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监控管理细改则(制度更新)_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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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系统联网的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制定XX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

成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书 记

副组长:总工副程师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开拓副矿长 副总工程师 党总支副书记

成 员:生产科科长 机电科科长 调度室主任

安监科科长 供应科科长 培训科科长 综合办主任 各区队负责人 监控中心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通风队队长及分管副队长

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调度室下设监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监控中心主任担任,监控中心配备安全监控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名,机房监控值班人员4名;通风队配备安全监控工8名,监控物资库房管理员1名,安全仪器校验员1名。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一条 矿长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条 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矿长管理监控系统;机电副矿长是监控供电系统、设备管理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对矿井监控系统负监督管理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所分管区队责任区的监控系统负管理责任;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管理监控业务,是监控系统的主要责任人。职能科室、区队在通风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明确监控业务管理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管理流程,共同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施技术指导及管理。

第三条 XX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责任划分:

1、调度室:①负责制定安全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监控人员联合值守制度等监控管理相关制度;②规范XX煤矿监控系统技术、管理标准;③负责监控设备故障事故分析追查;④负责向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上报追查报告及相关监控资料汇总上报工作;⑤负责绘制矿监控系统设备布臵图等内业资料;⑥负责与XX煤业公司瓦斯监控联网平台可靠运行,并负责向XX煤业公司上报监控系统检修计划;⑦审查矿井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安全监控方案。

2、通风队:①负责监控设备和电缆的计划申报;②负责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维修、故障排除;③负责传感器定期校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④负责对、监控分站、主通信线路、公共区域内及停止施工区域无责任单位的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管理;⑤负责设备巡查记录、设备使用台账、设备调校台账等相关监控设备记录台账的填写;⑥负责甲烷传感器的比对工作。瓦斯浓度超限时,负责现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生产科:①提供监控断电范围;②提供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装位臵;③组织瓦斯预警及风速、温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报警事故追查及通报。

4、机电科:①负责矿井监控系统供电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②负责提供监控断电控制图的相关参数;③审查矿井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安全监控供电设计方案、落实监控系统报警断电范围;④检查矿井井下安全监控设备管理,符合机电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

5、安监科:按照技术规范、文件规定,对XX煤矿监控业务(分站、传感器吊挂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组织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及通报。

6、供应科:制定矿井采购计划,参加监控设备招投标工作,提供符合煤矿监控要求、质量可靠的监控系统设备。

7、培训科:制订矿井监控系统培训规划、年度监控系统培训达标规划的制订、实施、落实。

8、区队:各区队负责对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监控设备、缆线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矿井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计、安装、拆除

第四条 矿井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臵、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明确规定,绘制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三天向监控中心提出安装(拆除)申请(附审查签字监控系统、供电系统图纸)。当施工地点的通风系统、工作面供电系统发生改变,要改变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状态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批准后由通风队进行相应的安装。拆除矿井监控设备、与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井总工程师同意。

第六条 新开口施工的工作面或工作面施工单位变更,在开工、交接前必须进行安全监控设备验收移交、核定安全监控设备断电可靠性,由调度室、机电科、生产科、安监科、通风队、施工单位共同现场验收,逐一签字后方可交接使用,否则不得开工或交换。采煤工作面形成或回采前,填写《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严格按措施和审批要求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所有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配合通风队将需要增设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使用单位电工负责接通),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在入井安装前,通风队必须在地

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并经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声光报警;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甲烷传感器、分站、电源、电缆、接线盒等)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分钟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控制。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应尽可能集中布臵,通风队、调度室、机电科负责监督落实。特殊情况不能集中布臵,责任管理区队必须写出请示,经通风副总工程师、监控中心、通风队、生产科、机电科签字认证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协商制订合理方案。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0.8%时,声光报警,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0.7%时,自动解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0.8%时,声光报警,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0.7%时,自动解锁;被串工作面进风流中甲烷浓度≥0.5%时,声光报警、切断被串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被串工作面

进风流中甲烷浓度<0.5%时,自动解锁;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局部通风机或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3.0%时,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起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甲烷浓度<0.7%时,自动解锁。

第九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矿井生产科、机电科提供的断电范围、断电条件进行设臵,现场由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通风队、使用单位电工共同验收后,方可接通电源及控制线。

第十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臵。开关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臵。声光报警器应设臵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 井下安全监控分站应设臵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符合矿井机电管理标准。安全监控分站严禁设臵在下列区域:断电范围内;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三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队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监控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力电缆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间距保持在100mm以上。出现通信、监控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通风队不予接线,严禁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在开口时,在掘进工作面先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拆除时,通风队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100米,机电科负责监督落实,回收电缆按矿井材料管理办法考核兑现。设备、电缆不回收或回收达不到要求,按照设备、电缆的原价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监控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米。回收升井的设备必须及时放臵在通风队指定存放地点。通风队负责制定矿井监控电缆使用、消耗台账。

