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论文_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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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行管11-1 学号:22110896 姓名:宗亚辉 得分:
论强化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一绪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这一制度在中国确立,是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为指导,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而做出的正确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革命和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一次最伟大的变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长时期的实践与摸索,经历了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形成了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参议会制度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建国初期又采取了政治协商会议的过渡形式。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形式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认下来,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确立,随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到今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民众表达民意,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二研究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当家作主主要途径,通过从地方到中央从从选拔人大代表作为人民表达民意的代表,所以人大参政议政的能力就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水平,决定人民的意愿能否实现。人大代表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二是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三是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四是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由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管理,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大事。国家的大政方针,要经人大代表充分讨论、表决后才能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要由人大代表决定通过后才能公布生效;国家机关的人事决定权由人大代表行使,国家的一切大事都要通过人大代表的具体活动才能实现正确的决策。这些都说明,人大代表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主导地位,负有神圣的历史使命,享有崇高的政治待遇,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人大积极探索实践,代表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代表作用逐步得到重视和发挥。从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方式的多样性,是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一个特色,也是人民代表会议区别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所在。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由于人大代表从不同阶级产生,也就决定了人大代表素质的参次不全,有必要对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的能力进行研究,找出人大代表的优缺点,为进一步发展中国民主制度努力.三对人大代表素水平的研究
不可置疑,我国的人大代表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其参政议政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还有不少代表的素质低下,人大代表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要求相比,与所担负的责任义务相比,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一是基本素质不高,部分人大代表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社会阅历不丰,议政能力不强。有的出席人代会,“见面拉拉手,会上拍拍手,表决举举手,散会挥挥手”。有的议事漫无边际,人云亦云,空洞无物,无的放矢,缺乏对事物的分析能力,谈不出真知灼见。甚至有的当一届代表,一次言不发,一条建议不提,使自身的存在形同虚设。二是责任意识不强。有的把当代表仅仅看成是一种地位和荣誉,没意识到当代表所担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把代表开展活动当作社交的手段,热衷于交际应酬,招摇过市。有的只片面强调权利,不同时履行义务,开会举手,散会抄手,遇事缩手,为民代言、为民办事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少数身为领导干部的代表,往往以工作忙为由,不参加或很少参加代表活动。有的甚至把代表工作看成是一种额外负担,尽量回避,不愿作为。三是工作方式单一。有的代表仅限于一年出席一次人代会,不懂得运用视察、调查、询问、提出建议等人大特有的工作方式来参政议政。四是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不够。有的当了一届代表,除在选举前与选区的选民见过一次面外,当选后石沉大海,与选区和选民失去了联系。有的间接选举的代表甚至一次也未与选举单位见过面。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意愿是什么,一无所知,很难体现“代表”二字。这些代表难于胜任本职工作,他们不能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极大地严重影响和削弱了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同时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中经常遇到的障碍(1)信息不够。代表在审议报告、讨论问题时,常常不知说什么或者发言抓不住要害,点不中穴位。其主要原因是掌握的信息不够,了解的情况不完整、不深入,深层次的问题抓不住,影响人大的监督效果和代表作用的发挥.(2)代表兼职,参加代表活动时间少。由于代表本职工作任务繁重,保证参加每年的人代.这些都严重影响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四当前部分人大代表素质不高的原因分析
(1)代表意识不强,认识存在偏差,工作热情、积极性不高。
代表本身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角色意识不强,因而在参加代表活动、履行代表职责时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1]人大代表仅把代表资格当作一种荣誉,忘记了选民对其的信任和委托,履职积极性不高,联系选民少,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关心不够.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大代表应该具有被社会所认同的超群素质,许多代表在这方面树立了典范。但是,由于现实工作中对代表的当选条件和代表当选后的参政议政活动等往往缺乏全面考核和严格要求,习惯以代表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群众关系、工作需要等作为代表的当选条件,而实际上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对其社会政治行为能力的考核;习惯以传统的有计划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或把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等同于行业的先进生产者、劳模、强人、明星;习惯于在强调代表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和代表构成的方方面面的同时,把人大代表作为荣誉型、照顾型予以安排,致使一些人大代表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参政议政能力低当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强,工作中没有热情,缺乏积极性,他的参政议政实际效率会大打折扣,没有参与的欲望,就不会有正常的表现。(2)知识、能力不够,不是专职化代表。
