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移交保修管理制度_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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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移交保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顺利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和接收,确保满足使用要求,规范交接程序、内容,明确各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覆盖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工程或安装工程。第二章 工程移交条件

第三条 竣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移交和接收:

(一)工程项目已竣工且经开发区城建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明;

(二)消防工程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三)电梯、锅炉等特殊设备已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允许使用证明文件;

(四)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文件齐备。包括:

①竣工验收报告。

②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网络、通信、消防等整套工程竣工图纸。

③网络、通信系统线路测试数据和所用材料的厂家名称、性能参数、规格型号等清单。

(五)工程遗留问题已有妥善的处理办法。

第三章 工程交接程序

第四条 交接双方

移交方为规划建设处,接收方为资产设备处(或其他管理部门)。

第五条 交接程序

(一)移交方向接收方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并附建筑平面图、主要工程清单,工程配套设备清单等资料;

(二)接收方在接到工程移交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建设处、使用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进行交接验收。由规划建设处决定施工单位是否参加移交验收。

第六条 交接内容

(一)移交方提供内容包括:

①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配套设施(设备)概况介绍。

②工程遗留问题的说明及处理方案。

③工程质量保修说明。

(二)接收方提供内容包括:

①检查分部工程的质量及使用功能状况。

②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

③对保修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移交方职责

(一)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具备移交条件后,及时向接收方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得到解决或落实。在项目移交验收通过后向资产设备处提供资产入帐相关资料;

(二)负责处理工程项目遗留问题;

(三)负责工程项目保修期内质量保修;

(四)项目相关的各类文件、图纸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接收方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①在收到移交方提交的工程移交申请及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工程实物验收,如无影响安全和使用的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清楚且使用正常,出具《工程移交报告书》。

②落实各有关单位对房屋的管理、使用、维护责任。

③根据移交方提供的数据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二)后勤部门、使用单位职责:负责构筑物土建、水、电等设施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

(三)保卫部门职责:负责消防系统的检查验收;

(四)网络部门职责:负责网络设施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

(五)其它相关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相关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问题处理及质量保修

第九条 现场交接验收时,各部门就使用功能进行检查,认为满足使用要求,部门负责人在《工程移交报告书》上签字确认。如出现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根据设计资料确认责任方:

(一)属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情况,由规划建设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签署《工程移交报告书》。若工程项目急需使用,且该不合格项无安全问题,则由规划建设处与施工单位沟通,由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及施工进度,经规划建设处审核,接收方确认,可签署《工程移交报告书》。规划建设处负责按进度要求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在整改合格后,出具工程项目整改报告;

(二)属使用方特殊要求的情况,则对交接验收不构成影响。由使用方提出申请,依据相关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合同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属施工质量问题,由规划建设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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