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_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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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仓储科应在限期内排除。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仓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四、事故隐患的范围

(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备缺陷。

(三)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四)停工、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中毒。

(五)可能造成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六)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七)以往现场作业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五、仓储科每周应对库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六、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仓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早落实整改。

七、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九、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室、上海收储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十一、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

十二、整改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仓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十三、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仓储科组织检查验收。

十四、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十五、仓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总经理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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