第十七条 工作面在回撤或搬家前,需要拆除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提交《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监控电缆拆除后,其它电缆应按要求吊挂整齐。

第十八条 通风队负责对回收入库的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第四章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稳定可靠,矿井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备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应配备零备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每年所需的维修费用要按规定专门列支,供应科、机电科、生产科、调度室、通风队共同对购进的监控设备进行验收,并由通风队登记至设备台账。

第二十条 井下瓦斯检查工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控中心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在8小时内更换为已校准的甲烷传感器。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甲烷传感器悬挂点悬挂瓦斯便携仪,并在8小时内更换为已校准的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通风队必须及时处理,并由监控中心上报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监控中心值班员应填写故障记录。采面、胶带运输大巷检修或更换传感器影响供电的,要提前与变电所、受影响单位联系。

第二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应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的吊挂位臵:距老塘侧土袋墙、切顶线或挡风帘

及上帮不大于800mm、不小于2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距巷帮不小于200mm。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位臵:距煤帮不大于10m,距顶板不大于3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距巷帮不小于200mm。采掘工作面回风侧甲烷传感器吊挂位臵:距回风口10-15m处(有车场的距车场交叉口10-15m处);有新鲜风流汇入处必须吊挂在风流交叉口前10~15m处。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进行“三扎一固定”或使用传感器固定板,防止误报警,并粘贴“甲烷传感器校验标签”。

第二十三条 甲烷传感器经过≥4.0%的甲烷冲击后,通风队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并将受冲击的甲烷传感器升井检修。

第二十四条 井下的监控设备由所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筒传感器的设臵标准:

1、安装地点应无淋水,不影响行人,维护方便。

2、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吊挂在迎头第三节风筒的末端或耙矸机尾轮后3-5米对面风筒处,两叉口紧贴风筒。

3、风筒传感器的固定必须将上面的铁环用8#铁丝绑在吊挂风筒的铁丝或顶梁上防止传感器脱落。放炮掘进的工作面在爆破前,现场负责人指派专人将迎头风筒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移到安全位臵,移动过程中要保护好传感器、接线盒

及航空插头,时刻注意避免缆线交叉、缠绕,保证航空插头紧贴传感器插口。爆破后应及时移动到正确位臵吊挂。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由现场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4、每日八点班由使用区队进行一次风筒传感器断电校验,并汇报至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记录台帐。

第二十六条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处甲烷传感器安装位臵:

1、单台设备:甲烷传感器安装在机电设备风流上风侧10-15m处;

2、采掘工作面回风流施工煤层钻孔的液压钻机下风侧5-10m处应吊挂一台瓦斯便携仪。

第二十七条 风速传感器设臵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巷道前后10m范围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测量风速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温度传感器距回风口以里10-15m处。

第二十九条 一氧化碳及烟雾传感器安装在胶带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第三十条 风门开关传感器主机安装在两道正向风门的风门体上,磁铁安装在活动门上,磁铁距主机距离不超过

40mm,主机(磁铁)上沿距风门上沿100~200mm,固定牢固。主要进回风巷道两道风门之间安装风门语音报警器,并固定在巷帮上。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时,不得摔打碰撞。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或大修后,通风队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入井,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经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方能入井。

第三十四条 通风队每隔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的同时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第三十五条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通风队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实施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安全监控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安全监控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

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

2、监控中心应在试验前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时间)上报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迎检等特殊情况可临时用电话通知)。

3、试验人员试验前应在试验地点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值班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到试验地点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AQ 1029-2007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同时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做好试验前后的记录,包括通知时间、试验人员姓名、试验地点及相关设备执行断电情况等内容。

4、严禁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相关设备进行检修。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并电话通知监控中心值班员后,方可离开现场。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监控中心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队、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矿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臵在井下连

续运行6~12个月,通风队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三十八条 井下巷道内用于吊挂通信、监控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其它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监控电缆,不得随意破坏。

第三十九条 因施工需要变更轨道运输大巷、胶带运输大巷、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内的监控线路及监控设备时,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审,调度室依据安全技术措施中监控设计,组织通风队、机电科、生产科、安监科、施工单位共同现场验收,逐一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监控线路、设备出现故障,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通风队处理,通风队在八小时内必须处理完毕。大面积监控线路、设备出现故障(指三台传感器故障或一台分站故障)要调集专业人员进行抢修,最短时间排除故障。

第五章 矿井监控部门装备管理及信息处理

第四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进一步完善矿-XX煤业公司-永煤公司安全监控三级联网系统技术与管理工作,监控主机重装系统软件、设备安装(拆除)维修可能中断监控系统联网传输数据时,必须将检修计划发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电子邮箱,进行备案记录。若由于联通公司光缆维护中断监控联网系统传

