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勤制度_干部日常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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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房屋征收安置局
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考勤对象:达旗房屋征收安置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全局人员需要请假的,须经领导同意并审批后,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五条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签到制度。
1.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每月考勤汇总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5日前上报。
2.干部职工每天上班到岗,均需签到(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4.干部职工应亲自签到,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签到,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迟到,早退
1.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2.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2: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3.迟到每次扣款30元,早退一次扣款30元。
4.凡全局性的会议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款50元。
第七条 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请假时间。
1.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
2.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局领导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八条 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1.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3天之内的,由所分管局长批准;超过3天的由局长批准。
2.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九条 婚假
1.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3.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
第十条 丧假
1.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5天。
2.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第十一条 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1.正常分娩者,产假98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8天之内。
2.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8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5.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5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7天。
6.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
第十二条 探亲假
1.父母在外地的(指本市以外的)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2.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3.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第十三条 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分管局长报告,由局长批准;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第十四条 旷工
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1.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2.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3.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5.月累计迟到10次或年度累计30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6.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工资待遇
1.符合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2.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3.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4.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
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5.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15日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6.除产假外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房屋征收安置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