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制度_关于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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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扬;
2. 奖金奖励;
3. 晋升提级;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 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六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 工作积极,无缺勤早退情况的,给予全勤奖100元奖励;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建议奖50-100元奖励;
3.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标兵奖50-100元奖励;
4. 其他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给予突出贡献奖100-200元奖励。
第七条 有以上表现,可以成为为绩效考核加分的依据。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 人事行政部审核;
3. 总经理或者委托副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 警告;
2. 记过,并处以经济处罚;
3. 辞退;
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5.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6.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7.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8. 破坏办公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及时,并处扣款20元;
2. 因疏忽导致机货品或物品材料遭受侵害或伤及他人;
3.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5. 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办公场所的;
6. 在禁烟区吸烟者;
7.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 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 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 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执行公司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3.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4. 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5. 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6.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
17.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18.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19. 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0. 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1. 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2.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 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1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2. 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报总经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信箱,接到报告、检举、揭发,转交人事行政部调查处理。调查完毕,人事行政部交《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八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进行申辨,并以申辨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九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制定,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人事行政部
20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