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规程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实施制度_煤矿规程措施编制要求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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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实施制度

第一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开工之前,必须有经审批的作业规程,其它工程开工之前必须有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若因规程措施拖延而影响生产,视其影响程度,对责任者处以50—500元的罚款。

第二条:规程措施的编制由技术科根据计划、工程和接续情况,提前给施工单位技术员安排和布置,•并书面通知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图件:

1、技术科提供:•施工图设计、施工放线图。

2、地测科提供地质说明书、•意想剖面图、水平截面图、矿区资料等。掘进规程提前半个月提供;

3、通风工区提供:通风系统图、预计瓦斯涌出量、防尘系统设计图、•安全监测安装设计等;

4、机运科提供:供电系统图、提升设备布置及选型设计等)•,5、以上资料和图件必须在开工之前10天提交给施工单位技术员,•每拖延一天罚款10元,若因未按时提交给施工单位技术员而造成影响生产,视其影响程度,对责任者处以50-500元的罚款。

第三条:作业规程,石门揭煤措施至少提前工作面开工时间5天制定出来,其它措施必须提前开工时间2天制定出来,便于施工单

位按规程措施要求做好开工准备。每拖延一天罚款10元。

第四条:规程措施的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特殊情况由分管业务科室安排其它技术员编制。

第五条:由技术科编制的措施有,石门揭煤措施(通风工区负责提供通风系统图、•瓦斯压力测定参数及曲线图、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参数表,•地测部门负责提供钻孔施工成果图表)。

第六条:由通风工区编制的措施有:采、掘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 管理措施。

第七条:由于现场施工条件发生了变化,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需要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分管业务科室要及时安排施工单位技术员制定补充措施,•若因补充措施不及时到位而影响生产,按第1、2条规定处罚。

第八条:凡因规程措施不及时到位而影响安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所有规程必须每月复审一次,由技术科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批准,•复审意见必须逐月附在其相应的作业规程中,并贯彻传达。

第十条:掘进作业规程的编制内容:

1、工程设计概况

2、地质说明书

3、掘进施工技术要求

4、掘进施工方法及工艺

5、循环作业图表、劳动组织及经济指标

6、通风、瓦斯、煤尘及防灭火(并附有通风系统图、瓦斯治理措施、瓦斯监测安装图、防尘管路布置图)

7、掘进施工服务系统(附有供电系统图及说明,压风系统图及说明,运料系统及要求,排水系统、通讯系统)

8、避灾路线

9、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质量管理,文明生产管理,顶板管理,放炮及支护管理,•“一通三防”管理,运输管理,扒斗机管理,临时停电停风管理,局扇临时停送电管理,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及防爆管理等。

10、会审意见(含复审意见)

11、贯彻签名记录

第十一条:回采作业规程编制内容

1、概况(工作面位置关系、煤质及煤层赋存情况储量、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瓦斯情况等)

2、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

3、生产系统(运煤系统、运料系统、供电系统、通风、防尘、防灭火、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系统、避灾路线等)

4、循环作业图表及劳动组织管理

5、安全技术措施(落煤、运煤、支护、移溜、拉转载机、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防治水、电器设备、特殊支护、防片帮、支架防倒、•预防冒顶、过断层、补采、过中间巷及四叉门、小绞车的使用等)

6、规章制度(交接班、工程质量验收、敲帮问顶、巷道维护、机电设备维修、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使用、液压支架维修、打眼放炮等)

7、“一通三防”管理专项措施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十二条:规程措施由各分管业务科室负责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审,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分管副总主持。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派人参加,否则,每次罚款50元,•参加会审的人员应是各单位主管科(区)长或主管技术员,不得派实习技术员或没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单独参加会审。

第十三条:参加规程措施会审的人员

1、采、掘作业规程: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或副总)•、通风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技术科长、技术科分管副科长(或工程技术人员)•、地测科长、安检科长、通风区长、机运科长、•矿调度主任、工资科长、企管科长、器材科长、机电工区区长、施工单位主管区长和主管技术员。

2、其它措施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根据措施性质确定。

第十四条:以下规程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其它措施可由矿总工程师授权的分管副总批准:

1、施工组织设计; 2、采、掘作业规程;

3、石门揭煤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4、“一通三防”管理措施; 5、巷道贯通措施; 6、排、放瓦斯措施; 7、封闭采空区安全技术措施;

8、采、掘工作面过老空、断层、高冒区、小窑的安全技术措施;• 9、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的安全技术措施;• 10、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第十五条:以下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局总工程师或局长批准。

1、石门揭煤措施;

2、巷道不设支护的安全措施;

