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物办419号附件1: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_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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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推进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党委关于印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修订〈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务用车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铁建办〔2016〕191 号)的精神,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 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6 号)以及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76 号)等规定要求,着眼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围绕建设廉洁型和
节约型企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实施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
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
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生产经营和业务保
障用车,但应严格控制配备标准和数量。改革后保留的生产经营
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
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
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18 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
量 1.8 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
在购车价格 38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保留的公务
用车(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以及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标
准及数量参照执行相关规定。
3.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
不得为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
车。
(二)稳妥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各级各单位要对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
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淘汰处
置或停驶封存。对其他车辆,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
订统一规范的处置办法,可选择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但要
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也可选择用于项目生
产经营保障用车;还可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设立过
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
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