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_粮食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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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制度上墙、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四条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公示的,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六条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公示。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第八条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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