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_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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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摘要
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体系的稳定既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又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与金融主权。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通行做法便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在维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三大金融安全网,维护着金融安全体系的稳定。而当前的商业银行监管中,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同中央银行及其他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共同维护起银行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金融自由化加剧,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为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
今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公布的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创新性的金融制度具有两面性,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制度本身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这些消极作用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机制将会给金融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本文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风险进行分析,并简要分析了《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涉及的各项问题。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功能与问题 所处环境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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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从实践运行情况看,金融发展始终沿着螺旋式道路前进,危机的幽灵始终与现代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如影随形。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风险具有强烈的溢出效应,一国或地区爆发金融危机,往往会通过某种渠道向其它国家或地区传播,由此引发区域性甚至全球性金融危机,进而冲击实体经济和社会福利。近20年来,世界上先后有120个国家发生金融危机。从上世纪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银行倒闭的事件时有发生。1997年7月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许多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尤其是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末,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到亚洲与拉丁美洲的一些新兴国家,再到东欧与中欧经历过经济转轨的国家,都曾经历过这些问题。而肇始于2007年8月的美国次贷危机,迅速席卷欧盟、日本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并蔓延到全世界,不仅导致了美国独立投行体制崩溃瓦解和世界诸多银行机构破产倒闭,还引发了全球性的流动性枯竭和信贷紧缩,造成全球性经济衰退。
但是,由于美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及时介入,使挤兑行为并未在美国大规模爆发,从而没有引发更大的恐慌,维护了存款人利益,保障了金融稳定,防止了危机的进一步深化。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
构建并施行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受到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认同,并成为这些经济体用来保护存款者利益以及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诞生于1933年的美国。它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类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受保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即存款保险基金)。当有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财产清偿,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指定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障存款人利益,提振公众信心,稳定金融秩序。根据国际存款协会(IADI)公布的数据,迄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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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内,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一方面,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深入,尤其是利率市场化加速,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开始不断增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也有所上升,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正是对金融风险的应激式反应。而另一方面,从我国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发展情况看,大型银行即使出现过问题,但借助于国家信用,经营情况始终较为稳定,但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经营不稳定现象频繁发生。如海南发展银行的挤兑、广东国际信托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不抵债和挤兑、浙江迅达城市信用社的挤兑、青海格尔木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央行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影响了货币政策的稳定性,耗费了纳税人的支出,相当于由纳税人承担损失,而不是由具体事件责任人承担,具有不公正性。也正因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由此成为了新时期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4年11月3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意味着,在酝酿21年之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不仅首次从制度上保障了绝大多数存款客户的利益,提振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对存款人行为、商业银行经营均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1.2 选题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止银行风险,稳定金融体系。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是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首先,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两者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业改革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并且能消除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在竞争中的不平等状态,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此外,金融体制改革是各部门体制改革的有机统一体,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完善其他金融制度的需要。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与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共同构成了金融安全网,三者职能不同,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防止银行业危机扩散,维护金融稳定。