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有各自繁重的本职工作,特别是相当一部分代表,有的担负着重要领导职务,有的挂名着多个社会头衔,有的还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相交叉,代表工作无暇顾及。甚至有时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也因为参加者都是领导干部而在群众眼里走了味。代表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代表从当选到正式行使职能、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逐渐认识和提高的过程,代表的能力也需要通过培训和学习逐步提高。然而,目前人大代表中兼职代表数量多,知情知政者少,议政能力较低。由各级政府官员兼任代表违背“职业不相容”的任职原则,这就使得当选代表的素质难以培养和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服务工作还不够,大会为代表发言提供的机会不充分。由于多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代表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情况不了解,碰到具体问题吃不准、拿不下,因而开会审议报告时,有的代表既无言可发,又提不出议案、建议和意见;有的想说都不知怎么说。另外,代表不发言,也有没有机会的原因。每次讨论都是党政领导代表发言的多,占用时间也长,一般代表很难争到发言的机会。
(3)选举方式不完善,没有竞争机制。选举方式上,一些代表候选人主要来自于组织的指定而不是选民或代表的提名,当选的代表不是靠自身的竞选纲领和能力素质赢得选票,势必对代表资格的珍视程度和履职热情不会太高,选民或代表也会逐渐失去对选举的兴趣和对作为人民代表责任的感知。
为提高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性,真正选出能胜任人民代表重任的高素质代表,建立代表选举的竞争机制势在必行。
(4)缺乏监督,无法制约他们。
目前,我国法律对监督、罢免代表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化。代表履职时也不存在具体的法律义务规定、工作标准和考核体系,一些不作为的人大代表只要不触犯法律,就不会被罢免。由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不明, 加之对代表进行监督缺少明确可行、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实际上很难进行监督。当我们对行使权力的人大代表没有监督权的时候,就是最可怕的时候,没有了监督,他们也就没有了压力。代表法对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作了明确,但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没有规定,实践中无所遵循。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偏重代表的权利而忽视代表的义务,注重代表的任前选举而放弃代表的任后监督,习惯于安排代表工作而淡化对代表工作绩效的考核考察。即使是负责代表工作的人大以及选举人,也往往对代表的工作熟视无睹充耳不闻。由于缺乏对代表的监督机制,致使一些代表产生干好干坏都一样的思想,乐得清闲,远离是非,不思作为,不愿作为,安安稳稳当太平代表。
(5)是社会支持不力。
部分群众甚至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对代表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对代表的活动尊重、支持、配合不够。有的地方对代表经费常年没有兑现;有的党政领导对代表的约见视同群众信访;有的国家机关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敷衍塞责;侵犯代表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五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对策研究
第一,引入竞争机制。人大代表只有具备较强的代表意识和执行职务的能力,才能不负于法律赋予的崇高地位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当然应该是各个行业、各个民族、各个方面的侥侥者,但同时又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国家权力机关工作需要,能够胜任所担负工作的能力。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建设的要求出发,加强对代表当选条件的宣传,让选民优中选优,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代表性,为大多数群众信赖的人选为人大代表。要逐步推行代表竞选机制。目前,干部选拔和村委选举已经试行了竞选,取得了好的效果,代表的竞选可以先从县乡直接选举中进行尝试。一些代表参政热情不高,议政能力不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己当选代表有组织安排,靠平衡照顾,轻而易得。实行竞选,可以促使代表主动思考问题,努力兑现承诺,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第二,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以代表作为专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享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待遇,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和义务,且没有其他工作。专职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不再局限于诸如劳动模范,体育明星,科技标兵,政府要人等人物。参加选举的候选人人大代表只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修为和为选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掌握了相关宪法和法律知识熟悉人大议事规则和程序,擅长政务活动都可以成为人大代表。实行专职代表制以后,人大代表将成为一种职业,有其单独的财政预算。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时,不会再有诸如“丢饭碗”的后顾之忧。专职人大代表将成为一种常设机构,如同人大常委会一样有它固定的办公地点,它能够比较集中地讨论各种提案,避免兼职代表体制下,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力量过于分散,不能及时有效地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专职人大代表制有利于选民对人大代表实施监督专职人大成为一种职业后,违反法律法规或不能正确履行代表职务时,选民依法有权罢免其选举的代表,人大代表则面临失业的问题,这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的服务责任意识,有利于人大代表真实反映选民的呼声,不会出现人大代表因为有双职而置选民的监督于不顾,避免了人大代表消极行使权力或滥用权力。建立专职代表的意义:有利于改变代表的利益动机缺位;有利于克服人大自身组织结构的不足;有利于加强人大自身参政、议政的能力;有利于根除人大权威的虚化。
第三,建立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的制度。培训的内容包括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方针、政策;必要的法律知识;人民代表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人大制度的有关问题;人大行使权利的基本程序;民主、法治观念的基本内容;我国的政治制度,等等。参加培训应规定为人大代表须尽到的义务,人大代表当选后在任期之内必须参加由人大组织的这种培训,以提高他在任期之内履行职责的能力。今后考虑人大代表人选,在重视专业素质的同时,还要看是否热心参政议政。只有专业素质,不热心参政议政,不宜做人大代表;没有专业素质,只热心参政议政,也不是理想的人;大代表;既有专业素质,又热心参政议政,才是最佳的八大代表的人选。搞好培训是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关键。人大工作不同于其它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譬如提议案,需写案由、案据、解决问题的方案以及要多少人联名提出才能有效等问题,就有很强的规定性
第四,建立和完善代表监督激励机制。一是代表执行职务情况通报制。二是奖励制度。对执行代表职务好的代表,进行评优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三是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四是代表辞职制度。除代表法有关规定外,对“无为”、“不为”的代表进行有效监督,限其整改,必要时劝其辞职,切实畅通代表“进出口”渠道。
六总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又是这项根本政治制度中的最重要因素,人民代表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基础,我们只有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才能保证人民的意愿得以体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人大代表的基本素质和参政议政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切实完善中国人民代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