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_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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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江西省)

1、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人工终止妊娠专用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孕妇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有关批准证明编号、引产胎儿性别等。

2、所有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都必须进行登记。

3、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必须查验计划生育部门的批准证明和孕妇身份证明,并保存批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查。没有证明不得擅自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4、实施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必须查验并保存有三名医生签名、医务科盖章的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复印件。

5、妇产科和手术室要有“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识。

6、对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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