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免费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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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编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道变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8、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处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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