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资金划拨管理制度_集团资金拨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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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资金划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统称“集团”)资金的统筹优势,现制定集团内资金划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的所有公司。
第二章 资金划拨
第三条 集团内的资金划拨应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操作。
第四条 当集团内借款人因其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融资需求,且集团内委托人有临时闲置资金时,委托人可通过银行向借款人借出临时闲置资金,并收取利息。
第五条 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各类贷款利率协商确定。
第七条 借款人应在委托贷款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划转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借款人应承担委托贷款而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委托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或合同应在获得委托人、借款人审批机构的批准后生效实施。
(一)当委托人或借款人为股份公司时,委托贷款事项应由股份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根据其权限审批后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应提交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当委托人或借款人为下属公司时,委托贷款事项应由下属公司董事会根据其权限审批,超过下属公司董事会权限的应提交其股东会审批。
下属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其委托贷款事项后,应提交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委托贷款所使用的资金应为集团内各公司的自有资金,其他性质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贷款。
第三章 释 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认定的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资金借出方)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指定银行代理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十二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贷款资金借出方。
第十三条 银行是指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借款人是指委托贷款资金借入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