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专题_城市排水体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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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三、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四、总经理职责
五、副总经理职责
六、报告制度
七、综合部职责
八、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九、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十、保密制度
十一、招标保密制度
十二、微机系统管理办法
十三、档案管理办法
十四、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十五、打字室工作制度
十六、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十七、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十八、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人事管理制度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xiexiebang.com更多资料
二十、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二十一、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二十二、员工薪酬待遇管理制度
二十三、回避制度
二十四、公司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资产总额14·5亿元。主要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排水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服务、污水处理费收取等工作。
二、公司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严格遵循《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实现排水、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大力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促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四、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因为排水公司现为国有独资公司,故暂未形成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来决定。
五、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计划、人事、筹融资管理工作。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决策和聘任经理等。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和过半数通过的原则。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六、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最高主管,主持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
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八、排水公司下设九个部:综合部、计财部、总工办、拆迁部、运营部、工程一部、工程二部、工程三部、收费部。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条 定期听取经理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策和自有资金使用分配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第三条 审议通过经理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议、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也可根据上级的布置,民主选举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六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和议事程序,确保高效、统一、科学地进行决策,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议事制度。
 
p;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公司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十条 公司密级文件的阅办、传递须由办公室专人管
理,不得擅自传递或扩大阅读范围。
密级文件、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文书档案、组织人事
档案和财务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在设备
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上级部门
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必须指定
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借阅秘密文件必须遵照查阅范围办理登记手续,文件阅办完毕必须及时退还办公室专管人员。
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公司设立的“阅文室”进行,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非办公场所阅看。
第十三条 外出工作必须携带公司保密文件或资料的,须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
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与
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需要销毁的“三密”文件,经综合办公室主
任同意,报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批准,由机要员在碎纸机中
销毁。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
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和
公司领导: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根
据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扣发奖金、工资或其他行政
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日常保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