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_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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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2、本店负责人是终止妊娠药品和紧急避孕药管理的责任人,应负责在店堂醒目位置悬挂内容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警示牌。
3、验收人员要严把进货关,发现本店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向药店负责人报告。
4、切实加强紧急避孕药的销售管理。对于销售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除单片包装10mg的以外,属于处方药的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不得用登记的方式代替);对购买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消费者,驻店药师应提示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使用。
5、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将追究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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