3、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时、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安全技术措施; 4、“三下”采煤安全技术措施; 5、在井下照像、摄像安全技术措施; 6、特殊情况使用空矿车运送人员的安全措施;

7、综采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按1.5%管理的安全措施等,第十七条:会审主持人对参加会审人员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形成所有参审人员对该规程措施的统一意见,附在规程措施的后面,•参审人员签字后,矿总工程师或矿总工程师授权的分管副总最后批准签字,方可生效。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 第十八条:规程措施会审后,由施工单位主管区长组织,技术员向全区干部职工进行传达并签字,对未学习规程措施的干部不得指挥相关生产,职工不得进行相关作业,一经发现,干部按违章指挥,工作按违章作业论处。2、•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程措施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技术责任事故的分析、追查

第十九条:各业务科室、各技术岗位都必须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和相关责任制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相关责任制是事故追查和分析时确定责任者责任的标准。

第二十条:凡因技术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分管科室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参加追查分析。

1、出现安全事故、安全未逐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2、造成工程浪费。

3、工程质量滑坡。

第二十一条:矿上安排的涉及技术方面的工作,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否则对接受任务者或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五章: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每一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对施工人员进行传达学习、•考核、签字,同时各生产系统无安全隐患,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工之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安排开工,《施工许可证》由矿调度发放。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调度室组织技术、•机电、通风、安检、施工单位等部门审鉴《安全技术清单》•,审鉴者必须是有关部门的主管科(区)长或主管技术员,审鉴者在审鉴前必须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若审鉴项目不符合施工要求,审鉴者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清单》中的五个项目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调度室就不能发放《施工许可证》•,只有整改合格并经重新审鉴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五条:调度室发放《施工许可证》后,保存《安全技术清单》直到工程施工完毕。

第二十六条: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工程,任何人都有权停止其施工,安检科对安排施工者按违章指挥论处,工资科不得结算工资。

第六章: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七条:各种技术资料按附表规定年限保存,不得遗失,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根据职责范围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整理所发生的技术资料,•按年、季、月装订成册,建档管理,否则对单位主管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

元,第三次工资降级或降职。

第二十九条:各种资料内容必须完善,按时序有规则地存放妥善保管。第三十条:经管技术资料的人员如工作调动,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单位主管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手续,否则,对单位主管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经单位主管同意,经管人员不得擅自销毁技术资料或将资料借出,•重要资料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否则一经发现,对责任者给予工资降级或开除矿籍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做好保密工作,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技术资料,若技术资料丢失,应及时追查,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要求收集、整理和归档的资料,必须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否则,每缺一种资料,对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凡是需保留五年以上的资料必须每年清理一次列清单交档案室归档管理,需查阅时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第七章:大型采掘工程设计的编制及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技术科根据总工程师安排编制采区方案设计,采区初步设计和技术改造设计。

第三十六条:技术科每年年底根据次年的采掘接替情况编制次年的施工图设计计划。

第三十七条:设计部门所需的地质测量、通风、机电运输方面的资料,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经总工程师签字。(1)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提前一年提交委托书;(2)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提前半年提交委托书;(3)回采工作面所需地测资料提前半个月提交委托书,地测部门在采面掘出后5天内交付;(4)•掘进所需地测资料提前半个月提交委托书;(5)零星小型设计所需地测资料提前三天提交委托书;(6)各类机电设备布置图提前一个月向机运科提交委托书;(7)所需通风资料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提交委托书。第三十八条: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方案设计等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必须报矿务局审批;•属局更改计划项目的机电设备布置图必须报局机电处审批;局更改计划项目的通风资料必须报局通风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方案设计、采区设计、技术改造设计及属局更改计划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报局生产管理处审批。

第四十条:地测部门、机运部门及通风部门提交的资料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设计部门方可采用。第四十一条: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提交有关单位和人员并有图纸发放记录。

第四十二条:施工图设计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地测科、安全科、通风工区、机运科等部门会审。

第四十三条:属局更改计划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在11月底前提交竣工图,报局生产管理处审批。

第四十四条:各种设计、图纸、措施、技术资料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故拖延,每拖延一天对接受任务者罚款10元。

第四十五条:总工程师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的设计、图纸、措施、技术资料等进行评比,对质量好的有功人员进行加奖。

第八章:中、腰线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类巷道的开窝开工,技术科掘进组必须以矿总工程师签批的委托书、开工通知书、便函或施工技术措施等形式,提前2-3天通知地测部门,以便准备资料按要求放线,停头、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重要井巷工程开工,•必须有设计图纸提前半个月交地测部门,以保证有足够的测算时间、准确给线。

严禁无书面通知书、无措施无设计安排给线开工。

第四十七条:标定中、腰线前,测量人员必须对开窝施工措施和设计图纸上的数据、•几何关系进行验算、检核、重要工程的设计导线、标定设计须经测量负责人审查签字,确保无误方可标定给线。

