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_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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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湖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方面的知识: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

一、“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对犯此十条者予以严厉的制裁。在此之前,“重罪十条”中的罪名就已相继出现于秦汉以来的律令当中,如“不孝”、“不敬”、“不道”、“降叛”、“禽兽行”等。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二、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即为笞、杖、徒、流、死,是相对于墨、劓、剕、宫、辟所谓奴隶制五刑而言的新五刑制度,奴隶制五刑均为肉刑或者死刑,残酷的伤残人的肉体或者直接剥夺其生命,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即使有机会,被损伤致残的囚犯也没有能力去自新,与孔孟“仁”的思想有严重冲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

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

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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