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_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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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运政执法中的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法行政、依法治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违法和错案是指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运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和执法违法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执法违法的认定:

(一)运政执法中不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运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三)运政执法中认定事实不准确;(四)运政执法中证据不足或伪造证据;(五)运政执法中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六)运政执法中不符合法定程序;(七)运政执法中显失公正或处理不当:(八)运政执法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九)运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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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第七条 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执法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财产损失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二)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八条 究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盟处建议所 属机构对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盟处将根据情况 建议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缴销其交通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解聘处理;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损失后,按规定将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负有主要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分摊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九条 被认定为执法违法和错案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在被认定为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当日,向盟处报告。重大执法违法和错案应随时上报盟处,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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