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工作制度_社区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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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根据县纪委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订“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即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
(二)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按照有利于集体领导和分管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涉及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了解“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报告。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酝酿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听证或者公示。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
(三)确定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或者董事长根据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规则,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对提交讨论的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会议要由专人负责记录,每个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会议形成决策后,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或者必要时将决策结果书面报送有关部门和纪工
委。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实施的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公司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臵的,应当在处臵后及时向公司党组报告。处臵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县纪工委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县纪工委报告“三重一大”工作情况,由党组书记亲自签字并加盖党组印章上报,涉及的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问题随时上报。
对未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纪委、组织部门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列入年度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坚持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公司“三重一大”工作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泄露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情形。
第九条责任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个人责任分为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
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班子会议专题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查,接受处理;情节严
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党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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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