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财务报销制度_财务报销的流程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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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财务报销制度
作者:管理员填填文章来源:计财处更新时间:2011-1-13 13:28:33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统一财务审批程序,明确报销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报销原则
财务报销坚持“依法据规、先批后审、权责结合、民主理财”的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审批人对其签批的财务开支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主要责任。
二、审批权限
1、教学单位一般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单位日常教学和管理支出,包括办公费、电话费、机动费、改革启动资金、学生困难补助、研究生业务费、体育维持费、学生活动费、资料费、实验费、差旅费、超课时费等,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报销。
2、行政及教辅部门经费主要用于部门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资料费、行政设备维修费、宣传费、招生就业费等,单笔支出不超过3千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千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超过15万元的由校长审批。
3、专项经费(包括部门专项与个人专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申报及批复的开支范围履行报销手续,不得列支招待费。单笔支出不超过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按经费使用性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超出15万元的由校长审批。超出项目预算范围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4、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检索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招待费、管理费等,其中招待费不得超过10%,劳务费不得超过20%。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教材费开支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医疗费主要包括本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用、计划生育费用和离休职工医疗费等。医疗(住
6、院、医药)费报销,不超过3千元的由医院院长审批,3千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由主管副校长审批,超过15万元的经主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属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按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7、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银行存款的活期转存定期、利息支出和二级单位公用经费拨款等业务,由计财处处长审批。
8、学校预留机动经费由计财处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从严控制。使用时,不超过5千元的由计财处处长审批,5千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由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超过30万元的由党委会审批。预留机动经费报销时需由计财处处长签章。
9、特殊情况须按以下办法审批后方可报销:
(1)所有私车的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审批。(2)乘飞机出差须报校长审批。
(3)发票遗失的,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存根联、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计财处处长审批。
(4)中层干部正职(或副职主持工作)出差由校长审批,中层干部副职及行政、教辅部门其他人员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从省拨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除外。
(5)市内打车费需注明时间、地点、办事事由、合计金额,由部门领导签字后报销(《市内出租车费报销清单》可从计财处网页下载)。
(6)发票连号等同一张发票处理,依总金额按审批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7)报销时应持签字手续完备的正规票据到计财处办理,不允许代替他人签字。(8)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一次性经费支出不足1千元的,可持发票到计财处直接报销现金,支出金额在1千元以上(含1000元)的,须领用转帐支票或办理电汇。
10、计财处受理报销业务审核权限:支出额度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需计财处处长审核,处长不在时由副处长审核。支取1000元以上(含1000元)现金的,需提前一天向计财处会计科预约。
11、各部门创收经费纳入年初预算,按照“先收入后支出”的原则,明确支出项目和数额,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招待费不超过30%,劳务费及福利费不超过40%,其他用于补充办学经费。
12、凡报销图书资料购置费(不分经费来源),必须开具图书资料清单,计财处按实价付款。各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图书资料购置后,报销时发票须经图书馆领导签字同意。
13、外聘专家讲学费和住宿费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14、后勤集团经费支出,不超过3千元的由后勤集团经理审批,3千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由主管副校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15、职工福利基金项目支出,需经人事师资处审核,报校长审批。
16、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招待费、劳务费支出,不准列支加班费和礼品费等费用。各种奖金、津贴、劳务费的发放均由人事师资处审批。招待费原则上用于在校内招待客人。在校外招待客人的招待费,包括科研项目费和部门创收资金用于招待的,党群口须经党委书记审批,行政口须经校长审批。
三、财务报销凭证要求
1、原始凭证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一笔经济业务不得蓄意拆分开具票据。
(2)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完备,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经济业务经办人员需在发票上签名。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公章。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有税务局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4)原始凭证必须有相关经办人员、验收审核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5)原始票据遗失处理办法
出差票据遗失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销。其中,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标准内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标准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其他业务票据遗失处理办法: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存根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经本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销。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2、记账凭证要求
记账凭证由会计人员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和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做到摘要清楚、账务处理准确完整。
四、财务报销手续
1、报销时需带齐所报金额的全部原始凭证,将发票全部贴在《差旅费报销单》背面。粘贴时请将发票与报销单据正面左上角对齐。
2、《差旅费报销单》上需有部门负责人签名、报销领款人签名,且需将日期、姓名、所属部门、报销内容、附单据张数以及大小写金额等栏目填齐。
3、出差参加会议相关费用的报销需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否则不予报销。
4、凡发放津贴、奖励、劳务费,当时不能交回已签名单据者,必须填写借款单,按照《渤海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5、以“办公用品”、“耗材”、“材料”、“配件”等为项目内容的票据,须附由出票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的物品清单。
6、购入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持购物发票和验收入库单等票据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采购清单,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有关招投标文件,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7、持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票据报销时,必须附招标文件。
8、购买设备、维修项目等超过5千元、不足1万元的,需由审计处填写比价单,1万元以上的须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计财处审核(超过规定限额的需由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工程项目报销时还须提供经过审计的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及合同原件。
五、其他规定
1、按财务公开要求,计财处每月将院系支出明细提交各院系办公室,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在本单位内公示。
2、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自行采购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3、各类票据取得后必须在本年度报销,只有在本年度12月份取得且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报销的票据,可以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报销。
4、借款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5000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5、科研课题应在结题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清户手续,已结题的结余经费和挂帐两年以上但未向科研处、计财处说明情况的未结题经费余额,该课题立项时有具体规定的,将按照规定处理,无规定的转入学校事业结余。
6、科研项目及专项管理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制度不一致,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20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