第四十八条:主要巷道的中、腰线必须用经纬仪和水准仪标定。次要巷道的中、腰线,在满足工程要求的前提下,可用罗盘仪和半圆仪标定。

第四十九条:井下标定必须准确,误差不得超过《规程》规定,否则必须立即重标。标线资料数据必须准确无误,且所抄数据须经另

一人检查;现场标定资料也必须经另一人独立核算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可迁站;未按此程序标线者,•一次罚款20元。对标错线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严肃处理。标线后20米内必须对所标线进行复测,否则罚组长(技术员)20元。

第四十九条:中、腰线应成组设置,每组点不得少于4个,点间距应不小于2米,点间距有条件大于2米而小于2米者,每小100毫米罚延线者5元;每组中、•腰线点最前面一个点至迎头的距离,应不超过30米,否则每超1米罚5元;•中、腰线点都必须用白灰或红漆圈起并漆封铁钉,否则每发现1个未圈封罚5元。

第五十条:中、•腰线必须用红漆或白灰在顶板或帮上画明,所画红漆或白灰至迎头的距离应小于15米,•否则超1米罚5元。•延中、•腰线允许误差10MM/30M(或一组),超者罚责任者10元/10MM;因延中、腰线误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延中、腰线严禁一人进行,否则罚责任者20元。第五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建立班组长延线制度,负责延长至迎头30米距离内的临时中、•腰线,以便施工,否则造成中、腰线偏差,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按中、•腰线施工,造成中、腰线偏差超过《质量标准化》•合格品要求时,每误差100毫米/米罚施工单位技术员5元,并限期整改合格,每延期一天加罚10元。

第五十二条:巷道中的测点和中、腰线点,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严禁敲打或吊挂重物。如遇测点损坏或有怀疑时,施工单位要及时告

知地测部门,•否则出现差错由区队负责,测量人员如不及时处理,造成问题测量人员负责。•施工单位故意破坏中、腰线点的,每发现一次扣该单位进尺5米。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时,应密切配合、协作打眼、提供方便。测量给好线后应当场向施工单位技术员交待清楚情况,以便掌握施工。第五十四条:测量人员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线施工,应经常检查,发现未按线施工,•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如偏线严重、中、腰线无法延伸,可拒绝继续给线,•并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确定处理意见。未经技术部门或矿总工程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线或借线。

第五十五条:测量人员严格按标准延线,无误差超限时,嘉奖测量人员1元/米,每月底按进尺兑现。

第九章:计划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每月的26日前,由分管领导、生产管理科、计划科、机运科共同制定下月的采、掘(巷修)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初步意见。

第五十七条: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初 矿有关领导和有关业务科室审定后,由计划科在每月的30日前下发正式计划到各施工单位;•计划下达后,各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门的计划落实会。

第五十八条:由计划科正式下达的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各施工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理性施工地点和计

划任务。若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施工地点和计划任务的,由生产管理科提出,经矿分管领导和总工同意后,由计划科另行下发计划变更通知书,并视为原计划考核。

第五十九条:为了更好地体现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计划任务。若因各种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影响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不管任何原因均不调整计划;在8小时以上由矿安排工作的,由计划科根据调度记录核实后的影响时间和原日计划任务折算成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计划完成程度,拆算公式如下:

折算工程量=影响时间(天)•×原日计划工程量本单位影响的,一律不调计划,矿不支付工资。

第六十条:计划完成程度计算规定:

1、•在正常情况下,由生产副总牵头,计划科、生产管理科、工资科、•调度室、机运科对共同验收的工程量和折算工程总量分别补评各区、队的计划完成程度;

2、•若掘进工作面掘进断面或煤岩别及支护形式实际与计划不相同时,•计划科则将计划(或实际)折算成相同断面或相应煤岩别及支护形式的计划(或实际)计算计划完成程度;

3、•若各区、队工程量计量单位不同,不可比时,则由计划科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计划及实际折算成计划工作日数和实际折算工作日 数计算各区、队的综合计划完成程度;

4、•若安排检修时间,实际未检修的,由计划科按原日计划调加计划任务计算计划完成程度;

5、完成调整计划,其超计划百分点按50%计。

6、•特殊情况下的计划变更,必须预先经矿有关领导共同协商决定计划任务及完成程度。

第六十一条:计划科按旬在调度会上向各施工单位公布本月每旬的综合计划完成情况。

第六十二条:工资科考核各区、队的计划完成情况以矿计划科、生产管理科、工资科验收签字的资料为依据计算的并经矿生产计划平衡会审定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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