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_员工考勤请假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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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严明院规院纪,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长人(薪)(99)29号及温医(9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

一、考勤办法:

各科室考勤工作由科主任主管或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要求做到缺勤和请假单相符,并在月终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后,于次月1日前报人事科.虚报考勤情况的,一经查实,追究考勤员及科室负责人责任。

二、请假制度:

1、事假:

事假一般从严掌握.职工若因个人或家庭特殊情况,必须要在工作时间处理,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

①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三天内由科室批准,三至六天报主管部门批准,六天以上报分管院长批准然后报人事科备案。

②职能科长和各科主任、护士长本人请事假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

③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下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40%津贴+岗位津贴)÷21天);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除基本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扣外,其他保留部分不扣;事假期间按天扣奖金、劳务费等。

2、病假:

①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请病假,必须由本院保健科医师出具病假证明,保健科盖章,经科室同意,主管部门批准,然后报人事科方可有效。

②凡已享受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劳保待遇)的职工,如需要恢复工作,须经本院保健科医师证明,人事科核准备案,按规定办理复工后三个月内不能再请该疾病假(其他急性病除外)方可享受工作期间生活待遇,否则按连续病假处

理。

③职工探亲期间因患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电告医院要求续假(电告费自负)。假满回院时要上交当地医院疾病证明书,并出示病历记载、药费收据.慢性病疾必须回院治疗,不能作为续假理由,否则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④新分配来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际工作时间(扣病、事、婚、产假等)不满一年者不予定级。

⑤职工因病住院期间不允许用公休或补休时间来替补考勤,病假单由保健科盖章后送人事科统一按病假考勤。

⑥按浙人薪(94)64号文件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标准计求:

(1)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连续病假满二个月,自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的90%,津贴的80%。自第七个月开始发给本人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的70%,津贴的60%。

(2)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连续病假满二个月,自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职务工资+岗位津贴全额,津贴80%.自第七个月开始发给本人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的80%,津贴的70%。病假期间按天扣奖金、劳务费等。

⑦凡本院在职职工因工(公)负伤需经保健科审核、院务会批准报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享受工(公)伤待遇,疗养期间工资、劳务费照发,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休息养病期间应扣发工资、奖金等;被伤人的工资、奖金、医疗费、营养费等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负担。

3、产育假:

如职工在妊娠、生育、哺乳等假期均按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①女职工产假:正常分娩假90天,难产和双生以上加15天。计划生育一胎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奖金照发。

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请六个月哺乳假。哺乳假的工资均按

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可享受90天产假,其余不可享受。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奖金停发,但不影响调资晋级,并计算工龄。

③女职工计划生育产假满后,上班期间(一年内)可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育时间。

④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须有妇产科证明并经保健科审核报人事科备案。妖嫌不满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息15天;人流后放节育环的可休息18天,娃妮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人工流产的可休息、50天;娃娱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一年一次的人工流产假,工资、奖金照发,一年二次以上按病假处理。

⑤放节育环和更年期需取环女职工,术后可休息三天,工资、奖金照发。⑥夫妻双方均属晚育年龄,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七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⑦未婚人工流产、未婚生育期间的工资、奖金全部停发。

4、婚丧假

婚假:3天。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15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抚养者以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可给予丧假3天(外地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婚丧假由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婚假还须段院计划生育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科核准后方可使用。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5、探亲假:

职工工作满一年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其配偶或未婚职工与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内团聚的,其假期规定如下:

① 探望配偶,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不包括路程下同);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③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探亲假只能享受一方(配偶在军队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①职工当年结婚;

②职工当年离婚或丧偶;

③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④享受产假与家属团聚一个月以上者;

⑤编外人员;

⑥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何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团聚过的。

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的,基本工资和工改保留部分、奖金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基本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负担。

6、公休假:

①凡属本院在编职工(包括后期老师),按工龄年限计算,享受公休假。工龄在6一l0年者每人每年给公休假7天;

工龄在门-20年者每人每年给公休假10天;

工龄在21-30年者每人每年给公休假15天;

工龄在31年以上者每人每年给公休假20天;

②上半年调入者享受公休假一半,下半年调入者下年度开始享受公休假。③符合享受公休假条件者,如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其公休假时间减半。④职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公休假:

当年病假累计45天(含45天,下同)以上者;当年事假累计20天;当年产假90天;

当年病事假累计相加50天以上者;

当年享受公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其累计数超过上述规定者,下年度不再享受公休假。

7、放射假:

①凡从事放射工作的正式职工每年可享受放射假一个月。

②假期当年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③请放射假由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同意,报人事科备案,待遇同公休假。

8、旷工: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l)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长期叫人顶班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病、探亲、婚丧、产育假等),未有正当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组织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院内调动)。

②旷工期间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旷工一天以上(包括一天),停发月奖金和劳务

费,旷工半天扣月奖金和劳务费一半,超过4天者停发年终全部奖金。

③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当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医院予以除名。

9、以上不论何种假期,本人回院上岗工作后,都要及时向所在科室和院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当年请假累计满六个月以上者,当年不能计算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工龄均可连续计算。

三、本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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