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_29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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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AQ-29-2014

版本号/修改次数:A/1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流程,贯彻“四不放过”的事故查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管理工作。

3.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2009]第15号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第1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6)《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规定》安监总局令[2011]第42号

(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8)《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交通厅质监字〔2010〕231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2010]第21号

4.术语

5.职责

5.1 事故现场人员

(1)负责对事故事件立即上报。

(2)负责对事故事件应急响应、制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配合事故事件调查。

5.2安全部

(1)安全部是事故事件的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2)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分别履行事故事件到位职责。

(3)负责对事故的跟踪情况的监督。(4)参加调查组,履行事故事件调查职责。

(5)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6)组织召开事故事件定性分析会议,提出考核和整改意见。

(7)开展事故事件指标的统计、分析。

(8)负责事故事件资料的归档保存。

5.3事故处理部门

(1)负责将职能管理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通过各级管理部门逐级报告。(2)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分别履行事故事件到位职责。

(3)组织事故事件现场处理。

(4)参加调查组,履行事故事件调查职责。

(5)开展职能管理范围内事故事件指标的统计、分析。

5.4事故发生部门

(1)负责将事故事件报告给本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和安全部。

(2)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分别履行事故事件到位职责。

(3)参与事故事件现场处理。

(4)参加调查组,参与或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事件调查。

(5)负责事故事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5.5相关领导

(1)履行事故事件到位职责。

(2)组织事故现场处理。

(3)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事件调查。

6.事故分类分级

事故等级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内容

7.1事故报告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

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7.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将报告的内容进行登记。上报政府的按照《上报政府事故记录表》登记,公司内部进行上报的按照《内部事故事件登记表》进行登记。7.3事故跟踪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7.4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安全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1)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①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者;

③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④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权限

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①轻微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事故发生部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安全部。

②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司安全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公司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在听取安全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

③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企业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公司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7.5事故处理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1)事故责任人处理

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事先征求安全部的意见,做出决定后,抄报公司董事长。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部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由公司做出对事

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2)事故相关人员教育

通过宣贯、视频等多种形式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并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事故整改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由相应的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并由安全部进行验收。过程中做好记录。

(4)事故回顾

安全部应对本公司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定期组织进行事故回顾和再现,以警醒全体员工。7.6事故责任倒查 7.6.1责任倒查范围

(1)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以上事故的;(2)发生较大火灾、塌方事故;

(3)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7.6.2责任倒查内容

(1)发生事故后,安全部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2)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3)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4)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5)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6)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7)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8)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9)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0)发生重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11)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1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所有从业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14)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15)安全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6.3责任倒查的程序

(1)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2)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3)安全部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4)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安监部门处理。

(5)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7.7事故结案归档与统计

(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部应建立事故档案,各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2)安全部定期对上一年度的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向企业主管安全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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