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_危险源公示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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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

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2、建设部建质[2005]217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2001)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并提交对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在施工前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

送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安全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并每季向哈尔滨市建设局报告重大危险源(建设部建质〔2004〕214号文规定的“专家论证审查项目”)的普查登记、社会公示、监控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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