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_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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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
调处服务中心
规
章
制
度
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制度
1、在居民小区内,根据楼栋分布情况,一般50户-100户设立1名纠纷信息员,及时掌握和上报纠纷信息。
2、街道辖区内的综合列管企事业单位要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纠纷信息。
3、矛盾纠纷信息上报的重点是群众性、易激化、越级访、闹访的重大矛盾纠纷。
4、对因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去市、去省、去京的越级上访或自残、自杀事件,各级调解组织应做好服务教育工作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纠纷信息。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接访受理登记制度
1、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细心解答来访者的咨询疑问。
2、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诉,并进行客观、真实、详细的登记。
3、登记的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具体请求、登记签名、登记日期。
4、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后补办登记。
5、对各类矛盾纠纷,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6、对调处中心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登记后由中心分流处理。
7、定期汇总、统计、分析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基本情况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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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考核责任制
1、根据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流程,分流指派案件通过下达矛盾纠纷调处知书,明确调处的部门和责任人。
2、成员单位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纠纷激化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街道调处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建议,由街道政法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作“一票否决”和“末位警示”,并取消该部门和领导当年评选受奖资格。
3、社区在纠纷受理、分流、调处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街道纪委、政法委核查后,视情给予个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区里专项设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奖励基金,对全年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完成好的部门、街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颁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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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服务制度
1、组建以律师、法律工作者、政法系统工作人员为主的大调解法律服务顾问团,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2、顾问团主要职责是参与接访窗口的法律咨询,为调处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建议,积极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
3、顾问团每天定人轮流派驻接访窗口进行法律咨询,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
4、涉及拆迁、房产、规划等重大矛盾纠纷,抽调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组成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组,参与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
5、在调处纠纷中,对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的弱势困难群众及时提供司法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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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街道每月对辖区进行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不安定因素发展趋向,预防化解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并及时上报。
2、根据纠纷发生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制定排查重点和排查计划、方法。
3、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内容包括:纠纷总数、分类、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的犯罪线索及分属部门等基本内容。
4、落实排查计划。街道要充分利用地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优势,在辖区内进行摸底排查。各成员单位及职能部门也应通过日常工作,重点工作中反映或了解到的线索,进行登记,填写排查登记表。
5、对排查纠纷统计表进行分析,按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排查,排出重点人、事、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抓早、抓苗头,钝化矛盾,及时调处,防业激化。
6、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予以梳理调处,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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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调处制度
调处中心对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原则,进行分流指派或组织调处。
1、涉及居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街道民政科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障、劳动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3、有关国家具有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土地等矛盾纠纷,由街道城管科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4、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市容管理的矛盾纠纷,由街道城管、市容执法中队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5、因拆迁和安置引发的纠纷,由拆迁部门和当事人所在社区司法所负责调处。
6、涉及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因改制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区计划发展与经济局、区商贸局负责调处。
7、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区环保局和相关街道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由区环保局和相关街道调处。
9、医疗事件矛盾纠纷,由区卫生局负责调处。
10、涉及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纠纷,由当事人所在街道司法所和社区负责调处。
11、涉及可能引发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12、涉及到群体上访的矛盾纠纷,由街道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调处。
13、涉及到部门和社区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由街道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或司法所进行联合调处,街道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提请上级有关部门联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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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制度
1、街道调处中心指导、督办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为年度综合有关矛盾纠纷谳处工作考核提供有关参数和依据。
2、街道调处中心对接访排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准确、及时、合理分流至社区调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
3、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街道调处中心有权建议相关部门的领导亲自参加调处工作,预防矛盾激化。
4、凡是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有明确批示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由司法所、综治科负责跟踪督查,其他群众性矛盾纠纷由街道办公室信访负责跟踪督察、抓好落实。
5、社区和单位对区调处中心指派调处有纠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结的(一般有矛盾纠纷调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有可适当延长),街道调处中心要求其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尽快办结,必要时街道调处中心可派员督办。
6、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要开展跟踪回访活动,走访有关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反馈意见和合理建议
7、每月通报各社区、部门对区调处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和办结的督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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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询咨询制度
1、加强调解员心理知识教育、培训、普及工作,通过专题讲座、个案评析与观摩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运用心理知识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2、聘请心理学专家,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具有固执、偏激等不良倾向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3、注意总结运用心理疏导方法,调处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
4、心理咨询人员参与矛盾纠纷调处,一处律以调解员的身份进行,并保守当事人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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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在来信、来电、来访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内以专报形式向街道调处中心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和苗头;
6、自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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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包案处理和接待日制度
1、结合区领导信访接待日规定,实行街道领导每周在街道调处服务中心接访窗口接待群众来访。街道领导根据信访接待日的规定,每周定期到街道调处中心接待群众来访。
2、街道领导信访接待的矛盾纠纷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交办相关部门处理。
3、街道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有关成员单位领导也应参与中心接待,对中心受理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集中接待会办。
4、街道领导接访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包案件处理制度,对矛盾纠纷的受理、移交、调处和结果全过程进行督办。属于地区或部门处理的矛盾纠纷,应由街道和部门领导包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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