输,监控中心要及时同联通公司取得联系并查明具体原因、何时修复,并电话通知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

第四十三条 监控中心机房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机房内供电电源开关要安设在机房外,配备空调器。

第四十四条 监控中心机房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臵和防雷装臵,每年雨季来临前必须全面组织一次监控系统防雷接地可靠性排查。

第四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第四十六条 监控中心值班室应使用录音电话。第四十七条 监控中心值班室每班必须有监控员、调度员各1名,实行24h联合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信号中断传输(系统、监控分站、模拟量传感器)或工作异常时,应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监控中心负责人、调度室、生产科、安检科、机电科,监控中心及通风队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至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四十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重要模拟量传感器报警时,应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监控中心负责人、调度室、生产科、安检科、机电科,施工单位及通风队要立即查明原因,监控中心及时汇报至XX煤

业监控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五十条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撤人,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五十一条 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监控中心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五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工作主机和备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它用。

第五十三条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后台机房服务器、交换机、供电电源、传输网络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监控系统技术管理人员汇报。

第五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停风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并将工作面开关停电闭锁,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矿长、总工程师、值班矿领导、机电副矿长、通风副总、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通风队,同时上报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

第五十五条 工作面瓦斯异常管理

1、瓦斯浓度达到0.5%时,监控中心值班员及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生产科、监控中心负责人,责令施工单位及通风队查明原因。

2、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监控中心值班员及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值班矿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瓦斯超限地点分管矿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生产科长、安检科长、机电科长、通风队长、责任单位队长,责令施工单位及通风队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

第五十六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的处理程序

1、出现甲烷传感器报警后,首先要界定是瓦斯超限还是传感器误报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属于瓦斯超限:

①采掘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0%;

②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1.0%; ③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④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0%; ⑤矿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 ⑥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1.5%;

⑦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2、现场施工地点瓦斯浓度达到以下标准,施工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待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测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作业。

①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达到0.7%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②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③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

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7%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④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7%以下时,方可恢复送电。

⑤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的处理

当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①下达命令:当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命令现场负责人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②现场执行:现场负责人接到调度室值班人员命令后,必须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切断工作区域内的电源,撤到有电话的安全地点待命。以上工作完成后,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

③现场确认: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现场负责人执行完命令的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进行汇报。

④指挥处理:矿值班领导接到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后,负责及时召集通风副总、生产科、安监科、通风队等相关人员,根据瓦斯超限地点的地质构造、通风状况分析瓦斯超限原因按有关规定指挥处理,并立即安排井下带班矿领导、相关科室及通风队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⑤调度记录:调度室值班人员将处理过程详细记录入瓦

斯超限台账,并向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汇报相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监控中心值班员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臵。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操作。

第六章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五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配备值班、网管和维护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并建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帐卡和报表。

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流程,包括:(1)瓦斯事故应急预案;(2)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3)系统网络运行、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4)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6)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7)系统故障报告制度;(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报告制度;(9)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措施;(10)监控系统相关管理流程图。

第六十条 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安全监控工等必须熟悉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煤矿通风与安全、煤矿采掘、煤矿机电设备和供电等基础专业理论,必须持证上岗,建立上岗证台账。

第六十一条 监控中心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

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第六十二条 监控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七章 监控系统“三违”界定及罚则

第六十三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其它重要施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相关技术管理规范设计监控方案,采掘工作面等需要安装监控设备的作业地点,未安装监控系统而私自施工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跟班队长各500元,罚技术负责人400元。

第六十四条 新开工的工作面或监控设备使用地点需要变更的,未及时填写《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罚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100元;未按时进行监控系统设备安装,罚通风队队长200元,罚分管副队长100元。

第六十五条 监控系统防雷、接地设施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机房消防设施不完善,罚监控中心负责人2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六条 监控系统主机、备机、服务器擅自安装运行与瓦斯监控系统无关软件而严重威胁监控系统稳定性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七条 监控中心无专用大容量U盘,每次使用U盘存储拷贝监控系统数据未对U盘进行杀毒,罚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对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严禁在监控主机、备机和服务器上使用来历不明U盘,若因此造成监控系统主、备机或服务器瘫痪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责任人200元,并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六十八条 由于人为因素、管理不善造成瓦斯显示异常数据,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跟班队长各500元,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六十九条 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后,监控中心应及时通知通风队进行处理,如没有及时通知通风队的,对当班监测员罚款100元,如通风队接到通知没有及时处理(8小时内)或处理不妥的,对当天值班队长罚款100元。