最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产品也日渐丰富,但我国居民的主要投资方式仍是存款,这也构成了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来源。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对存款进行有效的保护,特别是载保障广大中小存款者的利益上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保护中小存款者利益不仅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仍待完善,居民收入水平偏低,存款往往是维持广大民众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与问题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
2.1.1 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由于信息不对称,存款人不可能掌握足够的信息和具备良好的分析能力来选择业绩优良和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而由于高杠杆率与外部性以及银行风险的高传染性,及时存款人选择了业绩优良和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也不见得这样的金融机构不会在金融震荡中遭受严重的打击。由于竞争剧烈,银行业从业机构开始剧增,有时候银行为了暴利去投资高风险的业务,于是银行也开始面临倒闭破产的风险。银行一旦倒闭,将意味着存款人的存款能否收回将是一个大问题。因此,为数众多的小储户、小投资人在存款这种金融交易中属于弱势群体。存款保险制度恰好可以让存款人放心地将存款继续放入银行中,如此一来,即便是银行倒闭,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设定的限额内偿还存款人的存款。
2.1.2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2014年3月24日下午,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庆丰分理处遭遇上千群众挤兑,挤兑现象起源于一则该行要“倒闭”的谣言。在金融震荡中,当小储户、小投资人的权益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时,他们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就是“挤兑”。如果某几家金融机构的问题导致存款人的利益受损,影响到其他机构存款人的信心,就很容易发生挤兑风潮。这时,即使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在没有外力干预的情况下,也很难渡过难关,从而造成金融机构的连锁倒闭。存款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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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制度对存款人提供的保护,使得挤兑不会给广大存款人带来额外的利益,这就大大降低了挤兑和金融机构连锁倒闭的可能性,起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的作用。
2.1.3 促进银行间公平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能为中小银行创建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实际上,每个国家国内银行根据其实力以及发展水平,其在国民以及政府眼中的地位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存款人不用再担心存入银行的存款会损失,政府也不用再对国内的“大银行”施加特别保护,如此一来存款人也会为了追求高回报将存款存入中小银行,中小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能得以提升,在未来也能与“大银行”更公平地竞争。2.1.4 对银行实施监督
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关注金融风险的问题,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不再局限于建立一种事后的监管措施,通过建立事前的风险预测机制,对风险进行评估,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这就需要用到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功能,赋予其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部分监管的职能,对投保机构平时投资运营的信息进行监测,并进行评估,建立与主要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
对存款人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但由此降低了他们关心银行经营业绩和对银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监督的积极性,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因此,这就使效率低,甚至自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对投保机构来说,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挤提威胁对存款货币银行可能施加的惩戒力量受到削弱。无“后顾之忧”之后的银行,更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以较高利率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等;对监管当局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延缓金融风险暴露的作用,容易被权力者利用,导致风险不断积累,由此加大了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2.2.1 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
资本资产比率较低以及负债率偏高,致使银行业的经营具有内生不稳定性,加之银行体系潜在的挤兑效应及危机传染效应,使银行体系自身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反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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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存款保险的学者大都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危机间的相关性实际上是正的,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银行体系脆弱性。第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保险限额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也比较大。有研究发现,保险限额设置的越高,相对的银行体系脆弱性也越大。2.2.2 内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一种效用,指合同签订后,合约一方受自身利益最大化影响,不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行为执行。存款保险制度内生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银行业及监管机构会放松对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因此,银行的经营风险及不稳定性会提高。第二,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有存款保险机构做后盾,银行机构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会追逐收益更高、风险更大的投资项目,从而使得经营风险加大,存款保险机构面临的给付压力也严重变大。2.2.3 内生的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也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即如果存款保险制度不采用强制参与的模式,风险大的金融机构会更积极的参与进来,风险小的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会差一些。长此以往,最终只有风险大的金融机构参与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小的金融机构被驱逐出去,从而形成逆向选择的结果。
第三章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环境分析
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很多的内外条件相配合,不仅需要有力的宏观经济条件,还需要稳定的银行体系和有效的金融监管,如不具备这些基本条件,则势必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失败,引发更大的金融不确定性。
3.1 我国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
3.1.1 宏观经济高速发展,高储蓄率特征显著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GDP增长率一直远高于世界的速度发展。持续快速的经济发展为中国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宏观经济条件。目前中国的经济周期正处在景气高峰阶段,是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良好时机。但是,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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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中国整体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人均居民收入水平和增长速度却相对不足,与全球水平相比仍处在较低水平。
