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制度_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免费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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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奖励

1、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2、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1)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建筑面积25000m以内(含25000 m)奖励2元/ m2,25000 m2以上50000 m2以内(含50000 m2)奖励1.5元/ m2,50000 m2以上奖励1元/ m2,构筑物按当年完成工作量折算面积,每1000元折1 m2。奖金总额的15%用于奖励公司及项目部有功人员(含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员),由公司生产经理分配,85%作为补贴奖励给承包队伍。

2)获得省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工程,每平方米奖励金额按省级文明工地的标准上调15%,分配方式不变。

3)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的工程,每平方米奖励金额按省级文明工地的标准上调30%,分配方式不变。

4)未预控而最终获得文明工地的工程,视获奖过程及获奖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225)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以当年合同签订额为基数收取1‰,如不缴纳该基金则不享受以上奖励。

三、惩罚

1、预控而未能获得文明工地的工程,则对项目部人员和施工队伍处以不超过相对应等级奖励金额30%的罚款。

2、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4)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导致职业病的。

3、处分包或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经济处罚规定

1)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和国家限制、禁用的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责任者,对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解决的工地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4)对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6)对进场设施构件、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无检测或无检测合格报告的;特种设备安装、拆除使用无资质的;与分包单位(工程)无签定协议或无安全责任划分明确的;处罚负责人1000-5000元罚款。

(7)按本款1—6项规定,若被罚者违反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2)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5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200—500元,分包队伍同等。

(2)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临边、安全网等的搭设没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50—5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1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G59-99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10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50—200元。

(10)按本款1—9项规定,违反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四、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同时作废。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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