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制度d_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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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1、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决议、指示的意见、措施和办法。
2、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原则和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
4、学校综合改革方案、素质教育重大事项以及教研科研重大事项。
5、学校机构设置,调整。
6、学校重大人事问题的决定。含中层领导干部的推荐和聘用,学校教职工的调配。
7、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8、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含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以及重大经济活动。
9、学校重大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算、工程验收,重要设备、器材的购置和变动。
10、教职工的奖惩。含各种奖励方案的制定以及各种先进的选举。
11、其他应由领导集体议事决定的事项。
二、学校重大议事应遵循的原则:
1、会议议题应在会前送达有关人员,不搞临时动议。
2、会议议题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应在会前调查清楚。避免在会上调查,推测,不搞盲目决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充分发扬民主,决定事项,少数服从多数。个别人意见被否定可保留意见,可向上级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
4、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5、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任何个人,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不得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在处理紧急问题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与会同志共同决定。
6、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和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
7、坚持联系和依靠群众原则。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标准。
三、重大事项决议方式:
(一)学校党支部会议应议决的重大事项:
1、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人事变动。年度财务预、决算。教职工奖惩方案及其他重大问题。
2、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研究决定学校中层领导的选拔、培养、管理、考核、聘任的事项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
3、研究决定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师德教育及德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4、按照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的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一般违纪问题的处理事项。
5、研究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教代会等组织机构,人事及有关重大事项。
(二)学校行政会议应议决的重大事项:
1、研究决定贯彻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重大事项。
2、讨论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机构设置;学年工作计划提交学校党支部讨论审核。
3、讨论决定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任课教师调整和班主任调整。
4、研究决定学校教育改革和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级、科组长的聘任。
5、研究决定德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核全校性重大活动方案。
6、研究决定学校行政、总务、后勤、财务、保卫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7、其它应该在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参加会议人员
学校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本支部委员参加。行政会议一般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参加。
五、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支部相关人员员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二)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校长与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四)校长主持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代会议审议;
(五)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六)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一旦发现不执行本制度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停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要项目安排制度
为更好地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提高学校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学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贵化中小学实际,现制定《清贵化中小学重大项目的安排制度》。
二、制度内容(1)、5000元(包括5000)以上的重要项目的向上级申报和本校立项;(2)、5000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向上级申报;(3)、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学校自行采购项目立项;(4)、国内外重大校际间合作交流事项;(5)、学校市区级重大科研和活动项目。
三、决策人员
学校党政和行政人员参与集体决策,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参与决策人员范围。
四、安排原则
1、符合学校科学发展的客观事实;
2、符合学校现有经费、师资等实际情况;
3、采取民主集中的安排程序。
六、任免要约
校内所有安排项目都以法律为准绳,以上级规章和要求为依据,以广大教师的意愿为基础。学校内确定安排重大项目应有3-6日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之日正式展开工作。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学校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是否属实,并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正式调整和撤销安排。贵化中小学重大项目的安排以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操作流程为标准执行,重大调整和撤销将通过教代会民主程序。
干部任免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党委、各部门。
责 任 人:组织委员、党委副书记。
二、干部任免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三、干部任用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四、干部任免产生条件和标准
(一)干部调整预报。组织人事部门针对某一时期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向党委(党组、总支)汇报干部调整的总体要求及有关人选的产生方式。
(二)人选产生的方式
1、空缺岗位或需加强岗位人选的产生。(1)民主推荐。(2)公开选拔。(3)竞争上岗。
2、降免职人选的产生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等。
(三)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党委(党组、总支)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拟提拔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行差额考察。
五、所需材料
1、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票
2、认真填写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3、认真撰写干部考察材料。提拔干部,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须打印)。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4、认真做好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
六、干部任免决定
党委(党组、总支)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党委(党组、总支)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委员表决,探索干部任免的表决方式,实行票决制,同意人数达到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任免;党委(党组、总支)会上,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重新考察,不准临时动议;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总支)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总支)成员个人对党委会上的干部任免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应服从党委(党组、总支)会集体的决定。
七、任前公示 实行干部任职公示制。拟任职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规定程序行文任免。
八、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党委(党组、总支)领导和组织部门的同志要同本人谈话,对提升的干部,本纪委要同本人进行勤政廉政谈话。
九、监督检查
执行本部门的《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学校大额度资金(超过1万元)使用制度
1、学校需购大量的财产物质应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的项目,经教育局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2、学校需购的财产,总务主任审批,需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审核。
3、凡需添置重大财产或对校舍进行基本建设,由总务主任提出,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听取党员意见,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审批。
4、规范审批审核行为,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关于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在教代会上予以通报。
党务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党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全面、具体。 二、公开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需要党组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都要最大限度的向群众公开。包括:
1、党组织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问题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聘上岗、奖惩情况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干部购建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出国学习、配偶和子女从业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执行不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情况,执行通信工具管理规定情况,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情况,使用招待费情况。
5、组织建设情况。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6、考核情况。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7、监督情况。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8、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三、公开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公开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人事任免、干部培养等内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执行。重大决策作出后要向群众公示,形成共识,赢得群众支持。 四、公开时间和形式
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性,常规性工作、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公开。
根据内容不同可采取会议公开、公告公示、网站等不同的公开形式。只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向全社会公开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或在党务公开栏和政务公开栏上公开。 五、监督与考核
将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搞好公开公示,要聘请监督员,及时了解党员群众的反映,为认真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提供基础保障。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实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人民满意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实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鼓励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要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严格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要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广大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考核对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三、考核内容
(一)爱国守法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思想上、言行上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争做知法守法楷模;
4.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二)爱岗敬业
1.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3.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爱学生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2.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
3.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放弃每一个学生,主动帮助和辅导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陷的学生;
4.人人参与家访,生生都要访到,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家校互动育人。
(四)教书育人
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4.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客观评定学生操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开排列学生的成绩名次。
(五)为人师表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文明执教,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3.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
4.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平等对待学生家长,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六)终身学习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2.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
3.潜心钻研业务,全面掌握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努力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
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二)组织评议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
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教师评议: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互评。
(三)综合评定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等次
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五、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4.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
6.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9.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的;
11.在学校散布**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12.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13.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14.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1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 1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1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18.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的; 19.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20.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3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三)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者,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消教师资格、解聘。
七、组织领导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师德考核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存在走形式、走过场问题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师德建设考核不合格或降低学校绩效考核等次等处理,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师德考核工作的重点在学校,学校要切实抓好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理解和支持师德考核工作,积极参与师德考核。在考核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师德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对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师德问题的教师,学校要及时进行诫勉、警示以至处分,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出现师德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及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区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开除。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辞退和开除处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
(二)在课堂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能认真听取学生家长正确意见和建议,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的。
(五)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六)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的。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擅自停课、随意放假和不经允许在校外兼课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四)参与各种有偿办班补课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五)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和辅导学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影响的。
(三)私自组织学生参与有偿办班补课,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严重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二)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五)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第七条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并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电大分校和教学研究机构的教师。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被处分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规定: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主要有七个方面: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