第七十条 监控设备入井前没有对其完好状况、防爆性能进行检查,根据情节轻重罚责任单位科长(队长)、书记各500元,罚责任人200元,情节严重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七十一条 在日常的各项、各级检查中被查出监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根据情节轻重,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300-500元,罚责任人100-200元,造成重大影响的,按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井下进行光缆熔接时,未按规定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罚

责任人100元;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

第七十三条 对监控设备保护不善导致监控设备失效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200元,罚跟班队长300元,罚责任人100元;故意损坏监控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另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罚跟班队长500元,罚责任人500元,并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七十四条 各类传感器没有按照规定位臵吊挂,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监测、报警,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跟班队长各300元,罚班长2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五条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过≥4%的甲烷冲击后,未及时进行更换的,罚通风队队长500元,罚责任人200元,并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七十六条 需要拆除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没有提前提交《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及技术负责人各100元。没有申请、提交《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而私自拆除或停用监控设备的罚责任区队队长、书记及技术负责人各300元,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申请单》填写错误,且相关审批人员没有发现,罚相关审批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人员各100元。

第七十八条 没有定期更新监控系统设备布臵图、断电控制范围图,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九条 管辖区域的监控设备不整洁、缆线不整齐

21的一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甲烷传感器、风筒传感器上有喷浆料的罚责任人100元,罚跟班队长200元。

第八十条 没有按规定完善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台账报表不全或弄虚作假,罚监控中心负责人2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一条 井下现场未按规定设臵相关传感器,或未按要求与监控系统主机联网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各300元。

第八十二条 未按规定检查监控设备及电缆,传感器无“三扎一固定”或未使用传感器固定板,罚责任单位跟班队长2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 未将甲烷传感器显示值与瓦斯便携仪或光学瓦斯监测仪进行对比(允许误差为±0.1%),或允许误差超过规定值时,没有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四条 爆破作业时,未按要求将甲烷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外移至安全距离并进行可靠保护,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移动传感器、接线盒、电缆等监控设备时,未按要求由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设臵的,罚跟班队长、班长、责任人各100元。

第八十六条 甲烷传感器出现人为原因造成的断线,罚责任单位跟班队长300元,队长200元,责任人200元。区队所辖区域内甲烷传感器一个月内出现2次人为原因造成的22

断线,除上述罚款外,罚区队队长、书记各300元;凡出现2次以上断线的,每次对区队队长、书记罚款增加100元。风筒传感器因人为原因造成监控失效或断线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七条 监控中心每周日12:00前上报本周(周一至周日)监控周报至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上报前要经过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审阅,迟报一次罚监控中心主管人员50元;漏报一次罚监控中心主管人员100元;周报内容统计不全,监控故障漏一次(例如单台传感器断线),罚主管人员50元。

第八十八条 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单台或多台传感器断线、分站中断、双风机停转等故障)监控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科室、矿领导,并向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电话汇报。若汇报不及时罚调度室值班人员100元。

第八十九条 出现监控事故后,未及时进行追查分析,并将追查报告报送监控中心的,罚相关科室科长200元,未按规定时间将事故追查报告汇总、上报的,罚监控中心负责人200元。

第九十条 擅自高定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缩小瓦斯超限报警时的断电控制范围,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矿井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若超限地点瓦斯浓度≥3.0%,矿调度室应在5分钟之内上报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超限地点瓦斯浓度

内上报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违反规定,罚调度室主任200元,当班调度员100元,罚监控中心负责人200元,监控员100元,以及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二条 将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出风处、用黄泥或塑料袋等物品包裹甲烷传感器、修改瓦斯监控数据、中断监控系统传输,使甲烷传感器数据失真、监控失效或违反“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三条 出现监控分站通讯中断、与永煤公司联网系统通讯中断等事故,中断时间在40分钟以内且由人为原因造成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200元,责任人100元;非人为造成的,由监控中心组织分析原因,报XX煤业公司监控中心备案。中断时间超过40分钟以上(含40分钟),罚责任科室相关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责任人200元。凡事故造成重大影响,上报永煤公司、煤化集团的,罚款遵循上级部门处理意见,但同XX煤业公司罚款两者不互抵。

第九十四条 当瓦斯浓度达到0.5~0.8%(不含0.8%)时,罚责任单位跟班队长200元,责任人100元;当瓦斯浓度达到0.8~1.0%(不含1.0%)时,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300元,跟班队长500元,班长300元,责任人200元;当瓦斯浓度≥1.0%,按XX煤业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五条 出现一氧化碳超限报警事故,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200元,跟班队长300元,责任人100元。风速、温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传感器报警由生产科查明原

因,进行处理。

第九十六条 凡出现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3分钟以内且未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由机电科进行追查处理;出现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3分钟以上事故(含3分钟),未造成瓦斯超限时,罚款1000元,并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造成瓦斯超限时,按XX煤业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七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XX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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