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制度_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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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教育改革发展顺利进行,根据《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结合嫩江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是教育局机关、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全系统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具体抓好系统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对系统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系统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是全系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它局领导按“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局机关各股办、各级各类学校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稳定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局领导及各股办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及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制定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和违规行为。
(三)了解掌握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工作形势,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筹划安全工作安排,提出安全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培训工作,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学校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不予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幼儿园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学实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
(六)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
(七)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教育系
统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必要的安全工作经费投入,不断提高教育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八)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实施教育系统防范重大事故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依法履行安全工作管理职责,对重大危险源、重点要害部位实行有效监控。
第六条 教育局局长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工作列入教育局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抓好安全工作落实,检查、督促其它局领导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对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对全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部署,主持制定和落实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
(二)负责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县教
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汇报,分析掌握总体安全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四)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援救和善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
(五)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 局领导班子副职及成员对分管工作、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国家、省、市和县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负责抓好教育局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对分管工作、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三)承担分管工作、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分管工作、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局长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做好应急援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各股办根据分管工作和业务范围分别
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局机关安全工作,对局机关股办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检查和考核;抓好文件保密工作;做好来信来访;负责局机关车辆安全工作;负责公办学校(幼儿园)值班值宿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排查内部矛盾,协调平安校园创建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依法治教等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活动安全。
(三)安全信访稳定办公室:受理行政职权范围内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协调办理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学校和本局各股办转办、交办信访件;检查、督促、协调学校和教育局各股办处理群众信访工作;分析研究群众信访情况和问题,排查重大信访不稳定隐患,及时向局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安全事故处理;承担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学生乘车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保卫干部安全培训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演练活动。
(四)人事股:将安全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局机关、公办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妥善排查和协调解决教师任用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矛盾和不稳
定因素。
(五)计审股:统筹指导监督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初中工程、校舍维修改造等基础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工程项目工作,保障涉及办学条件改善资金使用合理和安全,努力保证校舍条件安全。
(六)生产基建办:负责校舍规划、建设、验收、维护和消防、供暖、供水等配套设施的安全工作;负责学校建筑物和建筑附属物安全隐患的排查鉴定,并组织实施整改;负责基本建设施工安全。
(七)基础教育一股:将公共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内容,把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统一部署和指导;指导督促义务教育学校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培养中小学生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八)基础教育二股:将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教育内容,保证有课时、有教材,把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统一部署和指导;指导督促普通高中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将公共安全教育纳入职教教育内容,并进行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实习、实训的安全操作管理;负责全县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民办教育机构(除学前教育)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九)体卫艺股: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落
实学校食品安全、疾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疾病防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主办的各种大型文体活动和国防教育的安全工作。
(十)教育信息管理中心:把信息安全纳入全县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信息安全规定,确保教育信息安全;负责学校实验室、实验器材、化学药品管理和图书室及各类功能教室的安全工作。
(十一)纪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工作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安全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教育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学前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公民办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部署开展幼儿园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组织进行幼儿园安全工作检查考核,督促幼儿园及时进行隐患排查及整改;协调处理幼儿园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负责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校园治安保卫、校园消防等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负责的其他工作的安全工作职责。
(十三)招生办:负责抓好全县高考、自考、成人高考及其组织的其它考试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招考工作的安全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处理高考、自考、成人
高考及其组织的其它考试的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履行招生办负责的其他工作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教育督导室:将安全工作纳入督政、督学和标准化学校考核工作当中,对乡(镇)政府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第三章 学校(幼儿园)及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学校(幼儿园)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学校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坚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专题内容纳入本学校(幼儿园)工作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工作机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援救各种基本物资配置到位,检查、督促各位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学校(幼儿园)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本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协调落实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危险源、重点要害部位监控和安全工作应急救援各种基本物资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学校(幼儿园)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督促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各项安全责任。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凡发生行政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评先
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按要求达到安全目标,全年无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参照本《责任制》和《中小学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