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_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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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卫生局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人口计生局审批。开具《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五、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六、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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