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_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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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质监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我局应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诉讼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制。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法规处和案件承办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应诉小组。应诉期间可由单位聘请律师,作为应诉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
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应诉小组应认真详细阅读起诉状副本,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及诉讼实效、管辖等。
第五条
应诉小组应于2日内完成对起诉状的分析、研究,写出相应的报告材料,确定应诉方案上报局长。
第六条
应诉小组负责搜集、整理相关应诉材料。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应在本局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诉讼所必需的法律文书、文件,准时出庭。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阶段,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 1 诉讼权利,阐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
第十条
诉讼代理人要认真做好举证工作,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应诉小组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成卷,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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