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管理制度_人事部管理管理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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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人事部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人事部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因工作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需雇用临时工的,必须提前2周作出计划报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人事部统一向总经理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

标私自雇用临时工。

第十条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十二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四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省级经理,由人事部考核合格之后提交总经理考核,考核合格后聘任;

2.省级主管,由各省级经理考核合格之后提交人事部,人事部提交总经理,由总经理考核并决定是否聘任;

3.业务员,由人事部进行招聘,并由公司进行培训,培训合格之后交由各主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之后上岗;

4.其他员工,经人事部考核后,由人事部及各职能部门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各职能部门和下属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十六条新聘(雇)员工,各职能部门和下属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

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各职能部门和各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再进行试用期的考核。第十七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人事部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下属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人事部会同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用人单位考察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八条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

第十九条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总经理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二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或下属公司可将材料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员工的奖金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五节假期及休假

第二十六条公司员工实行单休日制度,休息时间为每周日。节假日具体休息方案由人事部提交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放假、假期天数及假期是否有薪酬等问题。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九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经手办理其辞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省级经理、各职能部门经理要求调离其原单位时,必须向人事部提交申请,经人事部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员工或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属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四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三十六条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三十七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第三十九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责令其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工作天数发给其合理的工资。

第七节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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