我国居民金融资产主要集中在存款上,居民储蓄又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负债,对居民储蓄存款进行有效的保护,可以极大地减轻银行倒闭的压力,为银行清理及重建创造条件。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居民家庭金融财产有限,收入较低,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储蓄存款是居民维持未来基本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居民经济收入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投资渠道不多,另外传统的高储蓄思想,居民资产结构还是集中在存款。由此得出中国对于存款保险的迫切需求尤为重要。在存款人角度,储蓄一直是中国居民的首选金融投资方式;在银行角度,存款是商业银行正常运营的关键。存款对于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和对外开放全面扩大,银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面临银行破产倒闭,最大损害人必然是存款者。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可以提高公众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其资金安全。3.1.2 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同时,潜在风险依存
2003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由传统国有企业形式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型,改革之后的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是国家银行的象征而更具企业标志,公众对其信任度和支持度有可能随之减弱,有必要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公众信心。
中国银行业竞争不足,中小银行机构风险较高,公司治理薄弱,业务创新能力差,财务风险存在普遍。不良贷款率较高,亏损银行机构所占比例较大,利润水平在世界排名靠后。收入来源主要集中于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较小。国有银行基于政府注资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但大部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标仍有困难。
我国城市信用社机构较多,但运营状态良好的比例较低。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时期,中国虽未发生系统性金融风暴,但也出现过个别信用社的挤兑**。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化、国际进程的加快,金融风险逐渐加大。要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就应当防患于未然,在正常的金融机构与问题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道屏障,防止挤兑**向正常的金融机构蔓延,防止存款挤兑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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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若这些大银行出现问题,对于整个国家的金融发展都带来了危机。政府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所提供的隐性担保大大超出了所遭受的损害,因此保障了大型银行不会因为危机而遭受倒闭风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太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然而政府的这种隐性担保和干预是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对于小银行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3.2 我国银行业监管格局
我国金融监管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从行业管理角度对金融行业整体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金融行业的经营和业务运行起到维护作用,保障其正常运转。此功能的实施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制定以及实施货币政策、并且对于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监督,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银监会更加倾向于监督职责,在金融机构的准入和运行当中的违法违章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个方面就是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对国有控股或国家参与投资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监管,维护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权益,防止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风险,从而有效预防和消除国家财政风险。我国财政部作为政府的代表对国家参与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规则用来规范整个金融行业的财务行为准则,并依据管理制度约束监管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确定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收益分配政策,参与审核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改革方案。
3.3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环境
3.3.1 金融机构的破产能力
我国在2000年3月,由国务院发布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2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9月,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这些都是对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益尝试,也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对于破产的标准和条件比其他行业和机构更为苛刻。应用监管标准来严格要求金融机构的破产已经成为发展方向,如此既能体现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的专业特质,更可以严格把握金融机构破产要求,防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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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整体风险和危机。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只是做了原则性标准要求,这样不但在客观上使得法院裁量权得到了扩张,更使得监管当局存在着面临即将发生的金融机构危机动作相对迟缓和宽容的问题,不利于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及时地进行救助。3.3.2 其他相关配套法律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存款者、存款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存 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制度,调整的是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它的建立需要一般的财产保险法律制度为其提供可以以存款为保险对象的法律支撑。
中国银行业的产权法很不完善,虽然中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但单纯靠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的不良资产数量一直很高,比世界上的平均水平数目还超出不少,资本充足率不足,盈利能力低下,而建立健全产业法则可以有效防止国有银行资本流失,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建立。
第四章 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4.1 核心内容
2014年11月3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包括以下四点核心内容。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
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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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保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意见稿》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超过万分之五。
