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杂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_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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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杂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食杂店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杂店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收货查验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杂店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第三条: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收货查验制度

食杂店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索取食品进货电子单据,单据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体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采购进口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采取粘贴或装订的方法整理成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杂店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食杂店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有效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食品药监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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