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内审工作制度_乡镇内部审计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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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内部审计工作站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镇的经济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审计法及上级有关制度,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镇各部门、各村、社区等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级机关(区审计局)审计部门和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审计的内容

1、会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3、镇、村等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资产与资金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情况。

5、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6、现金、银行存款管理使用情况。

7、其他资金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五)如有违纪,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六)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措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秘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八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镇、村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进行监督;

(三)组织对镇政府经费帐及下属单位经济活动分季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镇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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