4.2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总体上看,《意见稿》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相对折中,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重大的改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金融风险的显性化,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在于将隐形的风险显性化,以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加速的时期尤其重要。否则,经济主体只关注收益而忽视风险,只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错配,并在长期内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建立和完善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通过抑制银行风险的外溢,存保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这对提高银行体系竞争效率,降低银行准入门槛以及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等市场化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对银行经营而言,存保制度有以下几方面影响。其一,保费缴纳在短期内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成本,不过,从《意见稿》的说明可以推断其初始水平较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响应该非常有限;其二,差别费率的设置,对银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经营不善的银行的成本,并加剧行业内部分化;其三,在长期内,当公众充分认识并接受存保制度之后,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的声誉劣势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于中小银行更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对广大储户而言,存保制度在短期内没有太明显的影响。考虑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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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稿》规定的受保障的账户类型较广,个人和企业存款都在覆盖范围。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按人民银行的估算,50万的保障限额已覆盖了99.5%以上的账户。按这一额度,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匡算,可以覆盖的范围应会更广,一般储户不受保障的可能性很低。
4.3 关于《意见稿》是否会引发“存款搬家”的讨论
理论上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造成存款搬家,影响现有存款,尤其是个人存款的分布格局(对公存款,因为各种关系因素,通常具有一定粘性,因安全而转移的可能相对较小)。有市场观点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将会加速银行负债的脱媒。因为存款亦存在本金风险,将促使存款人把存款搬离银行投资到债券和股票市场,并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这可能是高估了中国存款人的风险偏好,即便缺乏金融知识的人稍加引导都能轻易分辨出银行存款、债券和股票市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高低,高储蓄率展现的储户低风险偏好,不会因为部分存款无法受到保险,就将其投入到风险更高的市场中去,至少在若干年内都将如此。
而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多数都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具备风险意识,具有资产管理的主动性,风险偏好也较高。他们将资金投入股市或债市更可能的原因是,对市场的多空预期,如果股市、债市行情好,无论有没有存保制度,他们都会将资金投入其中。
通常来说,存款人一般有两种存款搬家的目的:一是,储户出于存款安全考虑,将存款向大型银行转移;二是,在单家银行拥有50万元以上稳定存款的客户,可能将存款分散到多家银行,以实现个人名下存款的“全额”保险。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的调查显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多数国家并未出现存款结构的大幅变动,因而对中小银行未必就是不利。
对中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因为它们普遍的国资背景,信用转换并非一朝一夕间可以完成。故出于第一种目的存款搬家的人群,他们的整体影响短期或不明显。而出于第二种目的存款搬家的人群,应当是主要考虑的目标,这部分客户数量上虽然占比较小,不足1%,但存款资产占比却很高,将是各家银行重点挽留的对象。对于个人高净值客户较多的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由于其服务质量好,定制资管类产品较多,存款横向转移的可能性较大,它们可能获益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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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其他中小型银行来说,亟需加强自身高净值客户的粘性,提高对个人客户的服务质量:如提供定制类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提供针对50万元以上存款客户区域专属服务(如资产管理服务的无缝连接),提供银行服务政策便利(如提高存款利率上浮比例,目前仍有很多银行存款利率上浮比例较低)等等。
可以预见的是,存款搬家带来的波动性,将会加大流动性管理的压力,对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短期看,这将提升银行经营效率、降低银行存款集中度和金融风险。长期看,当国家信用逐渐朝银行信用转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银行业竞争加剧,又可能会反过来助推银行业的整合。
4.4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4.4.1 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要以法律作为前提保障。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法》,一方面,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流程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内容;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范围等具体保险事宜;清晰存款保险机构具体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监督管理的权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我国应从保障存款保险机制稳健运行的角度出发,对我国 《保 险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以及最后贷款人规则等一系列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适应存款保险制度加入金融体系,建立良好的法律约束环境。4.4.2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和运行的过程中,金融市场自由化竞争进程会逐步加快。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理性存款人应该通过对利率的分析、银行 风险的预判来选择自己最终存款的银行。因此,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在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建立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公开机制,要求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定期披露常规信息,重大的经营事件要及 时披露,并明确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手段及程度,使存款人能够充分掌握银行的资产负债、流动性情况以及资金存人银行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加强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强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市场选择作用。4.4.3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完善制度环境,在畅通的金融体系下能更好的去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增大优良的经济效益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在设立以后,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虽然对客户、银行、社会都有有利的一面,但是为了减少该制度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政府就要提高执政的效率,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加规范化,从 而建立更加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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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保
险
制
度
渐
行
渐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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