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聘制度_公司解聘辞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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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辞职、解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助理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写好后交给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助理;
(二)行政助理呈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助理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行政助理凭《辞职申请书》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
呈总经理审批;
(五)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员工辞职需依据以下时间规定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告知公司;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知公司;
第七条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为行政助理,在规定交接时间内处理完毕,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辞职人员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人员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人员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对无视公司规定,不办理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严重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辞退
第十一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年终考核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者;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及以上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十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当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公司按第十二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员工提前五日告知;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知。
第十五条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助理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助理审核;
(二)行政助理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助理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助理依《员工辞退通知书》、《辞退申请表》及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十六条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工作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公司辞退员工赔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补偿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所有。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