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道——制度方面_禅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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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度执行力的缺失以及监管体系的缺失
关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问题,很多城市已出台相关规定。如北京市出台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中规定:铺设盲道要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成都市于2011年初讨论通过《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确需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应按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同意。相比于这些大城市,宿迁市并无落后,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2011年6月31日,宿迁市政府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听取并原则通过了《宿迁市市区人行道范围内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明确,编制占道停车详细规划方案和设置占道停车点应遵循原则之一就是严禁占用盲道。但是,现实情况是《暂行办法》原则通过了半年,经过我们小组的实地调查,并无显著效果。该占道的继续占着道,该治理处罚的继续无视着。
值得我们反思的是这么多的制度规定着,但是我们还是随处可见停车占用盲道现象。不得不信有些时候我们少的永远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力以及对执行制度的监督。盲道的具体管理权归属不明。政府内部职能部门互相踢皮球,最后是所谓的“有关部门”来管理。让人大呼无奈。在城市经济进步的同时,要注意的是道德的同步。盲道的建设与管理不仅仅是为了让盲人出行更加便利,更是一项关乎城市形象与民心所向的“民心工程”。这样的权责归属的不清不明,建设管理的无头无尾实在是让人寒心。
要建立健全有关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体系要先明确具体管理部门,权责对应。地方政府制定出台出一部专门维护无障碍设施的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对没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又拒不整改的单位,或对现有无障碍设施进行破坏又拒不修复的单位,和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单位均应实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取缔占用盲道的停车位,严格规定车辆停放管理。重要的是建立与之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管理有效的实施。建议最好可以赋予地方残联监督管理的职能而不是光光作为服务型的群体机构。对盲人各个方面都十分了解的残联有先天的优势去监督管理盲道建设与维护。发现不合理建设以及涉嫌违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记录在案,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事宜过程,让民众了解。真正的从盲人,从残疾人的角度,理解他们的无奈与不易,以此呼吁全社会关心残疾人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