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_请销假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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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教体发〔2015〕1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武口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区教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教职工队伍建设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请假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学校领导外出审批

1.学校主要领导工作时间外出1天以内须告知校办公室;外出2天及以上须提前书面向区教体局办公室报告,经区教体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2.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外出(区外)3天及以上要书面报区教体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他校级领导外出向校长请假。

3.校长外出2天及以上,须指定一名副校长临时主持学校工作,并随同请假手续报区教体局。

(二)病事假审批

1.学校主要领导请病事假,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区教体局主要领导和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学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小学报区教体局备案。其他校级领导请假按教职工请假程序审批。

2.教职工事假在5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由校长审批;事假超过5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报区教体局批准;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学校盖章后,报区教体局主要领导审批。

3.局机关科室主任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科室主任批准;1—2天经科室主任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局长批准。

4.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例会和大型会议活动,因公因私请假须报局长或书记审批。

5.学校、幼儿园组织教师集体外出学习等活动须报局长审批。

(三)婚假、产假、丧假等审批

1.教职工请婚假、产假、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审批。

2.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3.年休假为工作人员每年带薪休息的假期。根据国家规定,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年休假。

(四)请销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凡请病假的,除本人申请外,还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及休息证明,并要提供病历、检验单、发票、住院或出院手续。请婚假、产假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3.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并报批。对于跨学期请假的,必须每学期办理一次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三天。

二、规范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

上述人员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同时,当年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能计算工龄及教龄。病假满一年、领取病假工资的教师,从第13个月起,暂停发教龄津贴。4.教职工曾获得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自治区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自治区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5.教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0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

6.男教师年满55周岁、女教师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病假不超过6个月的,在按规定减发工资时减半执行。

7.经医疗权威机构(市级三甲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正处在治疗期间)不能坚持工作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学校根据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酌情减发。

8.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服务、营利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9.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事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和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等规定处理。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3.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含10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

(三)婚假

1.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并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规定享受婚假。

2.教职工结婚应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确需工作期间结婚的,婚假假期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婚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在批准的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四)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夫妇不在一地的除享受探亲假外,再给男方30天照顾假,按探亲假待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

3.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4.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五)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丧假假期一般为3天,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途中的路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六)公假

1.公假是指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培训,包括行政工作会议、教育教学研讨交流会、各类观摩会、运动会、各类比赛等。公假按正常出勤计算。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的函授、自学考试等按公假执行,工资待遇照发,但不报销旅差费。

2.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有关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特殊情况电话通知的应该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1)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发文,时间在两周以内的,向校长书面请假:两周以上的公假必须由学校审批后报区教体局备案。

(2)教职工未经区教体局同意参加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活动,不能请公假。如:无正式文件通知的各类活动,由民间团体组织的各类研讨会、考察活动等。否则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规范请假人员的管理及纪律

1.教职工一个学期多次请假的,或复工后不满2个月又请假的,其前后请假时间连续计算。

2.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病假的,按旷工处理,并全额退还已发的工资。

4.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5.教职工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服务、营利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全额退还已发工资,取消批准的假期。

6.教职工如有旷工行为,除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外,还要酌情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1天,扣发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天及以上,除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外,还要扣发当月基本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单方面予以解聘或辞退。7.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教职工请假的相关规定,每月底前应将本月请假人员、请假类型、请假时间、减发工资情况予以公示,以接受教职工监督,并将公示内容报区教体局备案。如未按规定执行,一经查实,将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以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上规定如与上级的规定不符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以上规定要求适用于区教体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

2015年5月15日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

2015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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