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系统调风等非正常作业的关键阶段,分管矿领导、有关业务副总、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带班指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除完成下井带班作业规定外,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抓好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第五章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煤矿要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由调度室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带班人员范围、带班的次数、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白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并严格执行。

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业公司安监部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下井带班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生产责任事故,要在追究区队长、矿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井带班要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要认真填写交接记录薄。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下井带班档案。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干部下井信息卡,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督考核要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级安监、人力资源部门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纪检委、安监、调度部门配合,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干部下井、带班情况并进行通报,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各下属煤矿矿井根据安全形势、季节特点及一些特殊时期要求,可适当增加干部下井、带班次数。

第二十八条 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或调度指挥中心的举报电话(传真)是0350—3336380 0350—3336391,举报电子信箱:xzmyaqjcb@126.com.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规从重处罚。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忻州煤业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三十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下井的煤矿,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由忻州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忻州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管理人员 煤矿 领导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管理人员 煤矿 领导
[章程规章制度]相关推荐
    [章程规章制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