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服务投诉制度_窗口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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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服务投诉制度
为加强窗口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使投诉事件得到公正、快捷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
受理部门:县局监督室
投诉电话:7224137、7224138
二、投诉方法
服务对象到户籍窗口办理事项时,认为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违 规违纪行为或对办事程序、服务态度有异议,均可投诉。
投诉可采用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投诉时,应告知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涉及重大问题的投诉,应提交书面投诉 材料。
三、投诉受理
接待投诉者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电话投诉的记录或书面 投诉的收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作出受理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期限
决定受理投诉后,由县局监督室和有关窗口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一)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 理完毕。
(二)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投诉事项办理完毕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者,并 将投诉办理材料移交监督室归档备查。
五、投诉处理
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部门,一经核查属实,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 理;投诉者对处理意见不服并能够提出充分理由的,监督室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一)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部门,情节轻微的,责令其立 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二)经核实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部门的,情节较重的,进行批评、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需要依法纠正或给予处分、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被投诉经核查属实的,纳入窗口工作人员的 月度考评和年终考核,同时纳入窗口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
六、投诉纪律
受理人及受理机关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为投诉者保密,对打击报复投诉 者或因泄密而造成投诉被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