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推荐)_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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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机关人员实行上班签到制,由党政办具体负责。
二、机关干部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上班时到党政办按指纹签
到。超过上班时间签到为迟到,未签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
对待。
三、周六、周日各部门需要加班,须于周五前写明加班事由及人
员名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党政办,确因工作需要紧急加班的,于周一将加班名单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党政办,过期不予认定。
四、严格请假逐级审批制。机关人员因事、因病需离岗者,须本
人事先写出请假条,请假在二日以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二日
以上的经办事处主任批准;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须经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批准。假条由党政办备案。
五、因公外出学习、培训,须在培训通知上注明参加人员姓名,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政办公室。
六、机关政治学习、开会、集体活动请假,党政班子成员须提前
向党工委书记请假,机关工作人员须向党工委副书记请假。不请假者
酌情扣除当月部分文明奖。
七、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由本人书面提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办事处主任批准,到党政办公室备案。探亲假为30天(包括法定节假
日)。女职工可休产假90天,符合晚育条件(25周岁)可休产假6个
月,男职工可休产假30天,均包括法定节假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1天(包括3天法定婚假和法定节假日)。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3天料理丧事。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3天。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原工资,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
八、请假期满需向党政办公室销假。
九、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先用电话向主管领导和党政办请假,上班后应主动到党政办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凡请假逾期不归岗的,应说明理由并补办手续,否则,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十一、凡上班迟到一次扣5元,月累计三次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
十二、事假按天扣除,月累计五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月累计十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适当扣除文明奖。事假可抵公休假。
十三、病假三天以上应有医疗机构证明,月累计十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月累计十五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适当扣除文明奖。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
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十四、月旷工三天以内者,扣除当月考勤费、适当扣除文明奖;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勤费、扣除当月文明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扣除全年补助、奖金,连续旷工15天上以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提请办事处党工委会议给予开除公职处理。
十五、有旷工现象、事假超过15天,病假超过1个月,年终不能评格为优秀。
十六、党政办将于每月月初通报办事处上月考勤情况,对于月人均迟到次数超过3次(1次不签到算2次迟到)的部门,月迟到5次以上的个人,将列入督查周报并扣减部门效能分。涉及重点工作抽调人员的,相关工作组应提前向党政办报送抽调人员名单,并于重点工作结束后及时通知党政办恢复考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