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_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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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使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真正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医院传染病报告质量,制定本制度。

1.我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院部有一名主管院长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2.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得漏报、迟报、谎报、瞒报。

3.计划免疫室负责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每月有自查总结。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及时更正并根据情况实施处罚。5.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2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6.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并通报全院,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7.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分管院长及相关责任人年底一个月绩效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8.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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