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_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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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质监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我局应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诉讼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制。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法规处和案件承办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应诉小组。应诉期间可由单位聘请律师,作为应诉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

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应诉小组应认真详细阅读起诉状副本,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及诉讼实效、管辖等。

第五条

应诉小组应于2日内完成对起诉状的分析、研究,写出相应的报告材料,确定应诉方案上报局长。

第六条

应诉小组负责搜集、整理相关应诉材料。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应在本局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诉讼所必需的法律文书、文件,准时出庭。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阶段,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 1 诉讼权利,阐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

第十条

诉讼代理人要认真做好举证工作,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应诉小组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成卷,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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